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份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检验强制报废公告

2024年4月份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检验强制报废公告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开化县交警大队

2024年05月21日

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检验强制报废.xls

标签: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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