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弋江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弋江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弋征预公告〔2024〕10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保定街道团洲村、高安街道裕民社区集体所有土地13.7348公顷(206.022亩)。弋江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三山经济开发区团洲路(春洲路-长江南路)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保定街道团洲村西二村民小组、中焦村民小组、新三村民小组、新四村民小组、新五村民小组;高安街道裕民社区孙湾居民小组、枫树居民小组、东埂居民小组、焦湾居民小组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弋江区城镇建设需要,三山经济开发区团洲路(春洲路-长江南路)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需征收集体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建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13.*****公顷(206.022亩),其中:农用地10.9439公顷(164.1585亩),含耕地4.9985公顷(74.9775亩);建设用地2.0582公顷(30.873亩);未利用地0.7327公顷(10.9905亩)。具体现状如下:

1.一号地块拟征收保定街道团洲村西二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1.4210公顷(21.3150亩)。其中:农用地1.2903公顷(19.3545亩),含耕地0.8283公顷(12.4245亩);建设用地0.0445公顷(0.6675亩);未利用地0.0862公顷(1.2930亩)。

2.二号地块拟征收保定街道团洲村中焦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9620公顷(14.4300亩)。其中:农用地0.8515公顷(12.7725亩),含耕地0.5587公顷(8.3805亩);建设用地0.0580公顷(0.8700亩);未利用地0.0525公顷(0.7875亩)。

3.三号地块拟征收保定街道团洲村新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5567公顷(8.3505亩)。其中:农用地0.4523公顷(6.7845亩),含耕地0.2579公顷(3.8685亩);建设用地0.0265公顷(0.3975亩);未利用地0.0779公顷(1.1685亩)。

4.四号地块拟征收保定街道团洲村新四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4502公顷(6.7530亩)。其中:农用地0.3541公顷(5.3115亩),含耕地0.2364公顷(3.5460亩);建设用地0.0240公顷(0.3600亩);未利用地0.0721公顷(1.0815亩)。

5.五号地块拟征收保定街道团洲村新五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4092公顷(6.138亩)。其中:农用地0.3373公顷(5.0595亩),含耕地0.1247公顷(1.8705亩);建设用地0.0365公顷(0.5475亩);未利用地0.0354公顷(0.531亩)。

6.六号地块拟征收高安街道裕民社区孙湾居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3.4318公顷(51.477亩)。其中:农用地2.5529公顷(38.2935亩),含耕地0.9524公顷(14.286亩);建设用地0.7513公顷(11.2695亩);未利用地0.1276公顷(1.914亩)。

7.七号地块拟征收高安街道裕民社区枫树居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2.3416公顷(35.124亩)。其中:农用地1.6691公顷(25.0365亩),含耕地0.4285公顷(6.4275亩);建设用地0.5761公顷(8.6415亩);未利用地0.0964公顷(1.446亩)。

8.八号地块拟征收高安街道裕民社区东埂居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1.6171公顷(24.2565亩)。其中:农用地1.1782公顷(17.673亩),含耕地0.7128公顷(17.673亩);建设用地0.3418公顷(5.127亩);未利用地0.0971公顷(1.4565亩)。

9.九号地块拟征收高安街道裕民社区焦湾居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2.5452公顷(38.178亩)。其中:农用地2.2582公顷(33.873亩),含耕地0.8988公顷(13.482亩);建设用地0.1995公顷(2.9925亩);未利用地0.0875公顷(1.3125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芜政秘〔2020〕93号)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芜政办秘〔2020〕27号)的规定执行。

(一)社保保障范围:

本次征地批准后完全失去土地或人均耕地不足0.3亩(以户为单位),且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

(二)保障标准:

被征地农民可根据就业及年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每年按规定足额缴纳1500元及以上养老保险险费,或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可按年申请领取1300元/人?年的参保补贴,累计领取15年。(2)被征地农民初次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已领取参保补贴累计不足*****元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不足部分。(3)土地被多次征收的被征地农民,按首次符合享受参保补贴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被征地农民在同一年度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重复享受参保补贴。(4)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保定街道团洲村西二村民小组、中焦村民小组、新三村民小组、新四村民小组、新五村民小组;高安街道裕民社区孙湾居民小组、枫树居民小组、东埂居民小组、焦湾居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发布,并在弋江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保定街道办事处、高安街道办事处,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保定街道办事处(联系人:蒋敏;电话:182*****716)、高安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江连海;电话:198*****409)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保定街道办事处、高安街道办事处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保定街道办事处(联系人:蒋敏;电话:182*****716)、高安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江连海;电话:198*****409)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弋江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保定街道办事处、高安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6月11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三山经济开发区团洲路(春洲路-长江南路)项目勘测定界简图



2024年5月11日

标签: 征地 补偿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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