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仁怀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国药集团贵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州双龙航空经济区小碧布依族苗族乡云关村委会云关路21号

被投诉人1:仁怀市人民医院

地址:仁怀市鲁班街道办事处碧桂园大道

被投诉人2:贵州勤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

相关供应商1:国药控股贵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营路街道新添大道南段11号

相关供应商2:江西威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产业孵化产业园第三期2号厂房-B331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国药集团贵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关于“仁怀市人民医院采购重点专科相关医疗设备一批”(项目编号:GZQDCG******** ,以下简称“该项目”)投诉事宜我局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1包:心血管内科(6分钟步行实验、体外反搏、心肺运动系统):

1.六分钟步行实验和心肺运动系统:中标公司国药控股贵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产品无法满足多项参数要求。

2.体外反搏:中标公司国药控股贵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中标品牌奥迈产品型号:OM-A-I的合法授权,存在虚假应标并中标。

(二)3包:放射科(数字移动DR):

中标公司江西威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投标且中标的产品资料与制造商对外公布资料的产品技术参数严重不一致,怀疑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说明及审查情况

(一)被投诉人仁怀市人民医院、贵州勤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回复投诉事项一(1包)

本标包中标人一是于2024年4月26日提交了证明材料,根据国药控股贵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差异表显示该单位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逐一响应无差异;二是由设备生产厂家提供了CPX-5000心肺运动测试系统技术参数确认函、智能6分钟步行监测分析系统技术参数确认函及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CPX-5000心肺运动测试系统检验报告(性能试验),以上材料均能说明中标产品各项技术指标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三是采购文件未要求生产厂家授权为中标的资格条件,中标单位能直接向生产厂家或其他省份区域合法经销商以及生产厂家授权的各个平台采购。

(二)被投诉人仁怀市人民医院、贵州勤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回复投诉事项一(3包)

本标包中标人一是于2024年4月26日提交了证明材料,根据江西威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差异表显示,该单位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逐一响应无差异,涉及负偏离的两项技术指标“电池充电时间”及“最大承重”均已在偏离表2.1.9中明确响应,不存在虚假应标行为;二是提供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的关于本标包产品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第三方机构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出具本标包产品技术《检验报告》及本标包中标货物厂家《X射线管组件原厂说明书》,以上材料均能说明中标产品各项技术指标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三)供应商国药控股贵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回复:我司已经按照招标文件技术偏离表相应要求逐条满足响应,但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逐条提供佐证资料。我司认为产品涉及商业机密和核心技术,官方说明仅作为初步了解产品的网上资料,并不能作为判定产品详细参数依据,应该以生产厂家出具的已盖章的声明文件或技术参数确认函为准。

(四)供应商江西威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回复:我司已经按照招标文件技术偏离表相应要求逐条满足响应,但是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逐条提供佐证资料。我司认为产品涉及商业机密和核心技术,官方说明仅作为初步了解产品的网上资料,并不能作为判定产品详细参数依据,应该以生产厂家出具的已盖章的声明文件或技术参数确认函为准。

本局针对投诉事项(一)1包审查情况:一是对于投诉“六分钟步行实验和心肺运动系统无法满足采购文件多项参数要求”事项,本局通过审查投标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认为投标产品的相关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企业从保守商业秘密角度,不会将所有产品技术参数公布,中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不能以网站信息或网站官方说明为准,应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准。二是对于投诉“中标公司国药控股贵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中标品牌奥迈产品型号:OM-A-I的合法授权,存在虚假应标并中标”事项,本局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中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因未取得合法授权而虚假应标不成立。

本局针对投诉事项(二)3包审查情况:对于投诉“中标公司江西威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投标且中标的产品资料与制造商对外公布资料的产品技术参数严重不一致,怀疑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事项,本局通过审查投标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一是认为投标产品的相关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企业从保守商业秘密角度,不会将所有产品技术参数公布,中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应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准。二是虽投诉事项相关技术指标投标文件中确有2个指标负偏离,但在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已明确,即“投标设备技术参数满足招标设备要求配置的得 20 分;重要参数带★的负偏离一项扣 3 分,非重要参数负偏离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综上,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结合投诉事项和审查结果,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1包、(二)3包均不成立;

(二)驳回不成立投诉事项。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被投诉人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仁怀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仁怀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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