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921强清18号关于向清算组移交响水铭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产、财务账册及其他企业资料的公告

2024苏0921强清18号关于向清算组移交响水铭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产、财务账册及其他企业资料的公告

关于向清算组移交响水铭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产、财务账册及其他企业资料的公告

响水铭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响水铭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继承人、财务清算组员及其他清算组员或资产占有人:

2024年5月6日,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921清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响水铭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5月6日作出(2024)苏0921强清18号决定书,指定江苏仁禾中衡会计事务有限公司担任清算组。清算组现发布公告,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起至响水铭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止你方应担承担如下义务、责任:

一、立即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不得有隐匿、私分、无偿转让等让企业财产减损的行为。该义务直至将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移交给清算组后消灭。

二、协助义务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其他责任

若你方逾期拒不移交相关财产和资料或违法其他法定义务的,将可能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法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款规定,公司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上述批复第三款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综上,为助力本强制清算案件顺利推进,维护好债权人、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你方应当于本公告之日起5日之内将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移交给清算组,并遵守上述义务,否则你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响水铭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江苏,响水县

标签: 财务 资料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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