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发展和改革局审计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发展和改革局审计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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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编号服务描述需求描述数量控制单价(元)计量单位
1人员要求:2服务开始时间:2024-5-23服务结束时间:2024-5-30审计对象数量:1审计范围:2021-2023年新晖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审核审计年限:2021-2023年新晖学校育培养成本审核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9〕10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通过检查学校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费用分摊办法,抽查成本费用会计记录、支付依据和原始凭证,对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等四部分教育培养成本进行核定,同时审核各项收入数据,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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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发展和改革局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广州市荔湾区发展和改革局审计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4-1166441
(三)预算金额:4,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编号
服务描述
服务描述
需求描述
需求描述
数量数量
控制单控制单
价价
(元)(元)
计计
量量
单单
位位
新晖学校育培养成本
审核服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广东
省定价目录(2022
年版)》、《广东省
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
理办法》、《广东省
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
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
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
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
通知》(粤发改规
〔2018〕14号)、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规
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
审批有关事项的通
知》(穗发改规字
〔2019〕10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广东省发
展改革委关于公办中
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
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
的办法>的通知》
(粤发改规
〔2021〕5号)等有
关文件要求,遵循合
法性、相关性、合理
性原则,通过检查学
校成本核算方法和成
本费用分摊办法,抽
查成本费用会计记
录、支付依据和原始
凭证,对人员支出、
公用支出、对个人和
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
定资产折旧等四部分
教育培养成本进行核
定,同时审核各项收
入数据,并出具专项
审计报告。
1
人员要求:2
服务开始时间:2024-5-23
服务结束时间:2024-5-30
审计对象数量:1
审计范围:2021-2023年新晖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审

审计年限:2021-2023年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4年05月21日
-第1页-
1
4,000 项
(六) 本项目采用的是按时间的报价方式。
二、需求信息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
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
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9〕10号)、《广东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
〔2021〕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通过检查学校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费用分摊办法,抽查成本费
用会计记录、支付依据和原始凭证,对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等四部分教育培养成本进行核
定,同时审核各项收入数据,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合同份数:3
是否需要验收:不需要验收
争议处理方式: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二)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
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则附件报价无效,以系统报价为准。
(三)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
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何小姐 81378107
采购单位:广州市荔湾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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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审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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