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花镇一曼大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示

关于白花镇一曼大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参照《关于宜宾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宜府规〔2023〕1号)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制定《白花镇一曼大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审定,现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公示期限为30天,即从 2024年5月17日至2024年6月15日止。

如对该方案有意见或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翠屏区白花镇人民政府反映。企业(单位)反映情况的,需加盖企业(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的,需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接待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接待单位:宜宾市翠屏区白花镇人民政府

单位地址:宜宾市翠屏区白花镇胜利街39号

联系人: 杨乐 电话: 180*****217

饶天骏 电话: 156*****771

附件:白花镇一曼大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7日

白花镇一曼大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宜府规〔2023〕1号),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白花镇一曼大道国有土地征收项目位于大水巷三栋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与相关附属设施等,涉及私产2户。

二、征收目的

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宜宾市翠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宜宾市翠屏区白花镇人民政府、宜宾市翠屏区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四、征收补偿工作期限

2023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五、征收补偿方式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宜府规〔2023〕1号)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实施征收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房屋性质、用途及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征收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未经产权登记的,由翠屏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房屋认定组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性质、用途及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七、征收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装饰装修补偿、室内基本设施设备损失补偿、搬迁补偿、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装饰装修补偿、室内基本设施设备损失补偿、搬迁补偿、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相关规定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第 26号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执行。

(一)室内基本设施设备损失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空调移机、热水器移机、弱电等室内基本设施设备损失补偿及住宅炉灶费补偿,空调移机每台500元,热水器移机每部 300元,弱电设施每户 850元,住宅炉灶费每户 800元。

(二)搬迁补偿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搬迁补偿标准为每户1800元/次。超出100平方米的,每增加1平方米,增加8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偿费。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偿费。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标准,50平方米以内住宅房屋的租金500元/月,超出50平方米以上住宅房屋每平方米租金8元/平方米/月,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一年临时安置补偿费。

八、政策性补助标准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政策性补助包括购房补助、物管费补助。

1.购房补助。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 3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

2.物管费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每月 1.2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三年的物管费补助,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 50平方米的按照 50平方米计算。

九、搬迁奖励标准

1.按时搬迁奖。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住宅房屋 4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按时搬迁奖励。

2.整体搬迁奖励。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均按时搬迁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该区域内的被征收人整体搬迁奖励。

3.选择货币补偿搬迁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按时搬迁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住宅房屋 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

十、征收补偿、政策性补助及搬迁奖励的发放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政策性补助以及搬迁奖励等,以户为单位发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准,一套房产多人共有的,按照一户认定。

十一、其它特殊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二)被征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持有残疾证或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每户 5000元的一次性困难补助。

(三)征收住宅,被征收人、公租房承租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被征收人实际分类实施住房保障。为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时序,可以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中与被征收人明确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的注销事项。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房屋征收 补偿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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