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湖旅游专用公路Ⅰ期工程智慧公路项目招标信息公开
青海湖旅游专用公路Ⅰ期工程智慧公路项目招标信息公开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项目概况
智慧公路在原设计机电系统基础上,从服务、管理、多方协同等方面打造智慧公路场景应用与综合管理系统。设置雷达+摄像机66套、高清卡口设施7套、遥控摄像机5套、厕位监测1处、气象预警服务1项、智慧停车场1项、车道可变限速屏7套、互联网信息发布服务1项、智慧公路管理平台1项、养护协同系统1项等,并设置区间测速卡口、信号灯+电子警察、违章抓拍等公安交警系统。
1.2招标范围
青海湖旅游专用公路(Ⅰ期)工程智慧公路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用软件开发、数据工程建设、软硬件设备采购安装、系统集成、现场联调、调试、测试、试运行、验收、培训、运行维护等全部工作内容。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技术、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2资质最低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二级及以上级资质。
2.3财务最低要求:投标人2022年度或2023年度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不应小于1.0。
2.4业绩最低要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近5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在国内至少完成过1项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机电工程的施工业绩。
(2)近5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在国内至少完成过1项信息化系统的实施业绩。
注:①只认定以自身名义签订合同的业绩。②近5年指交(竣)工验收时间在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2.5信誉最低要求:
(1)投标人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投标人未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投标人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软件开发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行为。
2.6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项目经理:1名,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公路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和有效的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交安B类),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近5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在国内担任过1项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机电工程施工或信息化系统项目的项目经理。②近5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在国内担任过2项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机电工程施工或信息化系统项目的项目副经理。
软件开发负责人:1名,具有工信部颁发的有效的系统分析师或系统架构设计师资格证书。
注:①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中的聘用企业必须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否则不予认定;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未在有效使用时限内的电子证书无效。
②注册建造师证书应可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到并附网页查询页;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可从“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公共平台查询”中查询到并附网页查询页,如从上述网站查询不到或与查询到的信息不符,则不予认定。
③个人业绩中近5年指交(竣)工验收时间和任职结束时间均在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期间。
④如项目经理和软件开发负责人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承诺函并附在投标文件中,格式自定。
2.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详见附件。
4.公开时间
2024年5月24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5.联系方式
招标人: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青海省路达交通建设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景街26号金座唐道驿1号楼 |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景街26号金座唐道驿1号楼 |
联系人:徐德栋 | 联系人:马玉娟 |
电话:0971-******* | 电话:0971-******* |
传真: | 传真: |
2024年5月23日
附件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一致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报价(包括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c.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d.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e.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有证照应清晰可辨。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 |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资质等级 |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财务要求 | 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业绩要求 | 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信誉要求 | 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主要人员要求 | 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软件开发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a.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含最高投标限价本身)。 b.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投标内容 | a.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b.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c.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 ||
工期 |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形式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 ||
权利义务 |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甲方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00分) | 商务部分:20.0分 技术部分:50.0分 投标报价:30.0分 其他评分因素:5.0分(如有) (注意:上述内容请结合实际赋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下述三种方法可供选择: 评标价B: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小于6个时,评标价为所有投标人投标函报价(Di)算术平均值。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大于等于6个(含)时,评标价B为去掉1个最高和1个最低投标报价后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 ?方法一:平均值法: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B直接做为评标基准价P。 P=B=Σ(D1+D2+…+Dn)/n □方法二:权重法:控制价H和B 乘以相应权重比例确定评标基准价P。 P= B* A % + H*(1- A %), 其中A=。 A值:为权重比例。 □方法三:降幅系数法:B乘以降幅系数K做为评标基准价P。 K的取值范围为至。(取值范围建议在(91-100)之间) P=B*K% K值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现场抽取,与中标候选人一并公示。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2 位小数,示例0.00%。 |
详 细 评 审 下表由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编制并应就“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赋分”四项完整填写后才能使用。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评分标准 | 赋分 | ||
2.2.4(1) | 商务评分标准(信誉、业绩等) (20.0)分 | 主要人员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主要人员最低要求得10分。 | 10分 | |
业绩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业绩最低要求得10分。 | 10分 | |||
2.2.4(2) | 技术评分标准(方案、人员等) (50.0)分 | 总体设计方案 | (1)总体设计方案及各子系统设计方案主要功能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方案基本可行,得12.0分。 (2)总体设计方案及各子系统设计方案主要功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得当,方案可行,得12.1-16.0分。 (3)总体技术方案理念创新、内容全面、科学,各子系统逻辑清晰、架构完整,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有较强的灵活性、可配置性;设施设备落地性强,与本项目契合度高;能够站在发包人的角度,进一步思考系统的功能需求,并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合理化建议,得16.1-20.0分。 | 20分 | |
技术方案优化 | (1)在满足技术规范的应用场景和功能要求的基础上,有方案优化的得9.0分。 (2)在满足技术规范的应用场景和功能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与智慧公路各项设施设备能衔接,得9.1-12.0分。 (3)在满足技术规范的应用场景和功能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的拓展、优化和提升,与智慧公路各项设施设备衔接紧密,联动高效,协同性高,得12.1-15.0分。 | 15分 | |||
项目实施方案 | (1)工期安排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总体系统协调方案、进度安排、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一般,得6.0分。 (2)工期安排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总体系统协调方案、进度安排、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风险预测及应急预案较好,得6.1-8.0分。 (3)工期安排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总体系统协调方案、进度安排、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风险预测及应急预案优秀,得8.1-10.0分。 | 10分 | |||
缺陷责任期服务和培训方案 | (1)缺陷责任期服务方案针对性一般,保证措施基本可行,能提供现场技术保障服务,培训方案基本可行,得3.0分; (2)缺陷责任期服务方案针对性较强,保修、服务措施可行,现场技术保障措施可行,培训方案满足需求,得3.1-4.0分; (3)缺陷责任期服务方案针对性强,保修、服务优惠周到,现场技术保障措施得力,培训方案优于需求,得4.1-5.0分。 | 5分 | |||
2.2.4(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30分) |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Di﹦P:得30分; 扣完为止,得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P表示评标基准价;Di :投标函报价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第2.2.2项第(2)目补充 |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④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2.2.3 | 本项补充: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
补充第2.2.4~2.2.6项 | 2.2.4报价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报价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报价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2.2.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2.2.6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
补充 第2.4.3项 |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
第2.5款 修改为 | 2.5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2.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2.5.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5.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
补充 第2.6项 | 2.6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和程序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相应条款。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相应条款。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相应条款。
2.2初步评审程序
2.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2.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2.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3详细评审标准
2.3.1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相应条款。
2.3.2评标基准价计算: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相应条款。
2.3.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相应条款。
2.3.4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相应条款。
2.4 详细评审程序
2.4.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前附表规定的量化因素或分值进行评审或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2.4.2 投标人得分=A+B+C。
2.5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5.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 评标结果
3.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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