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门源回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海悦然农牧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你公司投标的2022年门源县牦牛种畜繁育基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青海百鑫公招(货物)2022-018〕,涉及金额******元,2024年3月14日,本机关接到海北州财政局移交的你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经检查“门源县牦牛种畜繁育基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青海百鑫公招(货物)2022-018〕”发现青海悦然农牧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劳动合同甲方(青海悦然农牧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乙方(劳动者):鲍志亮2021年12月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12月5日-2024年12月4日的合同涉嫌虚假,上述事实有法人笔录、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证,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门源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提供了陈述及用工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但工资未发放,希望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机关对你公司的陈述及证明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5‰=798元)的罚款。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门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门源回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5月15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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