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必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响应文件无效。
★1. 运行维护概述
辽宁省大气走航监测系统运行维护项目包含8台(套)走航监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和开展日常走航监测工作等内容,走航监测仪器设备详见表1。供应商须对表1中的所有仪器设备及所有配套辅助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和维修,定期按时开展质量管理与控制等相关工作,确保每台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大气走航监测服务并承担走航服务期间产生的费用,服务期间须接受需方的监督与考核。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交走航监测报告及运行维护记录;运维合同未明确的质控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和辽宁省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若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或技术规范时,按新要求执行。
表1 辽宁省大气走航监测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
序号 | 仪器名称 | 数量 台(套) | 仪器型号 | 生产厂家 |
1 |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系统 | 1 | EXPEC | 杭州谱育 |
2 | 气溶胶激光雷达 | 3 | LGJ-01 | 安徽蓝盾 |
3 | 环境飞行监测系统 | 2 | RF-F20 | 丹东瑞特 |
4 | 车载六参数监测系统 | 2 | EDM-6000 | 上海埃得铭 |
★2. 运行维护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
2.1供应商为本项目至少配备负责人1名、走航监测人员2名、数据分析人员1名,成交后15日内配齐以上人员,并向需方报备(参照表2填写),运维期间若有更换需提前一周报备。走航监测人员和数据分析人员具备理工类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专职为本项目提供服务,不得承担本项目以外供应商安排的其他工作;走航监测人员具有1年及以上与本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操作、维护经验;数据分析人员具有1年及以上大气走航监测数据分析与报告编制经验。对不符合要求或技术水平较差的人员,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本项目配备的人员因请假、离职等原因导致的服务空档期,在履约验收时扣减服务费,扣减标准为500元/(人﹒天)。
表2 人员基本情况信息表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称 | 专业特长 | 参与的业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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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险,工作期间所需差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供应商为其配备基本办公自动化设备(符合采购人数据保密等基本要求)、办公耗材和劳动保护装备等。
2.3 供应商须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设备和标准物质,包括流量计、包含至少116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标准气体等,成交后15天内配齐,并向采购人提供详细的清单。
3. 技术文件要求
★3.1 供应商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采购人提交关键技术文件,包含质量管理工作计划、作业指导书和记录表格。
