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游县柑橘无病毒良种繁育基地大棚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关于龙游县柑橘无病毒良种繁育基地大棚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关于龙游县柑橘无病毒良种繁育基地(大棚)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一、项目编号:ZJGSZFCG*******

二、项目名称:龙游县柑橘无病毒良种繁育基地(大棚)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兴化市友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兴化市兴东镇东北村三组148号            

被投诉人:龙游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岑山路138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杭州全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更楼街道后塘工业功能区狮塘路18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浙江广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龙游县方门街综合大楼龙翔路618号1单元402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兴化市友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关于龙游县柑橘无病毒良种繁育基地(大棚)采购项目(编号:ZJGSZFCG******* 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3月28日依法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由于资料未齐全,本机关于2024年3于 29日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资料,投诉人于2024年4月3日补齐资料,本机关于2024年4月3日正式受理。由于案件复杂,本机关于5月8日向投诉人发出调查询问函,并于5月14日收到投诉人的回复。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的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评分细则-产品质量(0-3分)的评分条件的设立,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产品或者供应商。
投诉事实依据:(1)评分细则-产品质量(0-3分):涉及对覆盖材料15丝PO膜的严格规定。具体要求包括:(1)拉伸强度(纵向≥40MPa;横向≥40MPa);(2)断裂标称应变(纵向≥800%;横向≥800%);(3)直角撕裂强度(纵向≥100KN/m;横向≥100KN/m);(4)透光率≥90%;(5)雾度≤25%;(6)红外线透过率≤20%;(7)厚度极限偏差±10%;(8)厚度平均偏差±10%;(9)流滴性能(初滴时间)≤200;(10)冲击破损质量>2000;(①全部满足得3分,未按②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或检测内容不全的,不得分。②po膜须提供符合核心技术性能要求成品抽样检测报告,还需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者CNAS标识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同时,应提供该报告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的查询截图作为证明,否则将不得分。)
从评标方式来看,本项目对产品的技术参数提出了详尽且具体的要求,且要求提供由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其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截图。这种评标方式实际上是对某一特定品牌和产品型号的精准锁定,虽然评分条款中未直接指明具体品牌,但通过参数的细致要求,已经间接锁定了特定的产品。同时,要求提供报告查询截图的做法,也进一步证明了这份报告在项目开始之前已经存在,且属于某一特定品牌型号的产品。这不仅体现了评标方式的高门槛,更显示了其为某一特定供应商的特定产品量身打造的的特点,明确指向了特定的供应商和产品。
(2)根据《龙游县柑橘无病毒良种繁育基地(大棚)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本项目的采购内容:育苗新技术展示园、苗木繁育圃1、无病毒采穗圃、钻木播种圃、母本园、砧木采种园、苗木繁育圃2、水肥一体化智能系统、高压雾化和打药系统、老旧变压器移位、7个温室大棚外围绿色围网等;既然采购内容包含了这么多的产品,而产品质量的评分却仅以“苗木繁育圃1”分项中的其中一项“覆盖材料15丝PO膜”的质检报告来认定,贵方觉得合理吗?
代理公司回复函辩称:PO膜的技术要求与投标人的货物服务的质量息息相关,还称仅用PO膜的质检作为评分标准是为了降低潜在供应商的投标成本。
①产品质量的总分为3分,而PO膜的技术参数检测项目有十项,得分分布不均匀!分值如何划定?
②特定的PO膜技术参数,使评分标准变得刻意,存在为某企业量身定制的嫌疑!根据我方网上查询和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沟通:PO膜的技术参数还包括厚度、密度、抗戳穿力、水蒸气渗透系数、氧化诱导时间、低温冲击脆化等指标,评分标准中只包含了特定的十项指标,让潜在的供应商只能按照评分标准的要求去重新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告知:PO膜的检测项目是根据送检方要求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然而如我方所有的检测报告包含了(1)拉伸强度(纵向≥40MPa;横向≥40MPa);(2)断裂标称应变(纵向≥800%;横向≥800%);(3)直角撕裂强度(纵向≥100KN/m;横向≥100KN/m);(4)透光率≥90%等技术参数,并未有如评分一般细致、完全一致的检测报告。即使我公司完全按照评分标准去找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并按照评分标准特定的十项PO膜技术参数去送检,也是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的,距离开标时间也仅剩10个工作日,根本来不及!
