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服务采购项目需求公示第1包

超市服务采购项目需求公示第1包

某部超市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示

(2024-JWHNYZ-F1001)

我部因建设需求,拟对某项目进行采购,进一步征求广大供应商对项目需求参数要求的完整性、合理性、公正性的意见,防止出现指向性、排他性等问题,现对采购需求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超市服务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4-JWHNYZ-F1001

三、技术要求:

(1)超市提供质量可靠、安全质优的定型包装商品。所出售商品必须为符合工商部门要求的正规商品,严禁出售各类酒类、管制刀具、大功率电器、手机等其他违禁违规商品。

★(2)服务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且服务人员不得少于2人,服务人员需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在公安部门开具无违法证明,接受招标人政审,并为其购买社保。

★(3)保质期在半年以上的食品下架期限为距保质期截止(含当天)20天;保质期在一个月以上半年以下的食品下架期限为距保质期截止(含当天)10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一个月以下的食品下架期限为距保质期截止(含当天)3天;保质期在10天以内的食品下架期限为距保质期截止(含当天)2天。

(4)经营期间须搞好店内的环境清洁,及时清理生活垃圾,做好卫生防疫工作;经营期间不能擅自更改房屋主体结构。在承包期间内所产生的水、电、气、电视、网络等费用均由超市负责,超市所雇用的人工费用、产品进货费用等超市日常经营所需费用也由超市负责;超市自主经营所需购置的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所产生的费用由超市自行负责。

(5)超市无需缴纳场地租赁费用,商店经营获利归超市所有,超市只需承担水电费及周边环境卫生保洁,除采购人原因导致店面装修或维修外,店面需要装修或维修的,费用由超市承担。

(6)超市应保证在服务期间,与我方签订协议,并承诺遵守招标人关于的相关规定,不擅自拍摄、办公场所照片公布至互联网,不向第三方泄露我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四、商务要求:

(一)及知识产权要求

1.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的内容,双方均有义务。

2.超市应保证使用方在使用过程中,不受第三方侵权控告。同时,超市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我方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3.签订协议,承担责任与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招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4.由于我方工作的特殊性,超市应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遵守我方各项规定。

(二)项目个性化要求

1.服务期及服务要求: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2024年7月至2026年7月,合同签订前,超市应向我方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叁万元,履约保证金采取对公转账形式,合同期满后无息退还。

★2.中标方须在中标后营业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无证不得经营。(提供书面承诺)

3.凡有下列情况出现的,我方可随时终止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其他任何损失由超市承担,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销售违禁违规商品。

(2)超市违反合同条款不能诚信履约。

(3)不按规定要求及时交纳履约保证金。

(4)整改时间结束后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4.我方有权参与配送工作的全程监督与管理,及时收集群众意见,积极加强与业务部门联系。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五)本项目特定资格:无

(六)投标供应商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军队采购网(互联网网址:plap.mil.cn)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注册登记,经审查未完成注册登记的投标供应商投标无效。

(七)投标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六、公示时间:

2024年5月15日至5月21日

七、意见反馈方式、联系方式:

李先生:156*****723

刘先生:176*****686

,公安部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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