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跨东海域通道工程设计咨询、勘察监理-招标/资审公告
厦门跨东海域通道工程设计咨询、勘察监理-招标/资审公告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补充纪要(二)
工程名称 | 厦门跨东海域通道工程 (设计咨询、勘察监理) | 招标阶段 | 设计咨询、勘察监理 | |
修改、澄清纪要补充内容如下: 一、澄清疑问: 1、本项目招标文件修改、澄清补充纪要(一)中对联合体要求明确:跨水域公轨合建桥梁须由联合体牵头人独立承担设计咨询任务,不允许分割。是否已说明本项目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及评标办法中的业绩加分项必须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提供,不允许联合体之间的业绩累加? 答:答疑是对联合体分工进行进一步明确。业绩按照招标文件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5)和第三章评标办法2.2.4(4)投标人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业绩(6)的规定“仅认可承担本项目设计咨询任务的单位提供的设计或设计咨询业绩”。联合体牵头人应至少提供一项加分业绩。 2、《投标人须知正文》的“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http: //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问题1:“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http: //glxy.mot.gov.cn)”中录用的是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勘察资质企业不在该管理系统内。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勘察监理)单位是否必须要进入此管理系统备案? 问题2: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http: //glxy.mot.gov.cn)”是否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一致? 答:(1)联合体成员方若仅承担勘察监理工作,则不需要进入此管理系统备案; (2)两个网址进入的为同一管理系统。 3、关于项目负责人。《招标公告》的“3.6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设计资质证书、勘察设计业绩及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勘察设计业绩,应与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实质性内容一致,否则, 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而在《投标文件“商务与技术文件”》的“五、资格审查表”的“(五)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中,并未要求附项目负责人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因咨询业绩无法在此网站备案并查询,导致咨询项目负责人无法在此网站备案。是否可理解为不需要项目负责人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 答:项目负责人提供的业绩全部为咨询业绩时,可以不需要在该系统中登记。 4、《招标公告》3.1(2)业绩要求“c、设计业绩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或 “福建省交通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交通·福建)” (http://220.160.53.3:*****/gzwz/)中登记的并能体现业绩指标的,提供网页截图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 问题:如设计业绩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中有登记,有桥长及桥梁跨度,但未明确桥梁所跨水域宽度,能否附业主证明来证明桥梁所跨的水域宽度? 答:投标人应提供能够体现桥位处岸线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咨询报告或设计图纸或资规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所有材料须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5、《招标公告》3.1(2)业绩要求“d、设计咨询业绩是指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进行设计咨询的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若有)、合同协议书、设计咨询成果文件(体现业绩指标)、设计咨询成果批复(审定)文件(若有)、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审定)文件、体现业绩指标的设计图纸、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问题1、“中标通知书(若有)”和“设计咨询成果批复(审定)文件(若有)”是否非必须提交内容,可有可无? 问题2:“体现业绩指标的设计图纸”是否只需提供能体现桥梁类型、桥梁跨度、水域宽度等指标的内容即可? 答:(1)若有则需提供,若无则无需提供。 (2)“体现业绩指标的设计图纸”应能完整体现《招标公告》3.1(2)业绩要求描述和备注a、b的要求。 6、《招标文件修改、澄清补充纪要(一)》的附件1给出了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但是签署处只有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联合体成员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格式合适否? 答:联合体各方均应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联合体成员方可在下方自行增加。 7、本招标项目对于联合体投标的理解是否为: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能独立承担跨水域公轨合建桥梁的联合体牵头人所对应的公路桥梁和轨道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联合至少应具备本次招标资格条件中设计资质或勘察资质要求任意一项的任意一子项,联合体资质累计应满足资格条件的所有资质要求,且各方均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工作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 答:理解有误,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修改、澄清补充纪要(一)》本项目联合体要求为: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仅允许由具有设计、勘察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具有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设计资质且独立承担本项目跨水域公轨合建桥梁设计咨询任务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各方均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工作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工作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其中跨水域公轨合建桥梁须由联合体牵头人独立承担设计咨询任务,不允许分割。勘察监理工作须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具有勘察资质的同一个单位承担。 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招标文件3.1(1)②所要求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公路行业甲级设计资质和市政行业甲级设计资质或同时具有公路行业的(公路、特大桥梁、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和市政行业(轨道交通工程和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设计资质”。 (以下空白) | ||||
招标人(项目法人): (印鉴)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4年5月26 日 | 招标代理机构: (印鉴)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4年5月2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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