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一证多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一证多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审批便利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减负增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粤府办〔2023〕11号)及《湛江市落实〈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的分工方案》(湛发改体改〔2023〕905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一证多址”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

  一、工作目标

  在确保食品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一证多址”审批,即一张许可证可载明多个生产地址(经营场所),解决许可证办理次数多、周期长、管理成本高等问题,构建政府、社会、企业多元共治新格局。

  二、具体内容

  本实施方案所称“一证多址”,是指在湛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具有多个生产地址(经营场所)的,根据企业意愿选择是否进行“一证多址”整合。

  三、适用范围

  (一)食品生产许可:同一企业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两个以上(含本数,下同)生产地址,或在其住所以外增加生产地址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一证多址”。

  (二)食品经营许可:在湛江市同一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区域内,拥有5家以上连锁门店(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使用统一字号(商号),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的超市、便利店、连锁餐饮企业等食品经营企业,其总部或分支机构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

  四、不适用情形

  (一)特殊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小作坊登记,在经营场所以外承接他人自办且非营利性宴席等群体性聚餐的餐饮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主体业态,不适用“一证多址”。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监管执法部门反馈风险等级高、曾作出虚假承诺、重大风险隐患、严重失信行为、重大违法行为、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等情形,不适用“一证多址”。

  五、食品生产许可办理流程

  (一)办理方式

  1. 食品生产企业的住所和所有生产地址在同一县(市、区)内的,企业向辖区市场监管局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的核发、变更及延续申请材料。

  2.食品生产企业的住所与生产地址不在同一县(市、区)内的,向生产地址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的核发、变更及延续申请材料。

  3.食品生产企业已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增加跨县(市、区)生产地址的,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原发证机关及时函告新增地址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新增地址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将核查结果(含核查材料)反馈至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对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准予在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多个生产地址。

  4.食品生产企业申请新办《食品生产许可证》,存在两个以上跨县(市、区)生产地址的,可由企业自主选择任一生产地址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发证机关,向其提交申请。接收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即发证机关)对本辖区内生产地址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函告另一生产地址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另一生产地址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将核查结果(含核查材料)反馈至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对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准予在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多个生产地址。

  食品生产企业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提交申请材料。通过线上申请的,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核发、变更及延续;通过线下申请的,向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的核发、变更及延续申请材料。

  (二)提交材料规范

  1.新办《食品生产许可证》时申请“一证多址”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广东政务服务网公示的办事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已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增加生产地址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参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已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延续同时增加生产地址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五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参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三)受理及审批流程

  1.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要求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作补齐补正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要求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已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核发或新增生产地址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按时限要求完成现场核查。同时申请多个生产地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所有生产地址进行现场核查。

  4. 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网上办事指南公示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按要求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证多址”《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在每个生产地址后加括号注明该地址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别名称,并在《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的备注栏注明对应食品类别的生产地址。

  六、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

  (一)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申请人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核发、变更及延续;

  线下办理:申请人直接向辖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的核发、变更及延续申请材料。

  (二) 提交材料规范

  1.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一证多址”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已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增加经营地址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参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

  3.已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延续同时增加经营地址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参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

  4.对取得告知承诺制评审确认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对直营门店申请“一证多址”的,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进行申请。申请人除按上述第1-3项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食品连锁餐饮企业承诺书》。

  (三)受理及审批流程

  1.一般流程

  (1)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要求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作退回补正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要求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已受理的新办食品经营许可或新增经营地址申请,发证机关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按时限要求完成现场核查。同时申请多个经营地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所有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核查。

  4.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网上办事指南公示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按要求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告知承诺流程

  (1)申请人满足告知承诺条件,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程序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后免于现场核查,并于1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2)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栏目中标注“一证多址”字样,并按照阿拉伯数字顺序逐一载明各个地址,涉及的各门店可通过悬挂“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实现“亮证”。

  (三)变更、延续与注销

  “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延续、注销的,由持证企业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规定执行。

  七、监督管理

  (一)落实证后监管

  1.对于获得“一证多址”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由各地址所属辖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属地监管。

  2.申请人获证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日常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日常监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后3个月内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2、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等方式取得许可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发放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的所有经营地址实施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其现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承诺内容、许可核准事项相一致。对实际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与许可核准事项不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强化信用监管

  1.“一证多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职责应由日常监管部门按照风险分级管理的要求履行。

  2.“一证多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变更及延续的,除变更生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生产地址文字性变化(实际地址不变)等登记事项外,市场监管部门均需对许可证上载明的所有地址进行现场核查。

  3.“一证多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任意一个地址有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等食品安全信用记录的,市场监管部门均需对许可证上载明的所有地址进行现场检查。

  (三)严格执法监管

  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执法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地址(经营场所)未在许可证上载明的,视为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作出调查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推动改革落地。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积极有效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一证多址”工作,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地落实。

  (二)严格日常监管,落实主体责任。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许可与监管工作的衔接,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措施,引导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辖区食品质量安全。

  (三)及时总结经验,提升服务效能。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实行“一证多址”改革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市市场监管局沟通、协调解决。要总结改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升服务效能。对改革工作有关意见或建议,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反馈。

  九、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食品连锁餐饮企业承诺书.doc


标签: 实施方案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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