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江口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江口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民办学校的举办、分立、合并、终止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 教育局民幼中心 | ||||
2 | 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2008年8月27日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第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 教育局人事股 | ||
3 |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2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41号) 第六十四条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教育局民幼中心 | ||||
4 | 违反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21年修订) | 教育局民幼中心 | ||||
5 |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教育局教育股 | ||||
6 |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三条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 教育局招生考试院 | |||
7 | 对教师使用假资格证书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 | 教育股人事股 | |||
8 |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 教育局民幼中心 | ||||
9 |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教育局教育股 | ||||
10 | 对考生考试违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2012年1月5日修正。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教育局招生考试院 | ||||
11 | 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行政给付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8 号)。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保障中小学校长接受培训的权利。中小学校长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侵犯其接受培训权利的,有权按有关程序向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 教育局人事股 | ||||
12 |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1999年9月13日颁布,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教育局人事股 | ||||
13 |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授予荣誉称号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 教育局人事股 | ||||
14 |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给予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教育局人事股 | ||||
15 | 教育督导 | 行政检查 |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第十七条 督导机构或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督导机构可进行复查。 | 教育局督导办 | ||||
16 | 对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准 | 其他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 教育局教育股 | ||||
17 |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的备案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 教育局民幼中心 |
标签: 行政执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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