③PO膜的检测额外增加了潜在供应商投标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方咨询了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方按照这十项检测项目合计费用在1万元左右(第三方检测单位说:流滴性能(初滴时间)≤200;(10)冲击破损质量>2000,此两项为特殊检测项目);同时从送检到出报告,再按评分标准要求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传到查询,同样要耗费耗时,一整套流程下来,最少须要20个工作日左右!
这难道不是某些单位未限制其他潜在供应商合法参与本项目设置的特定要求吗?我们有理由怀疑,某些单位在本项目未公告之前,就提前做好了准备!
④招标文件并未给定具体的PO膜检测时间,因此PO膜检测报告的时效性没有保障!招标文件规定“须提供符合招标文件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全新合格货物”!即使某些单位能够出具PO膜的检测报告,又如何证明该检测报告的时效性!若某些单位出具的是2022年或2023年的PO膜检测报告,又如何能证明对方投入本项目的PO膜是当初送检的那一批PO膜产品?库存的货物能算全新的合格货物吗?
⑤项目结束之后,再进行现场取样,送检,有何不可?我们能够理解甲方对产品质量的顾虑,既然我们诚意参与贵公司的项目,就完全能够提供令甲方满意的产品。若甲方有疑虑,PO膜的检测报告完全可以在项目结束之后,从现场投入的PO膜产品中现场取样,送检,并按照甲方要求的制定技术参数检测,如此,PO膜的质量才更有保证,更具时效,更有意义!
何必在招投标阶段,就设置这样的评分条件来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这不就是为“某些企业”量身定制的评分标准吗?
根据上述的事实,我公司认为,此评分的设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点的规定,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我们有理由怀疑:该项目是某些企业为一己之私,排斥其他合法企业参与该项目而设定的限制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章第71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投诉事项2:评分细则-拟派项目负责人情况:(1)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具有建筑类中级工程师职称的,得1分;(2)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得2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得1分。①社保缴纳证明:由社保机构盖章确认的投标人为上述项目班子人员在开标会前最近六个月及以上连续缴纳社保的书面材料(书面资料出具时间必须为开标前30日内,由社保机构提供的格式或政务网获取印有社保机构电子签章的社会保险参保书面资料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同样有效);已退休的相关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及最近连续3个月投标人为其发放每月工资的银行流水证明,但年龄超过65岁的不予认可。②职称证书需提供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截图。③建造师执业资格需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
事实依据:质疑函回复辩称:“对于拟投入项目人员的缴纳社保记录,是为了防范虚假承诺,原则上应当提供缴纳证明材料”。为员工购买社保,是企业的义务,我们也会按照国家标准坚定执行。我们质疑的是:为什么社保证明特定为:在开标会前最近三个月及以上连续缴纳社保的书面材料!
①设立“在开标会前最近三个月及以上连续缴纳社保的书面材料”,限制了新公司的参与,既不公平、公正,又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政策背道而驰!新成立的公司,可以为新进的人员缴纳社保,但哪里会有开标会前最近三个月及以上连续缴纳社保的书面材料?若新公司提供了新进人员的社保,贵方又会辩称,人员社保未满三个月,不给分!那这不是限制了新公司参与投标的条件?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设立“在开标会前最近三个月及以上连续缴纳社保的书面材料”为评分标准,完全是将新成立的企业拒之门外,这难道不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最真实的证据吗?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条件,以“在开标会前最近三个月及以上连续缴纳社保的书面材料”的评分标准分数高达9分!这要压缩多少利润,才能让新企业、小企业拉平比分呢!新企业要生存,真的太难了。新公司、小企业又谈何发展?国家的政策,在某些评分条件下,也只能是一纸空谈!
这是完全与国家政策背道而驰的评分标准,建议删除!
