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随机抽查项目库

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随机抽查项目库



抽查事项 抽查项目 检查项类型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备注
直销行为检查 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是否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直销行为检查 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是否有欺骗、误导等宣传行为和欺骗、误导等推销行为。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直销行为检查 直销员招募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否违规招募直销员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直销行为检查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直销企业是否有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为。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直销行为检查 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直销行为检查 换货、退货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是否违反有关换货、退货规定。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直销行为检查 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是否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是否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检查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否真实、全面、准确,是否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公示信息检查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公示信息检查 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检查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公示信息检查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检查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登记事项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登记事项检查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八条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登记事项检查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登记事项检查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业务)范围、企业财务资料、对外合同等证明材料,询问相关主管人员、工作人员了解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排查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登记事项检查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查看房屋产权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登记事项检查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登记事项检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查阅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登记事项检查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年度报告检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检查代表机构是否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提交的年度报告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款
商标代理机构是否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是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商标许可使用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是否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是否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有关管理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未申请变更注册事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或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或承接印刷不符合规定的商标标识。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是否未按照规定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提取标识样品造册存档。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废次标识未集中进行销毁,流入社会。

公示信息检查 大类



公示信息检查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公示信息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八条
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检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提交的年度报告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公示信息检查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检查即时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直销行为检查 大类



直销行为检查 重大变更事项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是否事先经批准。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直销行为检查 直销员证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直销员是否取得直销员证。 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大类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检查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未经许可设立文物商店,是否未经许可经营文物拍卖,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文物的商业活动。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大类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大类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大类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第11号公告)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第11号公告)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大类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销售检查 大类



食品销售检查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销售检查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销售检查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销售检查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大类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大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大类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大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监督检查 大类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安徽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皖质办发〔2018〕19号)


计量监督检查 大类



计量监督检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计量法》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计量监督检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计量监督检查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计量法》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计量监督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计量法》第十八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计量监督检查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

计量监督检查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大类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食品类、环境类、机动车类、综合类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监总局163号令)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大类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大类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检查 大类



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检查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价格行为检查 大类



价格行为检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
《安徽省价格条例》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7年政府令第199号)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等违法行为的检查 大类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等违法行为的检查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等违法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是否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大类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销售淘汰产品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是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检查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是否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是否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服务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是否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销售者购进或销售商品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检查销售者是否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 大类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情况。

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违法使用行为的检查 大类



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违法使用行为的检查 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违法使用行为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是否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大类




年度报告检查 大类



年度报告检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大类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大类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拍卖法》第六十条 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大类



登记事项检查 企业登记事项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至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检查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登记事项检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检查代表机构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登记事项检查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登记事项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检查外国(地区)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登记事项检查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是否依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事项检查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依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事项检查 大类




学校食堂 大类




化妆品生产的监督 大类




医疗器械检查 大类




药品批发企业的飞行检查 大类




餐饮服务单位 大类



餐饮服务单位 餐饮服务单位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五十七条等。 许可与制度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检验运输.

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大类



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食品生产企业的飞行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飞行检查工作规定(试行)》等。 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 可根据情况检查部分内容

餐饮 大类



餐饮 餐饮环节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 根据《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飞行检查工作规定》(试行),抽取的对象为全市获证餐饮企业:
1.列入市级重点整治范围的;
2.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检出现严重不合格的或多次出现不合格的;
3.曾经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有严重违法经营记录的;
4.被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存在严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的;
5.容易发生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
6.其他需要进行飞行检查的。


特殊药品经营的检查 大类



特殊药品经营的检查 特殊药品经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 1.相关特药法规培训情况;
2.是否落实特药购入、仓储、运输安全保障措施;
3.特药来源、销售流向是否合法合规。


企业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情况的检查 大类



企业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情况的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关于印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省市县乡四级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及《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检查事权划分细则》等。 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网站资质及专职人员在岗、超范围发布药品信息或发布虚假药品信息、超范围从事药品交易服务、销售假劣药品等情况。

销售环节高风险企业的检查 大类



销售环节高风险企业的检查 经营管控水平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等。 4.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及设备设施;
5.食品标签和说明书;
6.不安全食品召回。

销售环节高风险企业的检查 主体责任落实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等。 1.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
2.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


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检查 大类



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检查 市场开办者是否落实法律责任;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 1.是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是否明确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是否建立市场销售者档案,档案包括名称、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信息、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管理信息;
4.设置检测室,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检查 市场内销售者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情况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等。 5.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等法定义务;
6.销售者是否具有与其销售产品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7.销售者是否存在经营禁止销售产品行为。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检查 大类




