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财政局关于《昆明市东川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东川区财政局关于《昆明市东川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东川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的申报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8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债〔2023〕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川区实际,区财政局草拟了《昆明市东川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公开参与度,现将《昆明市东川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有建议意见,请于公布之日起10日内反馈至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及邮箱:0871-********,**********@qq.com。
昆明市东川区财政局
2024年5月16日
昆明市东川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川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的申报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8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债〔2023〕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川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债券指云南省人民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由省财政转贷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用于国务院明确的投向领域项目,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优先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政策投向的在建项目以及前期工作准备充分、开工条件成熟的项目。
第三条 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实行分级负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使用的专项债券本息和发行费等资金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财政部门承担资金归口管理责任,归集专项债券项目收入资金及时足额汇缴专项债券本息及发行费等。
第四条 专项债券实行限额管理,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专项债务限额。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以及专项债券项目产生的政府性基金收入、用于偿还专项债券本息的专项收入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川区各单位专项债券资金的申报、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储备与申报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公益性事业发展规划、项目前期准备、收益与融资平衡等情况筛选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项目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并按要求编制《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区发展和改革局从中选取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审核,重点审核项目成熟度、重要性及资金筹措方案,审核通过后各项目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信息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储备并同步录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
项目单位录入“两库”的信息必须一致。系统中项目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立项情况、投融资规模、专项债券需求金额、建设周期、开工年度、收入来源、预计收益、绩效目标等。
第七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水务等职能部门核实项目情况和年度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项目单位负责整理提供项目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批复、初设报告、初设批复、用地预审意见和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评批复、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企业信用报告等资料。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可自行编制或依法依规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立项审批、用地规划、环境评估等情况;
(三)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和公益性论证;
(四)项目绩效目标;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六)项目建设运营方案;
(七)项目预期收入、成本测算及融资平衡情况;
(八)债券发行计划;
(九)资金管理;
(十)资产管理;
(十一)还本付息保障机制;
(十二)潜在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内容完备、信息真实,做好项目事前绩效评价,确保实施方案的真实性、科学性和有效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实施方案的真实性、科学性、有效性负责。独立第三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公正评估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并分别出具法律意见书、财务评估报告。
第九条 区财政局汇总已编制“两书一案”的项目,报省、市财政、发改组织联合评审,通过联合评审的项目纳入遴选申报管理。
第三章 债券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条 区财政局收到上级转贷的专项债券资金后10个工作日拨付至项目单位专项债券专户。区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项目调度,推动专项债券项目尽快开工建设,推进已开工项目加快建设进度。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加强前期准备,在确保专项债券资金合法合规、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专项债券资金原则上12个月内使用完毕(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债券资金按规定用于信息披露指定的项目建设,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福利、支付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将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严禁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资金的来源。
第十二条 专项债券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债券专户产生的利息应及时上缴财政用于偿还对应专项债券利息。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确保项目资金早使用、早见效的前提下,可通过银行大额存单等方式提高专项债券存款收益,降低债券资金成本。
第四章 项目建设运营和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要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实施,确保专项债券项目如期落地、开工,并切实履行项目运营管理责任,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运营、专项收入等情况。按照公开披露的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落实每年预期项目收入,分年度按要求及时将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专项收入足额缴入国库,保障专项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落实每年预期项目收入的,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催缴,并定期评估项目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提前制定风险应对措施。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将专项债券对应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项目由谁入账”的要求,由项目主管部门作为专项债券项目资产登记管理单位,做好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工作,“一卡一物”准确完成登记资产信息。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形成资产的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有关制度要求,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八条 加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全过程管理。在专项债券存续期内,严禁将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资产注入企业或用于为企业融资担保或质押。
第六章 专项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 专项债券发行后即开始计息,项目单位是债券资金使用的主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要按照省、市财政年度债券到期还本付息的时限要求,按时足额缴入国库。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未及时足额落实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财政部门可扣除“三保”以外的预算资金用于偿债,扣减后仍不足以偿还专项债券本息的,依法依规向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追缴偿债资金。
第二十一条 债券期限与项目周期不匹配、暂时未足额实现项目收入的,可在项目周期内申请发行再融资债券偿还本金,具体按照财政部要求办理。
第七章 预决算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项目编制收支预算总体平衡方案和年度平衡方案,全面准确反映项目收入、支出、举债、还本付息及资产等情况,并将其按年度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终了,区财政局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编制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要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债券项目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公开债券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项目运营情况、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专项债券管理工作,建立本地区财政、发展改革、项目主管部门、职能管理部门等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审定专项债券项目和需求。
第二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组织全区专项债券项目的谋划、储备、论证评估及审核等工作;指导各部门做好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工作;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审批工作;牵头组织做好项目建设情况监测调度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债券发行和资金拨付;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年度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编制,督促抓好收支预算执行;做好项目对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专项收入管理,及时偿付本息费用;组织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和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提出专项债券项目安排;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专项债券使用管理实施监督;会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做好专项债券资产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审计局负责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审计监督,健全完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本行业项目规划与储备,组织指导梳理项目需求和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核把关;督促指导各项目单位及时规范使用债券资金,对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本行业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项目单位做好项目收入管理,按时缴纳债券还本付息资金。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负责提出专项债券项目需求申请,编制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资料,配合做好债券发行准备。规范使用债券资金,及时形成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定期评估项目成本、预期收益和对应资产价值等,发现风险或异常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编制专项债券收支、偿还计划并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管理,将债券项目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做好数据填报、信息公开等有关工作。
第九章 绩效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坚持“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遵循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的基本要求,对专项债券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科学合理编报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升专项债券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因未及时足额落实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导致债券风险事件的,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52号)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要加强专项债券监督管理,对虚报项目套取或挪用专项债券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未按要求推进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资产等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独立第三方机构未尽到审慎义务,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
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重大负面影响的,移交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上级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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