②质疑函回复辩称:对实施人员进行社保要求是为了确保本项目实施人员为本公司员工,并非临时挂靠人员。证明实施人员为本公司员工,除了提供社保要求外,还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依据。因此,即使缴纳了一个月的社保,那也是本公司的员工;而对于那些暂时未交社保的人员,可以用签订的劳动合同来证明是本公司的员工。而评分标准却限定人员社保须为“在开标会前最近三个月及以上连续缴纳社保的书面材料”为评分依据,这明显是某些单位私立的即不公平又不公正的评分标准!
③本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实施人员在投保单位近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与项目需求和合同履行没有关系,即使投入缴纳了一个月社保的专业实施人员也不会影响到货物和服务质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章第71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投诉事项3.评分细则-拟派团队人员配置情况:(1)项目施工团队中,除项目负责人外,还应包括材料员、资料员、土建质量员、土建施工员、劳务员、机械员、设备安装施工员、设备安装质量员、标准员等专业施工人才,每名得0.5分,最高得4.5分。人员证书需提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截图,未提供不得分,实施人员不得重复。
(2)项目施工团队中,投入人员中包含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得0.5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注:社保缴纳证明:由社保机构盖章确认的,投标人为上述项目施工团队人员在开标会前最近六个月及以上连续缴纳社保的书面材料(书面资料出具时间必须为开标前30日内,由社保机构提供的格式或政务网获取印有社保机构电子签章的社会保险参保书面资料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同样有效);已退休的相关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及最近连续3个月投标人为其发放每月工资的银行流水证明,但年龄超过65岁的不予认可。未提供不得分。
事实依据:①以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用人标准强加于农业设施行业的行为,极为不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的采购内容为温室及其配套系统的采购及安装,据我们查阅相关资料得知:温室大棚建设不属于建筑工程范畴,既然不属于建筑工程的范畴,却采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人员标准(项目施工团队中,除项目负责人外,还包括材料员,资料员,土建质量员、土建施工员、劳务员、机械员、设备安装施工员、设备安装质量员、标准员等专业施工人才)来限定、限制潜在供应商的投标,是极为不妥的!
理由:第一,关于建筑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关于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此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中明确指出: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由此可见,对于何谓建设工程,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释义已经进行了明确,其中并不包含农业设施的建设。
以上明确指出,建筑工程需满足人们生活的工程实体,和本项目中的大棚特征完全违背,本项目的大棚不具备生活属性,建筑工程相关定义也没有农业设施的组成,而农业大棚连建设工程都不属于,显然更不属于建筑工程,而上述举例的工程实体也不包含农业大棚,甚至与农业大棚的结构相去甚远。
第二:建设工程的特征解释。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的强制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公共性”特征存在,也决定了我国诸多的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都在严格监管。建设工程所依附的土地必须为建设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用地性质的确认需要具备使用权证书。土地性质明确之后,尚需具备建设用地相关规划,依照《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上述前期手续完备之后,建设单位才有可能开工建设,然在正式开工前,我国建筑法第七条又明确:“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所谓农业大棚,一般是指具有保温性能的框架覆膜结构,其作用在于调节或改变种植物的生长时间,故农业大棚本质上属于农业设施,一般构架于农业用地上。因土地和大棚本身都是为农业服务,且大棚也非永久性建筑物,故在建设之前及过程中并不需要建设部门的审批,也不存在获取建设工程所需的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的可能性,且在诸多地方,此类大棚建设还可获取政策性补贴。
②评分标准还限定‘投标人为上述项目施工团队人员在开标会前最近三个月及以上连续缴纳社保的书面材料’,在质疑事项2中,我们已经明确地阐述了这是限定新公司参与投标的极其不公平的条件!
③我公司是浙江省外企业,目前国家有政策鼓励企业利用当地的农民工投入生产,带动当地人员就业,我公司愿意响应“中国共产党”的号召和指引,若我公司有幸中标,我公司愿意雇佣当地的农民工,参与本项目的建设。我公司能够理解采购单位认为项目紧任务重,需要加大人员投入,但人员可以临时聘请嘛!为什么必须提供拟派的实施人员在本单位近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作为佐证材料呢?这不是明显排斥外地企业、明显与政府的政策背道而驰吗?