食品流通 大类



食品流通 食品销售环节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 (一)是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查看)
(二)是否明确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查看资料)
(三)是否建立市场销售者档案,档案包括名称、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信息、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管理信息,并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查看资料)
(四)设置检测室,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现场查看或查看资料)
(五)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等法定义务。(现场查看)
(六)销售者是否具有与其销售产品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现场查看)
(七)销售者是否存在经营禁止销售产品行为。(现场查看)


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大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大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2-1、法律地位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63号令);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65号令);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质检认联〔2015〕438号);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认实〔2015〕50号)》;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认实〔2016〕71号);7.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06号)。 机构应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验检测业务。获得资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机构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2-2、技术能力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63号令);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65号令);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质检认联〔2015〕438号);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认实〔2015〕50号)》;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认实〔2016〕71号);7.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06号)。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有效管理。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并进行有效管理,所有测量设备在检定或校准(确认)有效期内。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2-3、行为规范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63号令);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65号令);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质检认联〔2015〕438号);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认实〔2015〕50号)》;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认实〔2016〕71号);7.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06号)。 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检验结论真实、客观、准确。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依据规定对检验检测样品进行管理。原始记录和报告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2-4、管理体系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63号令);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65号令);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质检认联〔2015〕438号);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认实〔2015〕50号)》;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认实〔2016〕71号);7.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06号)。 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大类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15-2、检查纤维制品禁止性规定执行情况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检查在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是否使用禁止性纤维制品;在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中是否使用禁止性物质;检查生产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物是否使用禁止性物质:检查在生产纺织面料中是否使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原辅材料;检查在织造、印染、整理等过程是否使用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存在不合理危险的染料、整理剂。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15-4、检查纤维制品的标注标识要求履行情况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第十六条 检查纤维制品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否标注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标识,其中以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作为铺垫物或填充物原料的,是否按照规定在标识中对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说明。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除依法标注标识外,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在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学生服、纺织面料标识是否包括:纤维成分、含量;安全类别。纺织面料不能确定安全类别的,是否标注国家标准要求的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重金属含量等理化检验指标。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15-3、检查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履行情况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检查纤维制品生产者是否对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保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检查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是否对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是否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检查学生服生产者是否有学生服原辅材料验收记录。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15-1、检查纤维制品生产管理状况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8号)第六条 检查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否符合该标准;产品是否具有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否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是否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开展“质检利剑”执法专项行动,对重点产品进行执法检查 大类



开展“质检利剑”执法专项行动,对重点产品进行执法检查 11-2、企业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1.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伪造产品的产地行为;2.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检查企业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
开展“质检利剑”执法专项行动,对重点产品进行执法检查 11-1、企业资质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1.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无生产许可证或者无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销售;2.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伪造或冒用许可证号、认证标志的行为。

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 大类



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 10-2、检查企业质量安全保障制度落实情况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GB *****-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第7、8、10条。 检查企业原材料进厂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查验等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
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 10-1、检查企业生产条件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七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一百一十条;《GB *****-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第2、3、4、5、6、9、11、12条;《GB 4806.1-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2017年10月19日实施)第5、7、8条。 检查企业厂区环境、厂房、设备设施、制度、人员、管理机构、产品追溯召回、文件管理和记录、符合性原则、产品标识信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督检查 大类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督检查 6-4、采购质量控制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09〕14号) 1.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2.企业采购的原材料是否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督检查 6-6、安全生产与行业特殊要求(如有)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09〕14号)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如防静电装置等。
3.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4.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要求。
5.装置单位产品能耗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要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督检查 6-5、检验管理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09〕14号) 1.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2.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包装和标识规定。
3.是否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督检查 6-1、组织机构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09〕14号)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督检查 6-3、人员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09〕14号) 1.负责成品出厂检验的质检人员应熟悉产品标准并熟练操作【危化品要求:化学分析工(至少2名)是否取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检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分析专业毕业证书。】
2.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督检查 6-2、设施设备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质检总局2011年第11号公告);《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09〕14号) 1.是否具备满足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3.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4.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


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大类



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气瓶充装单位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按《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5%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一年一次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按《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及生产许可条件

计量标准器具获证单位检查 大类



计量标准器具获证单位检查 计量标准器具获证单位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重点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标准。对计量标准使用的环境、设备、人员、方法、量值溯源等进行符合性检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大类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9-1、抽查产品质量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制定抽查计划、编制抽查方案,组织开展抽样、检验、异议复检、公布结果并开展不合格后处理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9-2、核实企业信息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3号令)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 填写有关抽样表格,核实表格中的企业信息。

