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冀09破20号河北鸿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4冀09破20号河北鸿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河北鸿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2024)冀09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北鸿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2024)冀09破20号决定书,指定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依法查明河北鸿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及负债,全面高效推进河北鸿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工作的顺利进行,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现决定公开选聘审计机构对河北鸿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账目全面审计。现对相关选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河北鸿福公司(原名任丘市鸿福基布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在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经营期限2013年11月13日至2063年11月12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任丘市雁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为丁小雪。河北鸿福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丁小雪出资3750万元,占股75%,檀永亮出资1250万元,占股25%。河北鸿福公司经营范围为新型聚酯产品的研发;生产:长丝土工布、聚酯长丝基布、长丝无纺布、玻纤制品、CNF立体多彩装饰片材;销售:建筑防水材料、保温材料、聚酯布、丙纶无纺布、橡塑制品、五金电料。2016年12月12日变更名称为河北鸿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为丁小雪,监事檀永亮。河北鸿福公司高管均为股东。
河北鸿福公司已于2022年事实停业,将公司厂房、设备、办公楼均出租给第三人使用。
二、审计工作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行业准则、管理人的有关要求,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日期为基准日,对基准日前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厘清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对公司的银行往来、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依据审计内容及时调整账目及报表,处理债务人的呆账、坏账的核销;
2、审计债务人股东出资及实缴情况,是否有虚假出资、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
3、核查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从债务人处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4、审计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行为;
5、审计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流向、担保及其他行为,说明合法与否及依据;
6、协助管理人核查债权并处理债务人涉及的税务问题;配合管理人做好破产工作中涉及债务人财务记载资料的调取,协助完成财产状况调查报告、资产清收等;
7、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进展,分析债务人偿债能力;
8、根据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如有),对作出的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9、管理人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具体审计服务范围以签署的业务委托合同为准。
10、审计时间要求:在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上述审计要求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三、审计机构资质条件
1、参选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进入河北省高院或沧州中院社会中介机构名册的审计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定的从业资质,具有提供债务人财务状况及资产审计工作所需的服务能力;
2、参选机构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工作判断的关系;
3、参选机构具有审计工作经验及破产清算相关业务经验和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4、参选机构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且不得进入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的失信人名单;
5、接受并满足管理人对项目完成的时间、质量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参加遴选应提交的材料
报名参加本次遴选的审计机构需按照如下清单提供材料,以备管理人选聘评定:
参加河北鸿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审计工作的竞选方案(原件);
参选机构介绍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参选人主体资格、财务状况、职业责任险缴纳情况、获奖情况等);
参选机构关于与债务人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声明;
参选机构关于近三年在本行业内从事相关工作未受到政府部门给予不良记录或行政处罚,未被司法机关判处承担法律责任以及近一年在本行业内从事相关工作未受过惩戒和处分的声明;参选机构参与本项目的总负责人、主要人员名单,以及能够投入本项目的专业人员人数及专业人员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称复印件;
参选单位具有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工作经验,并提供相应材料;
参选机构初步的服务方案、服务承诺及报价、收费是否可以协商以及最大折扣比例等事项;
参选文件所需附件及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审计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拟签字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联系方式等。
五、服务费用提示及支付
审计机构服务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和收取,审计机构报价为一次性包干费用(含税价),无预付款。鉴于破产项目的特殊性,最终选定的机构需垫资开展工作,管理人将在河北鸿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处置完成且资金进入管理人账户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审计价款。
六、评审、定标规则
河北鸿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将根据各意向机构的报价、资质、报名材料的有关内容,综合审计效率及破产案件专业经验等因素,择优确定最终中标的审计机构与之签订业务约定书,并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未中标的,管理人将不再另行通知未中标情况,亦不再将未中标意向机构提交的材料退回。
七、报名方式
各意向机构如有意参加审计机构的选聘,请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交报名材料,签字并盖章后密封(密封处写明参选审计字样),于2024年5月29日17时前送至河北鸿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处。逾期提交的,视为无效报名。
联系地址:河北省任丘市东风西路中央公园2号楼1101室(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朱律师,电话:189*****696;温律师,电话:150*****691。
八、其他说明
1、本公告中所列债务人的基本情况,供意向中介机构参考,不视为管理人的承诺;
2、本次选聘不适用《招投标法》,对本选聘公告的最终解释权由管理人享有。
特此公告
河北鸿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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