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冀0404破1号邯郸金鑫铸管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开招募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4冀0404破1号邯郸金鑫铸管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开招募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邯郸金鑫铸管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开招募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0日裁定受理邯郸金鑫铸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令本院审理该案。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指定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为邯郸金鑫铸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因破产清算的工作需要,管理人决定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对邯郸金鑫铸管有限公司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现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邯郸金鑫铸管有限公司于1996年11月08日登记设立,登记机关为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殷吉荣,住所地为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东常赦村,经营期限至2034年11月0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601*******,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生铁及铸管、铸件、团球、精粉、塑料管、橡胶密封套加工与销售。
股东分别为:邯郸县华盛炼铁厂(出资6280万元,持股62.8%)、盈鸿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出资3720万元,持股37.2%)。
根据邯郸金鑫铸管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截至2023年年8月5日资产负债表,邯郸金鑫铸管有限公司资产总计********.15元,负债总计*********.97元,所有者权益总计-*********.82元。邯郸金鑫铸管有限公司自2013年3月以来,未再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审计机构
对邯郸金鑫铸管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查债务人提供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清册;
2、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
3、组织对债务人财产的盘点工作 ;
4、处理债务人的呆账、坏账的核销;
5、处理债务人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
6、 配合管理人审核债权,与管理人共同编制债权债务清册;
7、协助处理纳税申报、税务债权核查等税务事宜;
8、按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一式八份);
9、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10、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11、专门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涉税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等事宜;
(2)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人、关联企业之问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3)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4)债务人与相对方的款项支付情况;
(5)审计机构应当对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前一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及债务人破产受理之日前六个月内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6)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专业服务。
审计机构严格按照上述审计业务要求进行审计,报告中要全部体现。
(二)评估机构
1、完成邯郸金鑫铸管有限公司全部资产的评估工作,向管理人提供评估报告(一式八份);
2、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3、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4、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5、工作要求参照审计要求。
三、资质及参与人员要求
1、审计、评估机构派出人员从数量和能力上都要能够保证工作需要,具备审计、评估的相应资质、资格要求;
2、审计、评估机构对拟派出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人数、及其人员具备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需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
3、审计、评估机构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保证函,保证上述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派出工作人员。
四、审计、评估费用
1、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评估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评估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2、如审计、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3、因破产清算案件的特殊性,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审计、评估费用的支付时间;
4、本次审计、评估过程中产生的人员餐费、差旅费等由审计、评估机构自行承担。
五、报名资质要求
1、报名单位应当入围《河北省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报名备案名单》或《邯郸市中级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报名备案名单》,并应当具有相关业务经验;
2、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
3、熟悉企业破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曾承接过与债务人同行业的破产审计、评估业务者优先考虑;
4、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六、需要提交的材料
报名人应于报名期限届满前向管理人提交申报书(一式四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参与意向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合同范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的审计、评估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负责本项目主要人员的审计师、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复印件);
5、审计、评估相关业绩证明等(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企业审计、评估工作经验);
6、本项目的工作计划、人员安排、报价及是否接受垫付前期费用的说明;
7、本机构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设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承诺;
(2)开展工作时,坚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3)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于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4)保证出具的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5)按照管理人规定时问及公告要求,及时出具审计、评估报告;
(6)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的咨询,负责报告内容的解释工作;
(7)明确说明出具审计、评估报告的时间。
七、报名方式
1、地址:邯郸市复兴区东常赦村村东邯郸金鑫铸管有限公司院内;
2、联系人:胡继军律师、赵腾飞律师;
3、电话:139*****966、131*****053;
4、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至 2024年5月28日16 : 30止。
八、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系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同意,管理人将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申报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事项由管理人评分决定,最后得分最高者入选;
3、关于最终入选结果,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入选机构,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4、审计、评估机构的入场时间待签订委托合同后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
5、本次审计、评估的公告作为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
6、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邯郸金鑫铸管有限公司管理人。
邯郸金鑫铸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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