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吕环罚〔2024〕7002号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吕环罚〔2024〕7002号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4〕7002号

当事人名称:交口县天鹏冶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小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743*******

地址:交口县双池镇侯家坪村

2024年4月11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部转办交口县天鹏冶炼有限公司“出铁场铁沟上方的沟盖和集气罩被工人拆掉,大量废气未经布袋除尘器直接排放至外环境”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以下违法行为:

该公司出铁场铁沟上方的沟盖和集气罩被工人拆掉,大量废气未经布袋除尘器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勘验笔录:2024年4月11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4月11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该公司出铁场铁沟上方的集气罩已完成整改;

4、书证:2024年4月11日现场检查是,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1)《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2)《环保竣工验收》复印件1份(3)《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4)《高炉炉顶均压放散煤气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5)《企业停产检修报告及情况说明》原件1份、(6)《企业整改报告》原件1份、(7)《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关于交口县天鹏冶炼有限公司高炉出铁场安全隐患整改临时停产检修报告的回复》复印件1份、(8)《交口县天鹏冶炼有限公司3月8日检测数据》复印件1份、(9)《2024年吕梁市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复印件1份、(10)《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企业是依法生产的企业,也是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2024年4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郭李昆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事项;

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70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5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为贰拾柒万元整(¥******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你公司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到我局政策法规股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缴款书携带的缴款码将应缴款项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 月15 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送达回执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罚〔2024〕7002号)

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

交口县天鹏冶炼有限公司

送达地点

交口县天鹏冶炼有限公司

送达方式


收件人签名(盖章)

及收件日期

(与受送达人关系: )

年 月日

送达人(两人签字)

年 月日

送达机关盖章


备注: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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