3.2 质量管理工作计划:供应商应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明确各仪器运维和质控的工作内容,保证仪器正常状态良好,监测数据质量可靠。
3.3 作业指导书:供应商应制定各仪器的作业指导书,明确仪器操作步骤,规范仪器操作,指导运维技术人员开展仪器操作。
3.4 记录表格:供应商应根据各仪器的运行维护特点,制定相应的运行维护及质控记录标准,按照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填写。
4. 运行维护服务总体要求
4.1 供应商保证每台走航仪器状态正常,随时可开展走航监测工作;非走航期间,按照运行维护要求开展仪器检查、维护、校准等工作,做好相关记录;走航期间,制定走航监测计划,按照作业指导书要求开展仪器操作及质量控制,编写走航监测报告;走航监测报告包含日报、阶段性监测报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年度走航分析专题报告等类型,年度走航分析专题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将全年走航的不同城市按污染特征或污染成因归类汇总分析并提出相应工作建议。
4.2供应商在中标后、执行中期、验收前期3个阶段分别组织技术专家咨询会。中标后论证重点针对走航监测注意事项、走航重点区域及计划方案、走航报告编制模板等内容提出专业化建议;执行中期重点论证走航监测报告、污染特征及成因、走航技术关键节点及难点等内容;验收前期针对走航完成情况及报告编制情况提出技术评估及整改意见和建议。所需专家费由供应商承担。
4.3供应商应对与设备相关的2辆走航监测车,开展检查和维护,保持监测车辆内部环境整洁,发现问题及时告知采购人。
★4.4供应商负责8台走航监测仪器设备的维修和耗材备件的更换工作(主要备品备件见表3);按照规定的设备维护周期进行更换,并做好相关记录。
表3 仪器设备常用耗材及易损件列表
序号 | 仪器名称 | 耗材及易损件 | 更换频率 |
1 |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 | 高纯质谱调谐液 | 每年更换1次 |
高纯氮气 | 每季度更换1次(以实际使用情况为准) |
高纯氦气 | 每2个月更换1次(以实际使用情况为准) |
TO-14标气 | 每年更换1次 |
醛酮标气 | 每年更换1次 |
PAMs标气 | 每年更换1次 |
2 | 气溶胶激光雷达 | 激光发生器 | 故障后更换 |
光路镜片 | 故障后更换 |
3 | 环境飞行监测系统 | 扇叶 | 损坏后更换 |
传感器 | 每年更换1次或性能降低后更换 |
4 | 车载六参数监测系统 | 传感器 | 每年更换1次或性能降低后更换 |
PTFE滤膜 | 每季度更换1次 |
4.5 供应商在项目执行到期前1个月对所有仪器进行一次预防性检修,并提供项目到期后1个月内的耗材(高纯质谱调谐液、高纯氮气、高纯氦气以及包括至少116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标准气体)供应,以保证后续运维服务的开展。
4.6 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如需开展走航监测工作,供应商应无条件服从采购人安排。
4.7 服务期间,供应商应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在委托管理期间,走航监测过程中出现的所有安全事故责任由供应商承担,并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但因洪水、地震、飓风、台风、火灾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仪器损坏供应商不承担责任。
4.8环境飞行监测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证操作,供应商为无人机购置商业保险。
★4.9 每2个月,供应商需将相关运维记录和走航监测报告提交给采购人。
5. 运行维护工作制度要求
5.1运维人员必须每周对走航监测仪器设备(包括监测车辆)巡检至少1次,严格按照各仪器设备的维护项目、维护周期、维护规范开展工作。
5.2按仪器运行维护要求定期对进行校准,以保证仪器数据的准确有效。
5.3 走航工作期间,及时提供走航监测报告,每日走航结束后24小时内提交当日报告,阶段性走航结束后48小时内提交整体报告。
5.4 供应商接受采购人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及时报告仪器故障及维修、走航监测等情况。
