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海镇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经营项目公开交易公告

广海镇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经营项目公开交易公告

广海镇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经营项目

公开交易公告

台山溽城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台山市广海镇“三资”管理办公室定于2024年5月31日上午10时对广海镇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经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广海镇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经营项目;

2、地点范围:沙头二桥(渔人码头南方电网充电桩隔壁)、广海镇宵夜美食街 (海颐新村);

3、期限:20年;

4、竞投保证金:*****元;

5、合同押金:*****元,竞得后,竞投保证金转为合同押金;

6、交易底价:

本项目保底分成收入为 *****元/年。自项目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充电服务费收入分成最低比例(充电收入=电费+充电服务费),从第 1 年起至第 5 年止,分成比例为:甲方占 5%,乙方占 95%; 从第 6 年起至第 10 年止,分成比例为:甲方占 10%,乙方占 90%;从第 11 年起至第 15 年止,分成比例为:甲方占 15%,乙方占 85%;从第 16 年起至第 20 年止,分成比例为:甲方占 20%,乙方占 80%;

7、项目建设要求:沙头二桥段建设8个充电桩,其中快充充电桩至少4个;广海镇宵夜美食街 (海颐新村)建设6个充电桩,其中快充充电桩至少2个;项目需在2024年7月31日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报名单位准入条件

参与公开竞投的主体必须为注册企业,经营范围具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等资质。

三、接受竞投报名时间

1、报名截止时间: 2024年 5 3016时 。

报名企业可于2024年 5月 23日至2024年 5月 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到17:30期间(节假日除外,且2024年 5月30日截止时间为下午16:00),到广海镇“三资”管理办公室报名。

竞投人需携带资料明细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法人身份证明原件;

(2)竞投保证金缴纳凭证及报名方银行账户信息;

(3)报名企业的投资意向书(内容包括投资意向、项目规划、项目收入分成等方面)。

四、合同履约保证金

报名方必须在 2024年 5 30日 下午16:00时 前将竞投保证金汇入指定银行账户,并到广海镇“三资”管理办公室报名:

①账户名称:台山溽城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②开户银行:广东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海支行,

③账 号:800*****015******

④款项来源:广海镇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经营项目竞投保证金,

⑤汇款人必须是竞投的企业,不得由他人代缴,

⑥报名方持银行存(汇)款回单原件到广海镇“三资”管理办公室报名确认,

⑦报名人存入竞投保证金后,须在缴交当天到广海镇“三资”管理办公室报名并现场递交《投资意向书》。

五、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按项目保底年分成收入价高者得原则确定成交人,每次竞价不低于金额500元。

六、实地查看

本次竞投不组织实地查看资产资源的具体位置,有意报名者应提前了解资产资源的地理位置、水电交通、变压器和清场进场等基本情况。

报名方应认真阅读《公示合同》及《公开交易公告》的要求事项,报名方竞投前有义务了解清楚资产资源的基本情况(如地理位置、 实测面积 、水电交通、 变压器和其他可能存在的瑕疵等)。报名方报名时视为已了解清楚资产资源的基本情况。中标方中标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未经招标方同意借故拖延签订合同的一律视同弃权,并没收竞投保证金。

七、现场交易

经确认交易资格的报名人请于2024年 5月 31日 10时前,到广海镇“三资”管理办公室参与公开协商交易会,未经同意,无故缺席的报名人均列入黑名单,招标方有权禁止其参与后续报名招标会的报名资格并没收竞投保证金。




台山市广海镇“三资”管理办公室

联系地址:台山市广海镇人民政府大院南楼首层

联系人: 梁小姐 联系电话: *******

台山市广海镇“三资”管理办公室

2024年 5月 22日




附件:

广海镇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经营

合作协议

甲方: 台山溽城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 2035 年)》,发展新能源电动汽车成为国家重要发展战略,新能源充电桩纳入新基建已成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为响应国家号召,加快广海镇水产品交易市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经营合作事宜(下称项目)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项目的地点及范围