开展企业产品质量承诺活动,对做出质量承诺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开展检查 大类



开展企业产品质量承诺活动,对做出质量承诺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开展检查 13-1、企业产品质量承诺一致性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方式推进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工作的通知》(质检办执〔2015〕1193号) 1.对企业做出质量承诺的产品进行检查,产品生产管理状况是否与承诺一致。
开展企业产品质量承诺活动,对做出质量承诺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开展检查 13-2、企业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1.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伪造产品的产地行为;2.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检查企业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

定量包装检查 大类



定量包装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的专项监督抽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75号令;           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规则》(JJF1070-2005)
对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单位定期进行检查。

制造计量器具企业检查 大类



制造计量器具企业检查 制造计量器具企业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工作需要,对不同种类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可证》制造计量器具的;是否按批准的型式组织生产;是否持续满足制造许可证现场考核必备条件要求等。


开展区域整治,对区域内生产企业开展检查 大类



开展区域整治,对区域内生产企业开展检查 12-1、企业资质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1.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无生产许可证或者无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销售;2.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伪造或冒用许可证号、认证标志的行为。
开展区域整治,对区域内生产企业开展检查 12-2、企业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1.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伪造产品的产地行为;2.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检查企业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

加油站检查 大类



加油站检查 对加油站经营者违法使用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加油
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对加油站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消费者投诉的加油站)。

计量检定机构检查 大类



计量检定机构检查 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授权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对取得省、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开展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单位进行监
督检查。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管理检查 大类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管理检查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查经营范围是否有特殊药品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实际经营是否与许可相符; 2.查特殊药品经营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查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经营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查必须凭处方严格销售的药品,销售是否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药品经营企业采购与验收检查 大类



药品经营企业采购与验收检查 企业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检查企业是否建立收货验收制度; 2.随机抽取验收记录,检查验收记录是否与本规范第八十条规定相一致; 3.验收人员是否逐批验收; 4.验收不合格的,是否注明原因及处理措施。
药品经营企业采购与验收检查 企业采购药品是否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抽查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
药品经营企业采购与验收检查 采购药品时,企业是否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从企业采购记录档案中分别在不同的时间段抽取涵盖各经营范围的不同品种,结合财务帐,查抽取品种的合法票据相应的付款金额和流向;付款金额和流向应与发票金额、发票开具单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中记载的一致; 2.核对付款流向与所抽药品供货单位作为首营企业审核时档案中记载的开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是否一致。
药品经营企业采购与验收检查 企业采购药品是否索取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检查零售企业采购有无超范围经营情况; 2.检查零售连锁门店是否经营二类精神药品,如果经营是否经当地药监部门批准; 3.检查药品零售企业采购是否有发票。

药品经营企业人员管理检查 大类



药品经营企业人员管理检查 在药品储存、陈列等区域不得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及私人用品。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查有关制度,是否有药品储存、陈列等区域不得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及私人用品的规定.
药品经营企业人员管理检查 企业是否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查处方审核签字、用药咨询服务、用人合同、岗位任命等,核对是否由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药品经营企业陈列与储存检查 大类



药品经营企业陈列与储存检查 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是否分开存放。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查看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是否有混放现象
药品经营企业陈列与储存检查 处方药、非处方药是否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提问相关人员药品的陈列要求及处方药、非处方药的相关常识。
药品经营企业陈列与储存检查 药品是否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现场查看药品陈列是否按储存温度要求分类陈列,经营冷藏药品是否配备冷藏展示柜,经营阴凉药品是否配备阴凉展示柜,经营常温药品是否有常温陈列的条件;2.现场查看药品陈列是否按剂型、用途要求分类陈列
药品经营企业陈列与储存检查 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处方药开架是否自选或处方药品区不封闭,顾客可以随意进出
药品经营企业陈列与储存检查 企业是否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现场查看温湿度监测设备温度显示及调控设施设备; 2.检查自动温湿度监测系统测点终端安装设置或温湿度计挂放位置是否合理; 3.检查温湿度记录。
药品经营企业陈列与储存检查 企业是否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检查是否有不合格药品陈列;2.现场抽查若干个需重点养护的品种,查是否建立重点检查品种目录,并实施重点检查

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与职责检查 大类



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与职责检查 企业是否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查现场的各项经营条件,结合药店的进货票据与销售情况,核实经营范围和规模是否与经营条件相适应; 2.查计算机管理系统是否与企业经营管理相适应; 3.现场提问相关人员各自岗位的操作情况。

计量器具检查 大类



计量器具检查 计量器具是否检定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器具是否检定
计量器具检查 是否在检定周期内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是否在检定周期内
计量器具检查 是否存在作弊行为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是否存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
计量器具检查 是否配备专业计量人员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是否配备专业计量人员
计量器具检查 是否有计量管理制度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是否有计量管理制度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成品油质量抽检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四条 成品油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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