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都匀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中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都匀市滨江汇1栋1单元1903号

二、基本情况

本局在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于2024年3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分别代理了都匀市林业局“2022年良种培育”项目、都匀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23年都匀市城区道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维护项目”、都匀市匀东镇人民政府“都匀市匀东镇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明英村茶叶种植项目”和“都匀市匀东镇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新坪村中药材种植项目”共计4个政府采购项目,存在以下事实情况:

(一)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况。你公司代理的4个政府采购项目所采用的评标方法均为综合评分法,在评审因素中将“合理性、可行性、符合性”或“非常清晰(非常完整、非常合理)、基本清晰(基本完整、基本合理)、不清晰(不完整、不合理)”,作为项目实施方案或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标准设定分值范围,没有具体、明确的评判标准,未将评审因素指标进行量化。

(二)存在差别歧视对待外地供应商的情况。你公司代理的4个政府采购项目,在评审因素中以都匀市、黔南州、贵州省、其余所在地为属地范围,设有服务点,并要求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购买合同或营业执照地址复印件,作为本地化服务的评分标准,分别由高到低对应设定分值。

以上事实认定,有检查《工作底稿》及其附件、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4年4月30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都匀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匀财综告〔2024〕1号),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贵州省财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

四、其他补充事宜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都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都匀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