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造镇思贤村称勾环鱼塘招租公告
新造镇思贤村称勾环鱼塘招租公告
1.本招租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业主方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业主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业主方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项目以现状为准。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交易服务机构只提供合同双方的交易场所和文书服务,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定于2024年5月30日上午10时在新造镇交易中心对思贤村称勾环鱼塘项目进行公开招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招租是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投,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二、 招租资产基本情况:
(一)资产名称:称勾环鱼塘;
(二)资产类型:鱼塘;
(三)资产面积:8.31亩(水域面积约占84%,非水域面积约占16%);
(四)资产所在地址:思贤村称勾环,四至为东至思贤涌,南至思贤涌,西至北村尾原五队田,北至称勾环田改鱼塘;
(五)租赁年限:9年(2024年6月16日至2033年6月15日);
(六)交易底价:3000元/亩/年;
(七)递增情况:每2年为一个租金递增周期,每个递增期的租金递增幅度为上一期租金的10%。
(八)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年度收取,签订合同后5天内交付首年租金,以后每年的第一个月15日前交付当年度12个月租金。
(九)竞投方式:采用公开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投,报价人可以多次报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每次叫价增幅为100元/亩/年或其整数倍。
(十)交易保证金:¥ ***** 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竞投人要在 2024 年 5 月 28 日下午 5 时前将交易保证金以转帐(汇款)方式转(汇)到以下账户:
1.户名: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人民政府;
2.开户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造支行;
3.银行账号:059*****000****** ;
4.款项来源:思贤村称勾环鱼塘交易保证金。
5.参与竞投的竞投人必须与交纳交易保证金账户名称一致,竞投人以公司名义报名竞投的,必须以公司账户转入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必须以竞投人的同名账户通过银行转账到新造镇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内,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第三方、公正委托等)转账。
6.交易保证金以指定账户银行到账的时间为准,缴付成功后竞投人须凭银行汇款凭证原件到新造镇交易中心报名,确认竞投资格。竞投结束后,未能成功竞得的竞投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原路退回竞投人汇入时的账户,因跨行汇款产生的手续费由竞投人负责。签订合同后,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入出租方账户,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由出租方给竞得人开具合同履约保证金票据。
(十一)资产用途:仅用于水产养殖生产经营活动,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使用。
(十二)其他:
1.租金不含税价。租赁期内,如乙方需要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的,全部的税费(含甲方应承担部分)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鱼塘的部分或全部转借或转租他人,也不得转让剩余年限的鱼塘使用权给第三方。
3.严禁养殖泰国塘鲺,严禁使用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粪便和动物尸体饲养;乙方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殖水体水质符合农业部门规定的水质标准。
4.本合同存续期间,如国家需征收、征用乙方租赁的鱼塘,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动终止。征用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临时用地补偿费等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各占50%,其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承租款计付至实际交还之日,甲方应在乙方实际交还鱼塘并提交相关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剩余尚未使用的租金。
5.租赁期内,如出租物出现“两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或“图斑”,或遇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出现“两违”或者“图斑”影响合同的履行为由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
6.鱼塘东侧及南侧种植有荔枝古树4棵,按《广州市绿化条例》第四章进行古树名木保护,严禁砍伐、擅自修剪和迁移古树名木。
三、竞投约定:
(一)凡参与报名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竞投人,视为已完全知晓竞投资产所有状况;已接受本公开招租公告的全部内容;已同意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价招租;已承诺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将准时到场参与公开竞价,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竞投人的交易保证金。
(二)本次竞投1人报名即生效,所有到场参加的竞投人均接受标的物底价,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当标的物出现无人报价或所有报价均为无效报价时,出租方有权在到场的竞投人中,以现场摇号方式确定一个竞投人,该竞投人必须以不低于交易底价的价格承租上述标的物,否则该竞投人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三)竞得人必须于竞投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满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竞得人不按期签订合同或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出租方将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标的物由出租方收回,重新进行公开招租。
(四)竞投人竞得后,须现场签订《资产公开交易结果情况表》和《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如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该资产的竞得资格,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竞投意向人准入条件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二)参加报价的竞投人如果是法人机构,到场竞投的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人。