质疑函回复辩称:‘为了防范虚假承诺,原则上应当提供缴纳证明材料’。我公司可以做到自用工之日起即为新员工缴纳社保,甚至为了满足本项目的评分要求,提前做好人员的安排,但评分标准中明确要求提供‘实施人员在本单位近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作为佐证材料’就完全限制了如我方这样的潜在供应商公平、公正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合法权力!是某些企业为排斥、限制潜在合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而设置的门槛!
④再说了:与单位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或者劳务派遣的,本单位实际用工并支付报酬的全部人员,均应统计入单位的“项目实施人员”。不仅包括缴纳社保的人员,也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兼职人员等。不能仅仅以在本单位近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作为佐证材料,缴纳社保的也不能证明是实际在工地进行施工人员,也可能是公司文职人员。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
⑤评审因素中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应当与项目的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相关。本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实施人员在投保单位近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与项目需求和合同履行没有关系,即使投入缴纳了一个月社保的专业实施人员也不会影响到货物和服务质量。
⑥本项目的评分标准中,以‘提供在开标会前最近三个月及以上连续缴纳社保的书面材料’为评标依据的分值高达9分,这样的分值分布是极为不合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章第71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据我方调查所知:能完全满足我方三项质疑条件的供应商仅有“杭州全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一家,我们完全有理由质疑本项目的评分标准就是“杭州全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为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为自己量身定制的评分标准。
因此,我方建议:
取消“本项目所用覆盖材料15丝PO膜须满足以下条件:要求以下技术参数:(1)拉伸强度(纵向≥40MPa;横向≥40MPa);(2)断裂标称应变(纵向≥800%;横向≥800%);(3)直角撕裂强度(纵向≥100KN/m;横向≥100KN/m);(4)透光率≥90%;(5)雾度≤25%;(6)红外线透过率≤20%;(7)厚度极限偏差±10%;(8)厚度平均偏差±10%;(9)流滴性能(初滴时间)≤200;(10)冲击破损质量>2000;(①全部满足得3分,未按②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或检测内容不全的,不得分。②po膜须提供符合核心技术性能要求成品抽样检测报告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专栏查询截图,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由具备PO薄膜检测能力且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评分标准;
取消“注:社保缴纳证明:由社保机构盖章确认的,投标人为上述项目施工团队人员在开标会前最近六个月及以上连续缴纳社保的书面材料(书面资料出具时间必须为开标前30日内,由社保机构提供的格式或政务网获取印有社保机构电子签章的社会保险参保书面资料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同样有效);已退休的相关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及最近连续3个月投标人为其发放每月工资的银行流水证明,但年龄超过65岁的不予认可。未提供不得分”的评分标准。
为了维护广大合法企业、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竞标项目的公平、公正,希望贵公司对我公司的质疑即使给予明确答复。必要时,本公司将请求相关机构接入调查,或者诉诸法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二、被投诉人辩称
被投诉人浙江广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相关供应商杭州全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于收到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浙江广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投诉事项的答辩: 我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了龙游县柑橘无病毒良种繁育基地(大棚)采购项目(招标编号:ZJGSZFCG*******)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质疑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17:00前。
于2024年3月15日收到兴化市友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的质疑函 qq邮件(详见附件1),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发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3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我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qq邮件(详见附件2)做出了相应的回复。
又于2024年3月23日收到兴化市友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的质疑函(第二次)qq邮件(详见附件3),因质疑函签章日期为2024年3月22日,发送日期为2024年3月23日,我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qq邮件(详见附件4)做出了相应的回复。
再次于2024年3月28日收到兴化市友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的质疑函(第二次)qq邮件(详见附件5),因质疑函签章日期为2024年3月26日发送日期为2024年3月28日,我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qq邮件(详见附件6)做出了相应的回复。
根据事实情况,我公司逐一明确回复兴化市友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各项质疑,说明事实情况并引用相关法律条款。
而关于质疑内容,我公司已在质疑答复函中给予详细回答,此处仅另附以下资料与证据用于参考:
1.《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7)。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附件8)。
