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监督抽查二次招标公告

市场监督管理局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监督抽查二次招标公告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监督抽查项目二次进行采购,欢迎国内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供货竞争。

一、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监督抽查项目二次。

(一)采购预算:最高预算7.56万元;

(二)服务期限: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

(三)采购方式: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开招标;

(四)推荐候选人名单和满足开标条件的数量该项目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设置为 1 名,评审委员会将按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名顺序,推荐第一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其次者可根据需要预设为替补候选人(1名);

该项目满足开标条件的投标文件数量设置为不少于 3 家。开标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数量或经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后投标文件数量不能满足开标条件的,将予以废标。

二、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

投标供应商 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2、必须取得核准项目为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3、提供具有4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抽检、检验人员(提供人员的检验资质证书)。

4、具备项目计量认证CMA;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7、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8、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投标人资格声明函》中作出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9、信用记录: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0、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包组)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11、本项目不能联合体投标及不接受转包分包。

三、符合性审查

资格性审查。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详见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1-3)。

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中凡有其中任意一项未通过的,评审结果为未通过,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按无效投标处理。

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对初步被认定为无效投标者,由评标委员会组长或采购人代表将集体意见及时告知投标当事人。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四、采购项目技术要求:

(一)抽查样品及数量

全市范围内抽查液化石油气钢瓶70只。

(二)抽查区域

随机抽查我市10家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比例

样品从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已检验未充装的钢瓶中随机抽取。每家充装单位抽查液化石油气钢瓶7只,其中型号为YSP118/YSP118-Ⅱ的1只、YSP35.5的5只、YSP12的1只。若被抽查单位YSP118/YSP118-Ⅱ或YSP12的钢瓶数量不足,则以YSP35.5的钢瓶代替;若被抽查单位现场钢瓶数量不足,可适当调整其他被抽查单位抽样数量。

(四)抽查时间要求

惠州市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需在每年9月30日之前完成并满足采购方的时限要求。

(五)检验项目

供应商根据下列项目对被抽检钢瓶进行检验。

序号

抽查项目

1

制造标识

制造单位名称代号或制造许可编号

钢瓶编号(制造出厂编号或使用单位自编号)

制造日期、公称压力、重量、容积及设计壁厚等

2

检验标识

检验标识

下次检验日期

涂敷

3

外观检查

机械损伤、热损伤、腐蚀、底座和焊缝检查

4

气密性试验

气密性试验

5

耐压试验

水压试验

6

壁厚测定

定点测厚、缺陷部位测厚

7

阀座

螺纹

8

壁厚测定

定点超声波测厚

9

瓶阀

外观

螺纹

10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T 8334-2022及相应技术规范对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作总体判断。

(六)其它要求

1.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应体现严谨、准确、客观、公开、公平原则。

2.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监督抽查应能客观反映本市气瓶的定期检验质量。

3.抽样人员、检验人员应具有气瓶检验人员资质。

4.现场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携带工作介绍信、工作证等实施抽样。必要时,可邀请所在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协助。

5.供应商应做好样品的保管工作,检验工作完成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6.在全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气瓶检验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统计表和工作总结报送惠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向惠州市市场监管局报送检验结果之前,供应商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泄露检验结果。在检验过程中不受理相关单位或个人对检验情况的询问。

7.被抽检单位对抽检结果的抽出异议时,供应商应依法做好复检工作。

五、报名所需资料

(一)营业执照、供应商法人身份证等相关资质材料(复印件);

(二)近三年(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算)征信承诺书及企业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广东)或信用中国(广东惠州)下载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

(三)投标单位应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密封提交《项目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封面处应标明项目名称、投标单位、投标日期等并加盖公章),本项目投标文件包含(商务要求、技术要求、项目报价、项目业绩证明文件等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其它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投标人请认真阅读以上投标要求,以上所有投标文件、复印件、封面及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

六、报名时间及截止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下午5点止。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报名资料不予接收。

报名地址:惠州市江北文明二路17号市监大院1号楼1319房

质疑询问方式:廖泰星 电话:0752-*******

投标联系方式:李承启 电话:0752-*******

标签: 质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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