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医疗保险中心关于遴选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通告
嵩明县医疗保险中心关于遴选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通告
各相关机构:
为做好嵩明县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遴选工作,根据《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昆医保通〔2023〕30号)、《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医保通〔2024〕7号)《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根据我县管理服务的需要,结合嵩明县实际,按照公平公正、符合条件、择优确定、有序准入的原则,现将我县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遴选范围(工作内容)
嵩明县行政区域内,经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批准设立、登记备案的能够从事长期护理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包括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等各类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申请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并如实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参加遴选工作。
二、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获得卫健、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相关经营许可或登记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养老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具备健全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
(四)建立健全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五)建立与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相匹配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满足长期护理保险日常管理和费用结算的需要;
(六)服务设施、设备器材、机构设置等能够保证护理服务业务的正常开展;
(七)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正式运营并开展养老护理服务至少(含)3个月(以机构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按规定备案的时间为准,截止时间计算到递交申报材料时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八)机构从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护理服务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证书、长期照护师证等与护理相关的资格证书,符合行业规范。并与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三、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附件1):
(一)《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2);
(二)《申报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承诺书》(附件3);
(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后的复印件);
(四)经营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后的复印件)、平面布局图、机构地理位置缩略图等相关资料;
(五)长期护理服务项目价格明细表(附件4);
(六)各类机构需按以下要求提供的材料:
医养结合机构需提供: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后的复印件)或《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原件、复印件(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后的复印件),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后的复印件);
2.护理服务区域设置示意图、护理区域床位张数证明;
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原件、复印件(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后的复印件)。
养老机构需提供: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后的复印件)或《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原件、复印件(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后的复印件);
2.护理服务区域设置示意图、护理区域床位张数证明。
居家护理服务机构需提供: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后的复印件)或《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原件、复印件(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后的复印件);
2.针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人员的管理规范。
(七)各类机构需按以下要求提供人员资质资料:
1.医养结合机构提供从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医务人员、护理人员花名册,医护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证书或长期照护师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养老机构提供护理人员花名册,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证书或长期照护师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至少配备或签约1名承担专业护理服务中级职称以上的执业护士;
3.居家护理服务机构提供专职护理服务从业人员花名册,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证书或长期照护师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至少配备或签约1名承担专业护理服务的执业护士。
(八)职工劳动合同及参加本机构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健全的护理服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档案管理等制度材料;
(十)服务设施设备清单;
(十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的证明;
(十二)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四、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遴选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种植牙等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不符合本通告第二项规定条件的;
(三)上一年度定点服务机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定点资质,未满一年的;
(四)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五)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参加遴选,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六)因违规被终止服务协议未满3年;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已纳入嵩明县行政区域内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申请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居家上门服务的,按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参加本次遴选。
六、遴选流程
(一)申请受理
1.受理时间
2024年5月23日起至6月22日(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今后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以发布遴选通告的方式开展遴选,受理时间以通告为准。
2.受理地点
嵩明县医疗保险中心1楼104室(嵩明县嵩阳街道黄龙大街324号)。
(二)审核材料与实地验看
1.审核申请机构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内容齐全,开具《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申请受理回执单》(附件5);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机构应在收到告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齐。
2.实地验看
由委托经办机构配合嵩明县医疗保险中心开展申请机构实地验看工作。通过材料审核和实地验看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内容进行核实。由申请机构和经办机构核查人员双方现场签字确认《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现场核查表》(附件6)。
(三)组织评审
嵩明县医疗保险中心根据机构申请材料审核及实地验看情况,组织评审。
(四)公示
遴选完成后,嵩明县医疗保险中心将遴选结果在“嵩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申请机构对遴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遴选结果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由嵩明县医疗保障局进行复评。
(五)协议签订、联网及报备
遴选准予定点的服务机构由嵩明县医疗保险中心与服务机构按要求在一个月内签订服务协议,办理定点联网手续,一个月内未完成联网手续的,遴选定点资格作废。定点服务机构完成服务协议签订和联网手续后方可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同时将定点服务机构名单向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备案。
嵩明县医疗保险中心经办电话:0871-********
嵩明县医疗保障局接受投诉及异议电话:0871-********
附件:1.申请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材料
2.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
3.申报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承诺书
4.长期护理服务项目价格明细表
5.《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申请受理回执单》
6.《昆明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现场核查表》
嵩明县医疗保险中心
2024年5月22日
标签: 遴选长期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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