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726破4号关于浦江康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破产、一债会、债权申报的公告

2024浙0726破4号关于浦江康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破产、一债会、债权申报的公告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浙0726 破4 号

本院于2024 年5 月6 日,根据浙江省浦江高峰管道燃气有

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康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2024 年5 月9 日指定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担任浦江康帅贸

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浦江康帅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

责人应在2024 年5 月30 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

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

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

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

相应法律责任。

浦江康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 年6 月21 日前向

浦江康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永在大

道666 号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张晶莹;联系电话:

136*****444)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

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

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

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

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江康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

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浦江康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或

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 年6 月27 日上午9 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仙华

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浦江康帅贸易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

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

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

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

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浙江,浦江县

标签: 破产清算 破产 申报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