6. 主要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要求
6.1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
(1)每次运行前检查
a. 系统状态检查
检查系统是否有报警等异常提示,以及富集/解析模块、分析模块的温度、气压、时间、流量、电压等重要参数是否正常,系统状态检查可通过远程或者现场检查的方式完成。
b. 系统真空度检查
检查系统的真空度,要求前级真空≤8torr,最终真空7.4μtorr。
c. 基线检查
按照厂家说明书或作业指导书要求检查仪器基线是否存在异常漂移和波动,特别是水分对基线的影响。要求基线水平在2000~*****范围内,基线平稳无鼓包情况,无明显杂离子。如存在异常漂移和波动,应及时标识或剔除异常数据或对受影响的化合物进行重积分。
d. 质量轴偏移情况检查
质量轴偏移不超过±0.3amu,如有偏移立即进行调谐。
e.调谐
开机启动后,根据仪器说明书选择调谐物质进行质谱功能调谐。每隔12小时,应重新进行质谱功能调谐。若调谐物质为1,3,5-三(三氟甲基)苯与溴五氟苯,则关键离子丰度应满足表4的要求;若调谐物质为全氟三丁胺,则关键离子丰度应满足表5的要求,否则应对仪器参数进行调整,也可根据仪器说明书的要求采用其他物质进行调谐或选择自动调谐。
表4 1,3,5-三(三氟甲基)苯与溴五氟苯同时调谐时关键离子丰度要求
质荷比(m/z) | 离子丰度范围 | 质荷比(m/z) | 离子丰度范围 |
50 | 117峰的0.5%~2.5% | 167 | 117峰的50%~70% |
55 | 117峰的2%~5% | 213 | 117峰的10%~20% |
69 | 117峰的8%~16% | 246 | 117峰的15%~40% |
93 | 117峰的15%~25% | 263 | 117峰的5%~15% |
117 | 基峰,100%相对丰度 | 282 | 117峰的5%~15% |
表5 全氟三丁胺的关键离子丰度要求
质荷比(m/z) | 离子丰度范围 | 质荷比(m/z) | 离子丰度范围 |
69 | 基峰,100%相对丰度 | 100 | 69峰的5%~50% |
131 | 69峰的20%~70% | 264 | 69峰的5%~50% |
f. 做好相应的维护记录,并定期存档。
(2)每周:
a. 清理走航车辆内部及外部,特别是采样区域内的卫生。
b. 检查富集/解析模块和气相色谱检测器参数设置和运行情况,检查并记录钢瓶气压,当压力低于1.5MPa时及时更换载气,更换后需检漏。根据上次记录判断压力是否存在下降异常情况,正常使用条件下压力降应小于0.3MPa/d,否则应及时查明原因。
c. 检查系统气密性。
d. 质量轴偏移情况检查
质量轴偏移不超过±0.3amu,如有偏移立即进行调谐,并重新绘制标准曲线。
e. 调谐
与每日质控运维调谐一致。
f. 零气空白检查(全系统空白)
检查频率不低于每周一次,在环境空气分析结束后进行一次全系统空白检查,记录各化合物浓度作为其日常残留。各化合物日常残留应低于方法检出限且低于1nmol/mol,零气空白检查不合格的化合物应对其进行标识。若超过 20%的化合物或臭氧生成潜势较高的重点 VOCs 组分不合格,应对系统进行检查,检查零气质量或清洗、更换系统管路。
g. 保留时间漂移
根据保留时间前、中、后各段经常检出且浓度较高的特征VOCs组分检查保留时间一周内漂移是否超出0.5min,如超出要求应重新设置保留时间积分窗。重点关注漂移是否影响监测组分的自动积分,如有影响,应进行重积分。
h. 单点质控检查
检查频率不低于每周一次,在零气空白检查结束后通入一次单点标准气体,标准气体浓度选择日常平均浓度或标准曲线中间点浓度(推荐核查浓度≤10nmol/mol(低浓度)和≤200nmol/mol(高浓度))。分析结束后,记录各化合物浓度并计算其与标准气体的相对误差,超过20%为不合格(质谱检测器放宽至30%)。如超过10%的化合物或臭氧生成潜势较高的重点 VOCs(如苯系物等)不合格,则应检查系统,并重新绘制标准曲线。所有单点检查不合格目标化合物应对其进行明确标识,提醒相关单位慎重使用。
单点检查完成后,应进行至少 1 次系统空白检查,清洗系统残留。若长期单点检查后的系统空白检查表明各目标化合物残留均低于检出限,可省去清洗环节。
i. 做好每周维护记录,并定期存档。
(3)每月:
a. 清洗采样探头及采样风扇。
b. 检查并记录GC-MS灯丝使用时间及检测器电压,当灯丝使用时间超过2000min需随时关注检查稳定性。
c. 质量轴校准
进行GC-MS质量轴自动校准,按照仪器说明书或作业指导书要求,运行仪器质量轴自动校准程序,观察记录校准结果,保证校准正常完成。
d. 多点校准曲线