(三)本次招租按规定拒绝在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用评价机制中列为信用评价差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竞投招租,已报名参加的,其报名无效,已获得竞得资格的,其竞得资格无效。
(四)若竞投意向人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拖欠租金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竞投招租,已报名参加的,其报名无效,已获得竞得资格的,其竞得资格无效。
五、本次公开竞价不安排统一时间实地勘察该资产(意向竞投人可自行前往现场勘察,标的物具体位置请向我社咨询)。
六、报名
(一)报名时间: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00(如遇节假日,不接受报名)。
(二)报名和领取资料地点:新造镇新广路新丽园一街117号(新造镇交易中心)
(三)其它事项:
1、法人机构(企业)报名竞投的,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经营者竞投的,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自然人竞投的,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法人、其他组织非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竞投人报名前须了解清楚出租资产的状况,必须在 2024 年 5 月 28 日下午 5 时前按照约定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持相关资料(身份证、缴纳交易保证金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原件)到新造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报名手续,确认竞投资格,签订《竞投人承诺书》。未经报名及确认竞投资格的,不能参加本次竞投。
七、交易
已确认竞投资格的竞投人请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上午 10 时前,携带本人身份证、竞投资格确认书到新造镇交易中心现场参与竞投会,不再另行通知,竞投人迟到或不到场竞投的,均被取消竞投资格,不予退回其交易保证金。
八、其他事项。
(一)竞投人报名、汇款、竞投资格确认书、现场竞投(委托除外)和合同乙方签订人的名称(名字)必须一致,因名称(名字)不一致的,不能签订合同,其竞得资格取消,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
(二)竞投人应自觉遵守会场秩序,听从工作人员指引。所有竞投人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中途离场、不得交头接耳,违反现场交易纪律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其离场,取消竞投资格,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
(三)出租方有权拒绝不遵守会场秩序或妨碍本次竞投活动正常进行的相关人员进入会场。
(四)竞投人报名前应了解清楚资产的全部现状。我社和交易中心不承担因标的物的权属、证照、质量、水电、装饰等问题所引起的所有责任。
九、联系方式:
(一)新造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
联 系人:罗小姐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新造镇新广路新丽园一街117号 (新造镇交易中心)
(二)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联 系 人:屈先生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新造镇思贤大街1号之2
十、投诉联系方式
投诉地址:新造镇新广路新丽园一街117号(新造镇交易中心 )
投诉联系人:林先生
投诉电话:*********
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4年5月16日
合同编号:
鱼塘租赁合同(签订稿)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社会信用代码:N244*****219*****H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020-********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大街1号之2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公司 □其他: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鱼塘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鱼塘概况
(一)甲方将位于 思贤村称勾环 的鱼塘出租给乙方使用,该鱼塘四至为: 东至思贤涌、南至思贤涌、西至北村尾原五队田、北至称勾环田改鱼塘,面积共 8.31 亩,地块现状为: 鱼塘(水域面积约占84%,非水域面积约占16%) (附鱼塘四至图,红线内为乙方承租鱼塘的面积)。甲方已将出租的鱼塘情况充分披露告知乙方,乙方对甲方出租的鱼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同意承租,仅用于水产养殖生产经营活动,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本合同下的鱼塘租赁期为 9 年,自 2024 年 6 月 16 日起至 2033 年 6 月 15 日止。
(二)免租期为 0 月。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
在本合同签订当天,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 元(大写:叁万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由乙方竞投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元(大写:叁万元)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租赁期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并依约定将鱼塘完好交还给甲方并提交相关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资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
(二)租金标准(选择一种)
租金方式采用第 1 种方式计算:
1.多期有递增方式
租金单价为: 元/亩/年 ,租赁面积为 8.31 亩。乙方每年应交纳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租金均不含税费。
租金每 2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幅度为上期缴纳租金的 10 %:即2026年 6 月 16 日至2028年 6 月 15 日租金 元/亩/年,2028年 6 月 16 日至2030年 6 月 15 日租金 元/亩/年,2030年 6 月 16 日至2032年 6 月 15 日租金 元/亩/年,2032年 6 月 16 日至2033年 6 月 15 日租金 元/亩/年。
2.多期无递增方式
租金单价为: / 元/亩/年,租赁面积为 / 亩。乙方每年应缴纳租金总额为: / 元(大写: / ),不含税费。
3.一次性付清方式
租金单价为: / 元/亩,租赁面积为 / 亩,租赁年限 / 年。乙方一次性应缴纳租金总额为: / 元(大写: / ),不含税费。
(三)租金支付方式(选择一种)
租金支付方式采用第 1 种方式:
1.分期付款方式
租金按年度收取,乙方须于签订合同后5天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首年租金,以后每年的第一个月开始 15 天内支付当年租金。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且甲方确认收到乙方租金的十日内,由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2.一次性付清方式
