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献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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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献县发展和改革局
献? 县?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献县税务局
关于公开征求《献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等法律法规,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献县发展和改革局、献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献县税务局联合起草了《献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使行政决策更加规范、科学,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如有意见请以邮寄、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相关单位。
????一、征集时间
????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6月15日
????二、征集方式
????(一)电子邮件。
????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zj*******@163.com
????献县发展和改革局:jgg*******@163.com ??
????献县财政局:*********@qq.com
????国家税务总局献县税务局:a*******@163.com
????(二)信函邮寄。
????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献县乐寿大街56号
????献县发展和改革局:献县乐寿大街63-5号
????献县财政局:献县东升路47号
????国家税务总局献县税务局:献县长安大道36号
????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联系电话。
????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317-*******
????献县发展和改革局:0317-*******
????献县财政局:0317-*******
????国家税务总局献县税务局:0317-*******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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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献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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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5日


献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优化城市卫生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沧州市财政局、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沧市财收〔202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5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含渣土、住宅装修垃圾等)、绿化作业垃圾和农业生产废物。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将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生活区内垃圾站以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设施)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处理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和处置的费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发改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财政金融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使用和收费监管工作;住建城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征信息核定和数据上传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入库和追缴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献县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商业网点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单位。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遵循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具体征收流程为:
????(一)城镇居民由供水公司代收后转交税务部门。
????(二)住建城管部门负责核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财政拨款单位、公立医院(含社区医院)、私立医院、私立学校、幼儿园、客运车站、出租车及其他单位部门的应征信息,并录入“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
????(三)税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征缴工作,确保应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局出具和送达税务文书予以催缴,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同时,税务部门需实时向住建城管部门推送计征、缴库等明细信息,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第六条 收费标准
????(一)城市居民按户计收,计收标准:3元/户·月;暂住人口2元/人·月。
????(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按在职人数(含临时工)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社会福利单位、初中、小学、幼儿园按教职工在册人数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由所在单位缴纳,企业在税前列支;高中、大中专院校按在校学生数计收,计收标准:0.50元/人·月,由校方支付,不得向学生收取,寒暑假期间免交。
????(三)三级甲等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按床位实有数的80%计收,计收标准:8元/张·月;其他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按床位实有数的50%计收,计收标准:6元/张·月,不得向患者收取;
????(四)旅馆业按床位实有数50%计收,计收标准6元/张·月。
????(五)大型商场、商城、购物中心,超市(含以场地、柜台出租形式)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按实有从业人数计收,计收标准:2.00元/人·月,出租场地、柜台的由出租方交纳。
????(六)各类市场(包括早市、夜市、室外冷饮摊点、经营性停车场),按摊位或市场内门店计收,计收标准:5.00元/摊位·月,由市场经营者统一交纳。
????(七)其他行业的室内经营者门店(场所)按营业面积计收,计收标准0.50元/㎡·月。
????(八)室内餐饮业按餐桌实有数的50%计收,计收标准:2-7人桌4.00元/桌,8人及以上桌8.00元/桌·月。
????(九)交通运输业按车辆计收,计收标准:中、小型客车(车身长9米内)4.00元/辆·月,大型客车(车身长9米以上)8.00元/辆·月,由各客运站代收代交。
????(十)市内出租车1.00元/辆·月,由各汽车出租公司(汽车服务中心)代收代交。
????第七条?委托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代收范围、对象、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受委托代收单位根据委托协议,及时、足额收缴费款后,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按代收费总额的一定比例适当提取代收手续费。
????受委托代收单位应在其办公场所、网站醒目位置公布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也不得擅自减免收费。
????第九条?建立部门间收费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支持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实施。县发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城管部门、税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等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生活垃圾免征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市民及特困人员。
????(三)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和敬老院中被收养人、残疾人企业等特殊困难群体。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停产期间。
????(五)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幼儿及儿童。
????(六)各类学校在寒暑假期间。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凭相关证件和材料,向住建城管部门申请,取得免征证明后,征收或代收单位凭证明给予免征。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部门开具的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全部资金纳入县财政监管,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拒缴,并不得擅自减免。对不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操作规程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达不到处理标准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

标签: 生活垃圾处理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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