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鉴定机构竞争询邀函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鉴定机构竞争询邀函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鉴定机构竞争询邀函
各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
我院受理的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决定采用“竞争+摇号”方式确定鉴定机构进行委托鉴定。诚邀入围四川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名录内符合资质条件、具备鉴定能力、状态正常的机构自愿报名参与竞争。现将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案号 | (2023)川1302民初*****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申请鉴定人 | 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被申请鉴定人 | 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 |||||
回避情形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鉴定对象及内容(名称、数量、地址等) | 案情简介: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就案涉项目进行投标,直至2017年8月17日被告才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2017年12月8日原被告双方就案涉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3月进场施工,2020年1月5日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在项目投标后,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期间案涉项目所需的部分材料价格猛涨,现双方对工程增加的成本存在争议。 鉴定对象名称:南充市清泉坝市政道路建设工程乙5路、甲4路施工打捆项目。 鉴定内容:对“南充市清泉坝市政道路建设工程乙5路、甲4路施工打捆项目”工程以投标日起至竣工日止部分材料上涨导致增加的工程成本进行鉴定。 地址:南充市清泉坝市政道路建设工程乙5路、甲4路。 | |||||
鉴定目的、要求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 鉴定目的:增加的工程成本进行鉴定。 鉴定要求:对“南充市清泉坝市政道路建设工程乙5路、甲4路施工打捆项目”工程以投标日起至竣工日止部分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增加的工程成本进行鉴定。 需要说明的问题:原告主张增加工程成本费用为:********.49元。(工程审定结算金额249,708,000元) | |||||
鉴定材料 | 已提交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2.工程开工令; 3.《竣工验收报告》; 4.《南充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关于南充市清泉坝市政道路建设工程乙5路、4路施工打捆项目结算评审情况的报告》; 5. “南充市清泉坝市政道路建设工程乙5路、甲4路施工打捆”项目招标文件; 6. 投标文件(承包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7.中标通知书; 8. 地材费用增加统计表; 9. 《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关于尽快办理清泉坝乙5路、甲4路施工打捆项目竣工结算事宜的函》; 10. 《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关于评审南充市清泉坝市政道路建设工程乙5路、甲4路施工打捆项目地材调差的函》(南代建函﹝2021﹞106号); 11. 《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关于清泉坝乙5路、甲4路施工打捆项目工程合同外地材调差及天府杯奖励事宜的请示》(南代建﹝2022﹞38号); 12.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13. 财评中心进度款支付资料。 | |||||
资质要求 | 工程造价 | |||||
鉴定基准用时 (自然日) | 出具正式鉴定意见时间限定45天内但不低于30天,以参与竞争的机构承诺的平均值为增减分的基准用时。 | |||||
基准鉴定费(含差旅费、出庭费) | 以参与竞争机构报价的平均值为增减分的基准鉴定费。 | |||||
报名截止时间(以收到纸质材料时间为准) | 2024年5月27日15:30 | 报名方式 | 现场提交或邮寄 | |||
监督电话 | 监察室0817-******* | 法院地址 | 南充市顺庆区潆华中路一段(亦是邮寄地址) | |||
联系人 | 张朝东 | 联系电话 | 技术室0817-******* | |||
评审时间 | 2024年5月30日14:30 | 评审地点 | 本院大楼1楼诉服中心速裁审判庭 | |||
注意事项及评分办法 | 2024年5月23日15:00至17:00为接受现场咨询、查看资料时间,地点为法院大楼1楼司法技术办公室。 《参与竞争申请书》1份(应当单独密封,并在封面注明案件名称及鉴定机构名称,评审会现场拆封),鉴定工作预案、鉴定承诺书及其他报名资料(一式二份,不密封,以供评审委员提前阅审),其他报名资料含鉴定机构成立时间、规模、所获荣誉(近3年)、业内评价(最近1次)、资质等级证书,以及拟参与鉴定项目组的鉴定人员组成及资质能力,近2年内办结法院委托的同类案件情况,以上均应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鉴定机构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或者改变询邀条件及《鉴定承诺书》要求的承诺内容本意的,直接取消竞争资格。 评审小组根据得分,取得分排名前5家为入围名单,在入围名单中现场随机摇号确定首选、备选机构。如果报名机构为3至5家,则评审会不再评分,直接将全部报名机构纳入摇号池,当场随机摇号确定首选和备选机构;如果不足3家机构报名时,则终止本竞选程序,按照川高法(201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直接在“四川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内的相应专业机构中,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或随机摇号确定受托的专业机构。 各方当事人、各报名机构可到场监督评审过程,未到场的,不影响机构竞争结果。 |
XXX人民法院:
我公司自愿申请参与竞争(202X)川XX民初XX号,XX与XX XXX纠纷一案XXXXXXXXXX的鉴定业务,我们将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完成委托事项。本机构与相关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回避事由。如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自愿接受处理。
申请单位 | 名称 | ⅩⅩⅩ公司(单位盖章)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鉴定用时 (自然日) | ⅩⅩ日 | |||
鉴定收费报价/元(含差旅费、出庭费等所有费用) | ⅩⅩ万元 |
鉴定承诺书
ⅩⅩⅩ人民法院:
我公司自愿申请参与竞争(202X)川ⅩⅩ民初ⅩⅩ号,ⅩⅩ与ⅩⅩ XXX纠纷一案XXXXXXXXXX的鉴定业务,我们将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完成委托事项,并作以下承诺:
1、按照承诺收费标准收费;
2、在承诺时限内高质高效完成鉴定工作;
3、鉴定团队负责人、核心鉴定人人数及名单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更换;
4、按照人民法院通知,无条件派员到场协助审判人员开展证据交换、质证、调解、听证、核对工程量、庭审等工作;
5、每周按时主动向法院汇报鉴定进度;
6、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
7、违反承诺或相关规定自愿接受约谈、暂停、被更换、除名、退费、罚款等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无条件完成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完成的其他事项。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标签: 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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