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726破4号关于浦江康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破产、一债会、债权申报的公告
2024浙0726破4号关于浦江康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破产、一债会、债权申报的公告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浙0726 破4 号
本院于2024 年5 月6 日,根据浙江省浦江高峰管道燃气有
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康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2024 年5 月9 日指定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担任浦江康帅贸
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浦江康帅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
责人应在2024 年5 月30 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
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
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
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
相应法律责任。
浦江康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 年6 月21 日前向
浦江康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永在大
道666 号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张晶莹;联系电话:
136*****444)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
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
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
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
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江康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
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浦江康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或
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 年6 月27 日上午9 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仙华
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浦江康帅贸易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
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
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
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
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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