相关供应商杭州全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对投诉事项的答辩:投诉内容第一条,关于PO膜相关的检测报告问题,我司在投标之前为满足该条评分标准要求就经过市场询价,知晓市场上几乎所有厂家都有该技术参数的PO膜,并且有多家厂家的 PO膜具有相关检测报告。根据材料中“质疑回复函”中提到的山东东大塑业有限公司,我司联系了该公司(其余两家公司因不熟悉没有联系),确可出具相应证明材料,除此之外,我公司在力所能及范围内,还联系了青州市万泰塑业有限公司,对方表示,也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上2家公司及我公司的PO膜都具备相关的技术参数及检测报告,并不构成独家占有的情况(证据附于后,为附近4和附件5)。
投诉内容第二条项目负责人及第三条项目组成员此两条为招标文件制作内容,我司仅表达看法。
社保能确保本项目实施人员为投标响应单位员工,并非为临时聚集的非专业人员,能更好的完成项目施工工作。如像质疑函中所说,中标后再进行人员招募,且不说能不能招募到合适的人员,即使招募到相关人员,该人员对项目前期情况不熟悉,也很难对本项目的实施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更何况如果招不到人员,对本项目的实施具有毁灭性的影响。且全国各地各种项目的招标,将近三个月社保作为人员作证材料具有普遍性,大部分潜在供应商也应该具备以上人员基本要求。
该项目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要求,玻璃温室和连栋大棚的建设具有一定专业性,对项目负责人如此重要岗位进行相对应的要求,完全合理、合规,如项目对项目负责人并无任何技术要求,如何确保本项目正常实施?
而材料员、资料员、土建质量员、土建施工员、劳务员、机械员、设备安装施工员、设备安装质量员、标准员等人员证书主管部门确实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非其他的部门和协会,国家其他部门也从未颁发上述人员证书,而且为了鉴别真伪,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确实会同步备案相关信息。对此我司觉得并无不妥。并且,为加强学习,我公司针对上述人员,查阅了浙江政府采购网《龙游县财政局关于龙游县烈士英烈墙建设项目--浮雕设计采购及安装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等文件,认为处理结果有一定的参考性,且本项目对相关施工要求更高,对上述人员有了更高的要求,因而该条款与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三、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09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于2024年3月12日发布采购公告, 2024年4月9日开标,中标单位为杭州全新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中标价为*******.7元,投诉人于2024年3月15日、3月23日、3月28日提出三次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3月21日、3月28日、3月28日做出质疑回复。目前,本项目尚未签订合同。
关于投诉事项1,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评分细则-产品质量(0-3分)涉及对覆盖材料15丝PO膜的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有明显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产品或者供应商”。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强调要求提供由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其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截图实际上是对某一特定品牌和产品型号的精准锁定,经我局审查,市场能提供符合15丝PO膜的采购需求的供应商有3家以上,且根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显示,有3家供应商在此评分项中获得满分。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3,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评分细则-设置拟派项目负责人情况及拟派团队人员配置情况,且要求提供‘在开标会前最近三个月及以上连续缴纳社保的书面材料’为评分标准,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新成立的企业”。根据住建部门提供资料显示,农业建筑是指用于农业、牧业生产和加工的建筑,如温室、畜禽饲养场、粮食和饲料加工站、农机修理站等。本项目为温室大棚项目,属于农业建筑类。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分细则中设置与建筑类相关的评分细则并无不妥。
针对提供“在开标会前最近三个月及以上连续缴纳社保的书面材料”的部分,拟派项目负责人及拟派团队人员配置为本项目实施团队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国库司留言编号(5359-*******)回复:“若为团队人员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则可作为评审因素。若该证明与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无关,则不宜作为评审因素”,因此,“提供在开标会前最近三个月及以上连续缴纳社保的书面材料”可作为评审因素。根据投诉人“调查询问函”回复,投诉人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投诉人成立于2022年10月31日,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日为2024年4月9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情况及拟派团队人员在开标会前最近三个月及以上连续缴纳社保的书面材料”,未使其权益收到损害。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2、处理结果:四、本机关意见
综上,投诉人关于龙游县柑橘无病毒良种繁育基地(大棚)采购项目(编号:ZJGSZFCG*******)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或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5月14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龙游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严伟强
3、联系电话: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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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基地 柑橘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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