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规范化智审应用案由实施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认罪认罚规范化智审应用案由实施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认罪认罚规范化智审应用案由实施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认罪认罚规范化智审应用案由实施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
单位: 个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本项目是基于认罪认罚规范化智审应用项目一期(盗窃罪)进行的案由扩展升级。内容主要是在一期盗窃罪的基础上,增加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开设赌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强奸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偷越国(边)境罪,猥亵儿童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公务罪,集资诈骗罪这14个新案由,法官可在案情智能分析、量刑智能测算、文书智能生成、偏离智能预警四场景下,通过系统完成新案由案件的办理工作。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1)认罪认罚规范化智审应用项目第一期由精友国际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建设,本次采购内容系对认罪认罚规范化智审应用项目一期的案由扩充。项目在原有基础上扩充了14个罪名,需基于新案由对项目的各个模块进行功能升级,予以提取、解析新的案情因子并对量刑规则和逻辑进行设计、测算,以满足使用需求。考虑到精友国际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完成了一期项目的建设时,已经搭建了底层逻辑框架,继续由该公司承担案由扩充,可以在原有基础上更加精准、高效完成项目建设。
(2)认罪认罚规范化智审应用项目上线后,法官能够在案情智能分析、量刑智能测算、文书智能生成、偏离智能预警四个场景下,完成案件的办理工作。平均每个案件仅裁判文书的制作就能节省80%以上的时间。从应用的使用效果考虑,为了保证项目建设的延续性和设计逻辑的一致性,推动各项功能的优化完善,有效节约与项目一期各项系统对接资源和成本,使应用的赋能效果更好,建议继续由该公司进行项目的二期建设。因此,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 号)第四条“(一)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或者原有投资损失;”规定,本项目特申请向精友国际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单一来源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精友国际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1-1,1-2号)1-1幢3层A栋3层
三、公示期限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五、联系方式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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