租金按一次性收取,合同签订 / 天内支付。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且甲方确认收到乙方租金的十日内,由甲方开具有效的收款凭证。
乙方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租金,且乙方必须以账户名称为乙方的银行账户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并备注款项来源:思贤村称勾环鱼塘租金。
甲方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银行账号:960*****100*******
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新造支行
(四)在租赁期内,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租金,凡拖欠租金的,需加收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照所欠租金 5 ‰计算。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达到 30 天(含本数),则视作乙方违约,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按现状收回鱼塘,乙方仍需向甲方缴交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同时,鱼塘范围内的种植(养殖)物、附着物等物资财产均无偿归甲方所有。
(五)租赁期内产生的水费、电费、垃圾费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交纳。
第四条 鱼塘移交
(一)甲方于 2024 年 6 月 16 日前将鱼塘交付给乙方使用。
(二)甲乙双方可以在鱼塘现场进行交付,乙方对鱼塘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双方协商解决。鱼塘交付后,乙方应当场签具《鱼塘移交证明书》给甲方。乙方如不签具《鱼塘移交证明书》或无故不接受移交,经甲方书面通知移交后,视为甲方已履行鱼塘移交义务。
(三)乙方在承租前确认已对鱼塘现状进行了现场查看,并充分了解和接受鱼塘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用地性质、证件、权属情况、是否存在法律纠纷等风险,乙方确认同意按现状承租鱼塘。
(四)如甲方未按时交付鱼塘给乙方,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月租金的 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租赁期满,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本合同期满当天按现状将鱼塘完好归还甲方。如延迟清退鱼塘的,自延迟之日起加倍计收租金,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直接按现状收回鱼塘,鱼塘范围内的种植(养殖)物、附着物等物资财产均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五条 鱼塘的使用与维护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用鱼塘的租赁用途。
(二)鱼塘及鱼塘堤围有损毁的,乙方要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租赁期间,鱼塘的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定期检查鱼塘。鱼塘的维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鱼塘面积。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鱼塘(包括堤围)上搭建设施。经甲方同意搭建的设施,其权属归甲方所有,如发生政府征地或甲方发展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地上设施不另行赔偿。
(六)符合国家关于堤围种植农作物的规定。
(七)符合国家关于鱼塘饲养禽畜的规定。
第六条 鱼塘转租、转借
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鱼塘的部分或全部转借或转租他人,也不得转让剩余年限的鱼塘使用权给第三方。
第七条 税费缴交
乙方在租赁期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乙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
第八条 鱼塘续租
本协议约定的租赁年限届满,甲方有权立即按现状收回鱼塘,并将该鱼塘重新进行竞投交易,如乙方意向续租,必须重新参与竞投,但乙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九条 鱼塘土地征收、征用
本合同存续期间,如国家需征收、征用乙方租赁的鱼塘,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动终止。征用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临时用地补偿费等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各占50%,其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承租款计付至实际交还之日,甲方应在乙方实际交还鱼塘并提交相关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剩余尚未使用的租金。
第十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本次出租物的出租相关行为已履行了内部民主决策程序,遵守产权交易等有关规定,甲方有权对该出租物进行出租。
2.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如水费、电费、垃圾费等);
3.甲方有权对乙方承租鱼塘经营使用进行监督,督促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4.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5.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免租期内的租金。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在租赁期间享有鱼塘的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鱼塘内守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干扰妨碍。
2、租赁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应做好安全工作,在鱼塘边建安全护栏或竖立警示牌,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保障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水电费、工人工资等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
4、乙方依法依规开展种养生产,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生产记录台账和用药记录台账,合理用药,落实安全用药间隔期,严禁使用禁限用农兽(渔)药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乙方应当配合农产品监管部门的抽检工作,检测不合格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甲方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二)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全部租金均归甲方所有,按现状收回出租物,鱼塘内的养殖物、附着物等物资财产均无偿归甲方所有: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鱼塘;
