南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财采处〔2016〕4号
南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财采处〔2016〕4号
南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财采处〔2016〕4号
当事人:北京凯英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18层
经本机关查实,你单位在参与由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代理的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南宁市市区防涝预警监控信息系统硬件货物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15-10879A)投标活动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统一社会代码为“********KA5K9F1L17”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编号为“№A********9”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属虚假材料。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816.922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肆万零捌佰肆拾陆元整(¥40846.00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南宁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西南宁邕州支行;账号:****************01;缴款科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宁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7日
标签: 财政局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