绘制标准曲线前,应进行零气空白检查(全系统空白),空白合格时进行标准曲线绘制。标准曲线至少每三个月重新绘制一次,配制成低、高2种浓度系列,并且至少包含 5 个浓度点,低浓度系列为2.0 nmol/mol、5.0 nmol/mol、10.0 nmol/mol、25.0 nmol/mol、50.0 nmol/mol;高浓度系列为50.0 nmol/mol、100 nmol/mol、200 nmol/mol、400 nmol/mol、600 nmol/mol,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浓度系列。关键部位维修维护或更换,如进行检测器的清洗、质谱调谐后,需重新绘制标准曲线。
e. 对车载电池进行一次放电充电,要求将电池充满电。
f. 做好每月维护记录,并定期存档。
(4)每季度:
a. 检查数据存储情况,及时备份走航监测数据。
b. 清洗所有仪器设备的散热防尘网,防止尘土阻塞。
c. 采样流量检查
不低于每季度一次的检查频率,使用在计量认证有效期内的标准流量计对动态校准仪流量进行检查。按照厂家说明书或作业指导书要求对动态校准仪流量进行单点检查,采样流量示值与标准流量计示值的相对偏差应≤±2%(如采样流量为标况流量,标准流量计标况状态应与采样流量计一致;如采样流量为工况流量,标准流量计也应为工况流量)。相对偏差超出±2%时应立即使用在计量认证有效期内的标准流量计进行校准。
d. 验漏检查
每周系统状态检查时核查系统气密性,每三个月应进行验漏检查。如系统条件允许,验漏应尽可能覆盖采样、富集/注射模块、气相色谱和检测器等全部环节。
e. 温度、压力传感器检查
如系统条件允许,应定期对富集模块、气相色谱和检测器的温度、压力传感器进行检查。
f. 做好每季度维护记录,并定期存档。
(5)每年:
a. 对所有仪器设备及配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更换相关组件。包括更换载气过滤器、采样泵、防尘过滤网,清洗内部采样管路、MS离子阱等,仪器内部清灰,检查线缆接头,检查电池充放电是否正常。
b. 清洗或更换系统采样管路,之后进行空白测试,测试合格后再进行全面质控操作。
c. 预防性维护后系统应进行全面质控检查,包括空白、多点校准、隔天重复性、精密度和检出限等。
d. 做好每年维护记录,并定期存档。
6.2 气溶胶激光雷达
(1)每周:
a. 现场仪器状态是否正常。
b. 检查出光镜片表面是否有积尘、污脏。如有,应停机用擦镜纸进行清洁。
c.检查天窗玻璃表面,如有积尘、污脏应及时进行清洁。
d. 做好每周维护记录,并定期存档。
(2)每季度:
a. 进行激光能量检测,若低于说明书允许范围,检查维护激光器,若维护后仍无法达到要求,需更换激光器。
b. 检查激光光斑,光斑形状、发散情况以及稳定性。
c.检查背景基线是否正常。
d. 进行一次接收横截面四象限均匀性、大气瑞利散射信号拟合偏差检测,若超出说明书允许范围,重新调整光路。
e. 做好每季度维护记录,并定期存档。
(3)半年:
a. 检查扩束镜片是否存在被打损现象,如有立即予以更换。
b. 光路稳定性检查。
c. 做好维护记录,并定期存档。
(4)每年:
a.进行一次光路线性度检测。
b.进行一次预防性维护,对系统进行检查与清洁,更换必要的耗材和配件,保养后对仪器进行全面校准与检查。
c. 做好每年维护记录,并定期存档。
6.3 环境飞行监测系统
(1)每周:
a. 检查监测系统状态是否正常,各监测指标是否正常,检查电池是否正常。
b. 做好每周维护记录,并定期存档。
(2) 每月:
a. 进行一次走航监测测试,确保能够正常开展监测工作。
b. 进行仪器校准。
(3)每年:
a. 按需更换易耗件。
b. 做好每年维护记录,并定期存档。
6.4 车载六参数监测系统
(1)每周:
a. 检查监测系统状态是否正常,各监测指标是否正常,检查电池是否正常。
b. 检查仪器通讯及数据平台连接是否正常。
c.进行零点校准。
d. 做好每周维护记录,并定期存档。
(2)每月:
a. 进行一次走航监测测试,确保能够正常开展监测工作。
b. 进行仪器校准。
(3)每季度:
a. 更换PTFE滤膜。
b. 做好每季度维护记录,并定期存档。
(4)每年:
a. 更换传感器。
b. 更换采气泵和气体管路。
c.做好每年维护记录,并定期存档。
7. 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要求
供应商开展校准和质量控制所用的计量器具应定期开展计量检定(校准),且在有效期内使用;供应商所使用的标准气体须为有证气体,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8. 维修要求
8.1 供应商须负责走航监测系统各组成部分的故障维修,对维修后的仪器性能和技术指标进行确认,开展必要的指标测试工作。
8.2 供应商需在成交后做好技术、备件储备,若出现设备故障,不应因技术或备件缺失而耽误维修进程。