2.连续二年未开展养殖的。
(三)租赁期内,如因国家征收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补偿款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分配,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四)租赁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导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五)甲方逾期1个月未将鱼塘交付给乙方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退还两倍合同履约保证金。
(六)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全部租金,收回鱼塘,并要求乙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1.损坏承租鱼塘,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鱼塘用途;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镇(街)相关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引起诉讼的,可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合同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租金不含税价。租赁期内,如乙方需要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的,全部的税费(含甲方应承担部分)由乙方承担。
(二)严禁养殖泰国塘鲺,严禁使用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粪便和动物尸体饲养;乙方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殖水体水质符合农业部门规定的水质标准。
(三)租赁期内,乙方如欲在租赁范围内养殖禽类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同时,必须执行相关的禽畜防疫规定,先到畜牧部门登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投苗时要及时向村委会报数登记,并切实做好一切防疫工作,如因操作不当,出现疫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租赁期间一切生产费用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一切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禁止排放污水进入河涌,一经发现,被相关执法部门处罚,一切责任及经济处罚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租赁期内,如出租物出现“两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或“图斑”,或遇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出现“两违”或者“图斑”影响合同的履行为由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
(六)鱼塘东侧及南侧有7米宽的河涌保护区、巡河通道及河涌抢险通道,乙方不得在此区域上搭建设施,保证此区域的畅通。
(七)租赁期间,鱼塘的有关水利设施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及维修,乙方应定期检查,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提出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不得要求甲方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解除本合同之日起3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
(九)鱼塘东侧及南侧种植有荔枝古树4棵,按《广州市绿化条例》第四章进行古树名木保护,严禁砍伐、擅自修剪和迁移古树名木。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古树后续资源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
1.《广州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2.在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控制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有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3.损坏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标志、标牌等设施;
4.在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树干上捆绑电缆、电灯等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物件;
5.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或者影响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行为。
(十)乙方须诚信经营,保证符合承租条件,即未曾在广州市内有过“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垃圾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未经处理的废水”的行为;若经甲方发现乙方曾有过上述违约行为的(以执法部门执法文件为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所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收回鱼塘,由此产生对乙方的影响(含损失)与甲方无关,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甲方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一)租赁合同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合同起始日时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树木等现状。
(十二)租赁期间一切生产费用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一切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三) 本合同记载的甲、乙方地址为所有的通知、文件、资料之送达地址,如一方地址有变更,须及时于变更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另外一方,否则仍以原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上述所有通知、文件、资料以发出时视为送达,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概由变更方负责。
(十四)除指明的工作日外,本合同所称的“日”“天”均为“日历日”。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乙方、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镇农村集体结算中心,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受托人/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广州市番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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