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4〕81号

乐山市市中区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4〕81号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处罚〔2024〕81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70******D

住所:乐山市市中水口镇文化街97号

法定代表人:曾*峰


2023年12月19日,我局接到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群众留言,该工单反映乐山市市中区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以停气相威胁,强制用户更换入户后的管道。经核查,当事人涉嫌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2024年1月23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

2023年11月17日当事人在天然气入户管线隐患整改时收取杨*俊新增用气点费(热水气)100元;2023年11月19日当事人在天然气入户管线隐患整改时收取王*刚新增用气点(灶具)费500元;2023年11月25日当事人在天然气入户管线隐患整改时收取钟*强新增用气点(热水器)费500元;2023年11月29日当事人在天然气入户管线隐患整改时收取李*洪新增用气点(热水器)费400元;2023年12月6日当事人在天然气入户管线隐患整改时收取潘*容新增用气点(灶具)费600元;2023年12月6日当事人在天然气入户管线隐患整改时收取雷*洪新增用气点(热水器)费500元;2023年12月8日当事人在天然气入户管线隐患整改时收取袁*国新增用气点(热水器)费500元。综上,2023年11月、12月当事人在天然气入户管线隐患整改时共计收取新增用气点费3100元。

对农村新开户用户,当事人拟按6500元/户收取开户费,其中包含燃气表费420元/只,但2021年3月1日后无农村居民在当事人处办理天然气新开户业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3份、曾*峰询问笔录1份、鲜*东询问笔录4份、毛*妹询问笔录1份、乐山市市中区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企业收费项目清单1份、乐山市市中区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安装成本明细表2份、燃气用户增加用气量安装告知函1份、电子发票及天然气入户管线隐患整改材料明细单复印件共计36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6页等,证明当事人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事实等;

证据二:乐山市市中区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曾*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等;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鲜*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明当事人委托鲜*东配合我局调查及授权权限等;

证据四:滟澜洲繁花里天然气安装工程合同复印件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4张等;证明当事人为繁花里小区安装天然气工程的相关情况等;

证据五:关于四川华构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更换设备材料的协议复印件1份、天然气供气合同复印件2份、四川华舜包装有限公司天然气安装供气工程工程预算总价复印件1份、乐山平信建材有限公司天然气安装供气工程工程预算总价复印件1份等;证明当事人为四川华构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四川华舜包装有限公司、乐山平信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天然气服务的相关情况等。

2024年4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4〕8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责令当事人在15日内,退还多收的价款3100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截止2024年5月15日,当事人未退还多收的价款。

本局认为,根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中明确要求:……二、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三)供气环节收费……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六)其他各类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当事人作为供气企业,向下游用户收取新增用气点费和气表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客观情况,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100元;

2.处罚款*****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元。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本局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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