★8.3 时间要求:故障响应时间为24小时内,一般故障48小时内解决,严重故障7日内解决,如需返厂维修的提供厂家的维修工单。
★9. 考核要求
9.1 考核办法
运维期结束后,采购人组织进行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方式,主要包括仪器运维工作完成情况和走航监测工作完成情况2部分,考核结果作为支付运维费的依据。
9.2 考核内容及扣分规则
仪器运维工作完成情况,满分50分。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开展周、月、季度、年等频次的运行维护及质控工作,形成完整的运行维护及质控记录,未按约定的频次开展运行维护及质控工作的或已开展的运行维护及质控工作存在问题的每台仪器每次扣2分,运行维护及质控记录不完成或存在明显错误的每台仪器每次扣1分,均累计进行扣减,扣完为止;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更换仪器耗材备件,对仪器故障进行维修,保证仪器正常运行,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仪器耗材备件更换的每台仪器每次扣5分,仪器故障维修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每台仪器每次扣5分,维修超期的每超过一天扣0.5分;采购人不定期开展仪器性能抽查,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的扣2分。
走航监测工作完成情况,满分50分。按照采购人下达的走航监测工作任务开展工作,及时响应采购人工作需求。达到走航监测目的。未能及时响应采购人工作要求的,每次扣减2分;走航监测服务水平差,不满足走航监测工作需求的,每次扣减2分;走航监测报告编制不严谨、不合理,技术水平差,每次扣减5分。
其它扣分项。对于涉及的内容且不适用仪器运维工作完成情况和走航监测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的,未响应或未完全响应合同要求的,每项扣减2分,累计进行扣减。
9.3 考核得分计算方法
考核满分100分,考核得分=仪器运维工作完成情况得分+走航监测工作完成情况得分-其它扣分项。
9.4 运维费核算方法
考核得分作为当次合同款支付的主要依据,考核总分在90(含)分以上,支付当期全额运维费;考核总分在60(含)-90分的,实际支付的运维费= (实际考核总分/100)×当期全额运维费;考核总分低于60分的,不予支付当期运维费。
10. 其它要求
10.1 供应商无权将委托方的任何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合作、经济担保及资产抵押。
10.2 供应商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文章发表等。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1. 价格测算
11.1 运维价格由供应商按上述主要工作和维护要求,综合考虑人员工资、仪器维修维护(标气等耗材及维修)、质控成本(标准物质、仪器检定校准费用等)、走航期间的差旅费、税金和管理费等进行测算。合同履约期间,采购人不承担供应商上述任何费用。
11.2 签订运维合同后仪器可能产生的维修费用(含仪器厂家收取费用及包装运输保险费用等)均由供应商承担,项目结束后如有仪器设备因供应商人员操作不当损坏,需在支付合同金额时扣除。
★12. 其它规定
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如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扣除考核时段内合同款并终止合同,同时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拖延、阻碍、拒绝质量检查或拒绝提供走航服务,伪造运维质控记录等情况。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履约期满后,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采购内容与价格变化幅度较小、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与成交供应商续签采购合同。单次续签合同最长服务期限不超过一年,最多可续签二次。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