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指引〔2024〕3号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指引〔2024〕3号
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要求
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指引意见:
一、任何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安全冗余。
二、变更后的设计深度必须满足编制办法的要求,且应按照规定程序审查批复。严禁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实施变更。
三、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四、厅工程事务中心、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应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变更管理的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对未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设计变更不规范等行为应书面责成整改,并上报省厅相关部门,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顿。
五、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的因素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省厅纳入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考核内容。
六、对通过设计变更降低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冗余的,省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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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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