项目地址:沙头二桥(渔人码头南方电网充电桩隔壁)、广海镇宵夜美食街 (海颐新村);

第二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20年,即自2024 年 月 日起至2044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义务

3.1.1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建设及运营的项目场地。

3.1.2协调提供水电接口等场地建设和运营所必需的条件予乙方使用,协助办理与项目建设和运行有关的审批、备案等工作。

3.1.3 协助办理供电部门的电力报装及用电手续,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资料,配合乙方组织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对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及运营的验收工作(如有)。

3.1.4因道路规划建设需要,甲方可无条件回收未建设场站,且不承担经济赔偿。

3.1.5甲方有权随时查看充电站的运营状况及数据,由甲方登录乙方的平台 查询及统计电站的运营状况及运营数据,甲方只能将上述运营状态及数据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

3.1.6 项目建设及试运营期间,不收取场地分成费用。

3.1.7 甲方收取乙方¥*****元 (大写:叁万元整)合同押金,如乙方在合同存续期间没有出现违约行为,合同到期后甲方全额退还(不含利息)。

3.2乙方的权利义务

3.2.1承担项目策划、设计与实施,不承担项目场地使用费(含场地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如有该等费用则由甲方承担)。

3.2.2承担本项目高压、低压电力接入相关建施工。

3.2.3负责充电桩设备安装、监控布置、网络铺设等充电站有关的投入与建设。

3.2.4项目建设要求:沙头二桥段建设8个充电桩,其中快充充电桩至少4个;广海镇宵夜美食街 (海颐新村)建设6个充电桩,其中快充充电桩至少2个;项目需在2024年7月31日建成并投入使用。

3.2.5建成后负责充电桩调试、平台运营、日常维护保修以及必要的设备更新。

3.2.6定期评估场地充电设备使用饱和度,按需增加充电终端。

3.2.7定期评估设备老旧状况并进行更新迭代。

3.2.8负责对充电收费进行定价,主动接受物价主管部门的监督。

3.2.9确保场地的构筑物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并负责安全运营,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3.2.10享有对站场范围内的充电系统设备的所有权及在其上发布宣传、广告、推广信息并获取收益的权利,以及允许为充电配套服务添置构筑物和设施。

3.2.11因国家政府部门对本协议项下场地进行拆迁、征收、征用的,对于充电设施设备、地上添附之建筑物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赔偿/补偿(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营业收入损失、投入损失等)归乙方所有。

3.2.12应甲方要求及市场需要,视乎场地条件,合理配套建设充电站周边的公共服务设施,费用由乙方负责。

3.2.13应甲方要求在相关的公共地方合理配套至少两个充电桩,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 收入分成及支付方式

4.1 充电收入分配方案

4.1.1 乙方应依法经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甲方负盈不负亏,亏损部分由乙方独立承担。

4.1.2 自充电设备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双方按以下方式分成充电服务费收入。

注释:充电收入=电费+充电服务费 (其中电费部分由供电部门收取)

从第 1 年起至第 5 年止,分成比例为:甲方占 5%,乙方占 95%;

从第 6 年起至第 10 年止,分成比例为:甲方占 10%,乙方占 90%;

从第 11 年起至第 15 年止,分成比例为:甲方占 15%,乙方占 85%;

从第 16 年起至第 20 年止,分成比例为:甲方占 20%,乙方占 80%;

4.3 本协议约定经营充电站的全部收入由乙方负责收取,摊销费用由乙方开支,甲方不承担任何项目运营支出。

4.4 保底协议:经双方协议,本项目保底分成收入*****元/年。如项目运营不足一年,则按月折算已运营时间,即 833.33元/月保底租金。项目运营后,如乙方上年已支付分成不足*****元/年,乙方应在次年结算时补足差额,并按时支付。

