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和《河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河北省财政厅文件
冀财债〔2022〕38号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
办法》和《河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
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贵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为做好河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工作,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财政部规定,河北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政府债养招
标发行兑付办法》和《河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好
牛6月
河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根据财
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0)4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
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
主体,由河北省财政厅具体办理发行和还本付息的河北省政府
债券的发行与兑付管理。不包括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政府
债券。
第三条河北省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采用
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债券期限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
由河北省财政厅合理选择确定。10年期以下债券利息按年支付,
10年期及以上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河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
后,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
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四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行的河北省政府债券,每期
发行数额、发行时问、期限结构等要素由河北省财政厅确定。
第二章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河北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依法竞争择优选择
信用评级机构,对河北省政府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及时发布信
用评级报告,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开展年度跟踪评级。
第六条河北省财政厅不迟于每次河北省政府债券发行前
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河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
道(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披露当期债券基本信息、债券信用
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不迟于全年首次发行前5个工作日,
通过指定网站披露河北省政府债券发行兑付相关制度办法、河
北省中长期经济规划、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等信息,并按照
财政部规定格式披露河北省经济、财政和债务有关数据。河北
省政府债券存续期内,河北省财政厅通过指定网站按规定披露
财政预决算和收支执行情况、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跟踪评
级报告等信息,并按照财政部规定格式披露季度经济、财政有
关数据。
对于一般债券,河北省财政厅应当重点披露本地区生产总
值、财政收支、债务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以及债券规模、利
率、期限、具体使用项目、偿债计划等债券信息。对于专项债
券,应当重点披露本地区及使用债券资金相关地区的政府性基
金预算收入、专项债券项目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以及债券规
模、利率、期限、具体使用项目、偿债计划等债券信息,并充
分披露对应项目详细情况、项目融资来源、项目预期收益情况、
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以及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
等信息。
第七条河北省财政厅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
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
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面向河北省政府债券承
销团成员招标发行,并邀请相关部门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
标过程。
第八条招标发行结束后,河北省财政厅于招标日日终前
通过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九条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
为河北省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
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
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条河北省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
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河北省分库。
河北省财政厅于债权登记日(即招标日后第2个工作日)15:00
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
记公司对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
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
16:00前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如河北省财政厅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
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
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河北省财政
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
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
应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
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河北省财政厅未收到发
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
认的部分,河北省财政厅根据发行款到账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
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河
北省财政厅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
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收到国债登记
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
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十一条河北省财政厅按以下标准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
行费:3年期以下(含3年期)为债券发行面值的0.4%,3年
期以上为债券发行面值的0.8%。
第十二条在确认足额收到债券发行款后,河北省财政厅
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
若承销团成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款,河北省财政厅不迟于
收到该承销团成员发行款和逾期违约金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
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
第十三条招标发行的河北省政府债券于上市日(招标日
后第3个工作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还本付息
第十四条河北省财政厅不迟于地方债还本付息日前5个
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河北省政府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河北省财政厅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
作日,将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
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
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
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
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时足
额缴纳河北省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
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河北省财政厅支付违约
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
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
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十七条河北省财政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
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
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
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
天数)×逾期天数
河北省财政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相
关机构支付应付本息等资金并造成债券逾期兑付的,按逾期支
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债券
持有人支付罚息。计算公式为:
罚息=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
数)×逾期天数
第十八条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因管理
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T日),是指河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
的河北省财政厅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T+1日),是指河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
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河北省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河北
省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T+3日),是指河北省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
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河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
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或者规定的内容与当期河
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不一致的,以当期河北省政府债券发行
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河北省政
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冀财债〔2021)28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第一条招标方式
河北省政府债券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
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
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面向河北省政府
债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
格荷兰式招标。首次发行,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
率为当期河北省政府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
承销。一般债券续发行,招标标的为债券含息价格,即承销团
成员在续发行缴款日应向河北省财政厅支付的债券价格,其中
包含债券在续发行缴款日前的应计利息,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
当期河北省政府债券续发行中标价格,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价
格承销。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债券期限、债券品种、项目收益、
发行节奏等因素,河北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择机开展
地方债券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业务,重点支持专项债券在本
地范围内面向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发售,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条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限定。首次发行,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
0.01%。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60个标位,无需
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
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
中,相同待偿期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与该平均值上浮30%
(四舍五入计算到0.01%)之间。
一般债券续发行,投标区间、标位变动幅度、承销团成员
投标标位差等技术参数根据债券期限品种与市场情况在每期发
行通知中规定。
(二)投标量限定。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原则上为0.1
亿元,如单支债券发行量过于零碎,经与承销商沟通,可根据
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并在当期发行通知中公布;单个承销团成
员投标额上限无比例限制,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原则上不得
高于当期债券计划发行量的35%,比例计算四舍五入精确到与最
低投标限额相等,原则上一般为0.1亿元;单一标位投标量变
动幅度为最低投标限额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限定。银行类主承销商最低投标限额为
每期债券发行量的9%,券商类主承销商最低投标限额为每期债
券发行量的5%,银行类承销团一般成员最低投标限额为每期债
券发行量的1%,券商类承销团一般成员最低投标限额为每期债
券发行量的0.5%。最低承销额中比例计算均四舍五入精确到与
最低投标限额相等,原则上一般为0.1亿元。
第三条中标原则
(一)中标募入顺序。首次发行,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
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投标募满为止;
一般债券续发行,按照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
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投标募满为止。若投标额小于等于招
标额,则按照实际投标量全部中标。
(二)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
位或最低中标价格标位投标量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
为最低投标限额,原则上一般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
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四条债权登记和托管
(一)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15分钟内,各中标承销团成员
应通过招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
司选择托管。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
管。
(二)券种注册和承销额度注册。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
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
中标承销团成员选择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中标机构办理承销额
度注册。
(三)河北省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
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招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发行款缴
入国家金库河北省分库。河北省财政厅于债权登记日(即招标
日后第二个工作日)15: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通知国债登记
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对涉及证券登
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16:00
前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如河北省财政厅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
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
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河北省财政
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
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
应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
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河北省财政厅未收到发
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
认的部分,河北省财政厅根据发行款到账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
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河
北省财政厅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
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收到国债登记
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
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五条分销
河北省政府债券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
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河北省政府债券债权额度转让给非
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一)分销方式。河北省政府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
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
(二)分销对象。河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非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河北省玫府债券债权额度,在分
销期内不得转让
(三)分销价格。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第六条应急投标
政府债券发行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
在规定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
(以下简称“应急投标书”)或《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
请书》(以下简称“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传真
至招标场所,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支持部门”)代为投标(或托管债权)。
(一)承销团成员如需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应及
时通过拨打招标室电话向河北省财政厅招标人员报告。
(二)应急投标时间以招标场所收到应急投标书(或债权
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应急投标截止时间为当期河北
省政府债券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
河北省政府债券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三)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
统后,申请应急的承销团成员将无法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
管债权)。
(四)如承销团成员既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
又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或进行多次应急投标(或债权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河北监管局。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印发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