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呼伦贝尔市文明祭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呼伦贝尔市文明祭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呼伦贝尔市文明祭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呼伦贝尔市文明祭祀条例(草案)》已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现将法规草案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6月16日前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反馈给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通信地址:呼伦贝尔市政务综合楼B区315室

邮 编:******

联系电话:0470-*******

邮 箱:hlberdbs@163.com

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5月15日

呼伦贝尔市文明祭祀条例

(草案)

第一条 为了树立文明祭祀新风,倡导和鼓励文明祭祀、绿色祭祀,创造清洁、宜居生活环境,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祭祀活动适用本条例。

少数民族以及宗教人士的祭祀活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祭祀是指对逝者进行的追悼、悼念、追思等活动。

第四条 祭祀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教育引导、源头治理、疏堵结合的原则,倡导绿色环保文明祭祀方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五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祭祀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文明祭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文明祭祀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为文明祭祀活动提供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管理文明祭祀相关工作。

第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祭祀服务、管理监督、巡查劝阻工作,引导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协助做好文明祭祀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旗(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应当加强文明祭祀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文明祭祀宣传,营造文明祭祀良好社会氛围。

第九条 倡导下列文明祭祀行为:

(一)通过设定的公共文明祭祀场所以及公墓、殡葬服务机构设置的追思墙、追思堂、逝者信箱和网络祭祀平台等开展祭祀;

(二)使用绿色环保的祭祀用品开展祭祀;

(三)通过鲜花祭奠、植树缅怀、丝带悼念、清扫墓碑、书信追思、网络祭祀等形式开展祭祀;

(四)其他安全、节俭、绿色环保的文明祭祀行为。

第十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适当地点设立公共文明祭祀场所,完善文明祭祀的设施和途径。

第十一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公益属性,为文明祭祀提供服务,在春节、清明节等传统节日组织集体祭祀、网络祭祀、代祭代扫等活动。

第十二条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带头文明、绿色、低碳祭祀,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文明、不环保祭祀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四条 在禁止区域内不得焚烧丧葬祭奠用品、逝者遗物。

旗(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划定禁止焚烧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焚烧的区域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的街道、广场、公共绿地、河道、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堂)、抛撒纸钱、摆放花圈、挽联(幛)等丧葬祭奠用品。

第十六条 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焚烧丧葬祭奠用品、逝者遗物。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禁止区域内焚烧丧葬祭奠用品、逝者遗物;

(二)在城市建成区的街道、广场、公共绿地、河道、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堂)、抛撒纸钱、摆放花圈、挽联(幛)等丧葬祭奠用品。

第十九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祭祀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主编:蒋铁英
监审:刁岩
监制:康健 陈静文
总监制:张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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