4.5甲方年保底分成收入,乙方于每年7月31日前支付当年租金。应得分成年度结束后对账和结算一次。甲方应得分成按年支付(每年8月30日前),每年度 7 月份对账结束后,如有分成的,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双方账务往来结算凭证,乙方收到发票后,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付款延迟,延迟超过1个月后,每日需缴纳欠款 0.03%的违约滞纳金。乙方无故延期超过3个月的甲方除有权终止合同,还需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4.6甲方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台山溽城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行:广东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海支行

账户号:800*****015******

第五条场地的准备

5.1甲方向乙方交付场地,双方应办理签署手续;签署手续之日,为甲方交付场地之日。

5.2甲、乙双方自场地交付之日起开始准备工作,因场地准备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双方应积极配合、互相协助,以完成审批。

5.3乙方应将对场地占有、使用和建设安装电动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的方案交由甲方签字盖章确认及备案,乙方应按照该方案对场地进行准备,如实际建设内容与该方案有差异的,双方再另行书面确认。

第六条甲方承诺和保证

6.1 甲方对场地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使用权,并在协议履行期间维持权利的持续性与稳定性,确保场地未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不存在查封及共有人等第三人权益,并不被第三人合法追索。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将场地所有权/使用权移转给第三方的,应提前至少30日通知乙方,并应保证第三方概括承受甲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否则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2确保乙方及充电使用者在协议履行期间能够持续地、无障碍地使用场地。

6.3同意乙方在充电系统安装地点设立用于充电站指示、引导、说明的标示、标牌与必要的简易建筑。对充电系统涉及的充电车辆出入口、车辆回转场地、与公共道路衔接等予以协调与支持。

6.4不得更改充电设备外观、私拉、私接等更改内部构造以及元器件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充电设备进行拆卸、买卖、抵押,否则甲方除应按照充电设备的采购价赔偿乙方外,还应赔偿乙方将充电设备恢复原状的施工费用和设备因故障而缺失的营收等损失。

6.5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或者提前收回场地。

6.6提供场地车位不收费,乙方无需承担停车位及充电桩场地费用。

第七条乙方承诺和保证

7.1享有本协议所涉充电设备、设施的所有权,有权进行本项目安装和运营。

7.2在确保场地安全的前提下,对场地按照需要进行装饰、装潢,包括但不限于喷绘场地、设置品牌标识等。

7.3依托充电系统设施经常开展现场促销活动。

7.4 在充电车位上安装智能地锁或无人值守道闸等保障措施保障充电车位的专用性。

7.5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电气元器件、配套件等产品。

7.6 负责充电系统服务以及设备维护,确保充电系统在安全方面的可靠性。

第八条协议期届满后的处理

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如双方未能续签协议,乙方应于协议履行期间届满后拆除充电桩及相关设备、设施,将场地交还甲方。甲方给予乙方自协议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的 3 个月作为退场期,退场期内,甲方不另行收取场地使用费用。

协议解除及相关事项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9.1非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场地的低压报装电力接入/高压报装增容未获供电企业同意;

9.2 供电企业同意高压报装电力接入点后,高压接入路径(电力接入点到场地的铺设路径)超过 150 米(包含市政管网等不可直线贯穿的绕行距离);

9.3项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动工建设。

9.4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解除的,则乙方投资建设的充电系统整套设备设施、地上添附之建筑物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充电设施设备”)均由乙方无条件收回。

9.5本协议因一方违约解除的,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的,应及时整改。经守约方通知要求纠正,但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仍未纠正或纠正不符合要求的,可视作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十免责条款

如本经营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存在有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停止履行的,双方不得再继续履行本经营合作协议,且甲方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损失赔偿或补偿。

第十不可抗力

12.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12.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之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12.3 除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

第十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及附件或其所有修订本引起或与此有关的所有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合理期限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则向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其他条款

14.1 本协议附件等资料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2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判定为非法或无法执行,则其余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影响,除非本协议的实质性目的无法实现。

14.3条款的标题仅为援引方便之用,不具有法律效力。

14.4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以中文签署。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14.6本协议自双方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台山溽城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

乙方: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标签: 新能源汽车 充电桩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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