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委机关各相关科室: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2024年市本级为民办实事工程任务的通知》(南府办〔2024〕8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全市危重孕产妇救助工作,健全我市危重孕产妇救助制度,有效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危重孕产妇实施救助,进一步减轻危重孕产妇家庭经济负担,保障医疗救治顺利开展,有效控制和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确保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提出的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控制目标,进一步提高我市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二、救助对象

具有南宁市户籍,从怀孕至产后42天内,因病情需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救治并下达书面病危(重)通知书,病情危重的孕产妇。

三、救助范围

(一)危重孕产妇在住院和应急转运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使用药品、血液及血液制品,以及必要检查、手术治疗、心电监护、呼吸机、转运等使用产生的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互助统筹、医疗救助基金、生育保险、商业保险等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个人负担(如无以上报销途径的为住院和应急转运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

(二)邀请自治区、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相关医疗专家到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现场指导危重孕产妇抢救授课费。

四、救助标准

(一)救助金额个人自付费用部分超过5000元的实行分段救助,救助最高限额为8万元,个人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三类经济困难家庭的孕产妇按照下条规定执行),不予救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自付部分超过5000元(含)、小于1万元的孕产妇,补助额度为30%;

2.自付部分超过1万元(含)、小于2万元的孕产妇,补助额度为30%;

3.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含),补助额度20%,救助最高限额为8万元。

(二)三类经济困难家庭的孕产妇,个人自付费用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补助额度为100%。个人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含)的,参照上条规定执行。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孕产妇;

(2)身体有残疾(持有残联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孕产妇;

(3)乡村振兴脱贫户、监测户孕产妇。

(三)医疗专家指导危重孕产妇抢救授课费的补助标准。邀请自治区、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医疗专家现场指导,每次给予授课费500元/人。授课费由危重孕产妇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从“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资金进行支付。

五、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特殊情况,可由孕产妇配偶或直系亲属)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报。申报对象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申请表》(附件1)。

2.孕产妇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特殊情况时,孕产妇配偶或者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应提供结婚证、申请人及孕产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关材料。

3.住院治疗有关材料(需加盖救治医疗机构公章):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危通知书、疾病证明书。

4.申报人的银行账号。

以上材料县级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二)县级审核。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报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将审核通过的《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申请表》《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经费明细表》(附件2)、救助经费请示及其他救助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卫健委妇幼健康科。所提供材料属复印件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盖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三)市级审批。市卫健委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再次审核,审批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

(四)资料留存。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申报材料、救助支付凭证等材料复印件以及《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申请表》、《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经费明细表》收集存档。

六、资金管理 

(一)项目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原则下达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项目资金可跨年度滚动使用。市级审核完成后,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将救助资金发放给救助对象。超出市级财政补助部分从市卫健委预算调整支出。

(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禁滞留、截留、挤占、转移、挪用、虚列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和专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对骗取和套取项目资金的医疗保健机构和患者,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多渠道筹集本级孕产妇救助经费,切实为危重孕产妇救治提供保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工作有效开展,成立2024年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 长:唐驰市卫健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谭英姿市卫健委三级调研员

成 员:麻元浩市卫健委办公室主任

谢周华市卫健委妇幼健康科负责人

翁海波 市卫健委财务科科长

冯瑞市卫健委考核督查科科长

张瓒市卫健委医政医管科负责人

其他成员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督查组、资金保障组。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妇幼健康科,由谭英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谢周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市卫健委妇幼健康科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制定项目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组织开展政策宣传、项目培训、技术指导工作。督查组设在市卫健委考核督查科,由冯瑞同志兼任督查组组长,市卫健委妇幼科项目负责人、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妇幼股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全过程,及时协调推进项目进度。资金保障组设在市卫健委财务科,由翁海波同志兼任资金保障组组长,各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务股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负责根据工作进展,及时协调、拨付项目资金。

(二)强化监督检查

市卫健委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危重孕产妇救助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指导,定期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落实救助工作,全面跟踪了解危重孕产妇的核定过程、危重孕产妇救治过程及相关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遇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市卫健委协调解决。

(三)加强培训指导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孕产妇救助工作制度,组织协调辖区危重孕产妇救助工作。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基层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根据项目管理需求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和管理培训。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并及时向危重孕产妇开展项目救助政策宣传指导,提高社会公众对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政策的知晓度。

(四)报送统计数据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于每月20日前将《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治情况月报表》(附件3)报送至辖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汇总表报送至市妇幼保健院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部,由市妇幼保健院汇总分析后报市卫健委妇幼健康科。

救助工作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救助时间以出院日期为准。


附件:1.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申请表

2.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经费明细表

3.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治情况月报表


标签: 危重孕产妇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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