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湖库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龙门县湖库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一、采购项目名称
《龙门县湖库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服务项目
二、采购内容
具体采购内容及工作方案详见附件《龙门县湖库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服务项目采购内容》
三、时间安排
报名时间:2024年5月28日-6月3日(5个工作日)
四、报名条件要求
1.服务提供方必须是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
2.服务提供方营业执照上有本项目所需生态环境类的相关经营范围,报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服务提供方报价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评选办法
本次评选按照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有关评分方法进行评选。
六、注意事项
1.服务提供方报名资料必须密封,并在报名限定时间内提交报名资料。
2.报名资料需完整,资料不完整的不进行评分。
3.在采购实施过程中,如遇投诉举报无法确定供应商,或报名不足3家时,或其他无法确定供应商的情况时,由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党组研究决定处理。
七、联系事项
报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龙城街道西林路98号
联系人:黄晓锐 联系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
附件:
龙门县湖库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服务项目采购内容
一、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
(一)该项目中选服务单位的数量设置为1名。
(二)报价方式:单项报价与总价报价。
(三)报价要求:
1.服务竞投人列明各服务内容单项报价金额及总预算报价金额。
2.服务竞投人报价中需要包括项目全部内容的费用(如交通、人员、培训、不可预见的费用及税金等),费用不管是否在采购方报价书中单列,均视为投标总价中已包括该费用。
二、项目需求内容
(一)项目总体概况
1.项目名称:龙门县湖库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服务
2.采购单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
3.项目范围:1、完成上级要求的龙门县域内水库的入河排口排查、溯源工作 ,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全覆盖;2、龙门县县域1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入河排口的复核录入工作。
4.项目概况:龙门县湖库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服务项目采购第三方服务,预算上限金额为75万元。
5.项目服务时间:2024年10月底完成
(二)详细服务内容
序号 | 服务内容 | 详细内容 | 备注 |
1 | 龙门县湖库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 | 1、服务范围:按照上级下达龙门县县域水库入河排污口排查任务,完成排污口排查溯源,完成对全县水库入河排污口排查全覆盖任务。 2、服务内容: 1)分类填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排查,按要求开展监测、溯源工作,并在排查系统中进行信息数据填报; 2)开展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第二阶段:对第一阶段排查出现超标或存疑的排污口采样后进行复测;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现场快速监测、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实验室检测等方式。 3)溯源分析。对于核定为入河排污口的,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溯源,往上游追溯明确排污口污水的来源(工业企业直排、污水处理厂、农业农村排口、雨洪径流、地表径流、其他),明确来源后在排查系统中完成登记; 4)提交排查成果(包含排查报告、一口一册、排污口分布图等) | |
2 | 龙门县县域1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入河排口的复核录入工作。 | 对照已录入系统的1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的入河排口,按照入河排口排查技术规范及管理监督实施方案等工作要求开展查漏补缺复核工作,做好检测、溯源、系统录入等工作。 |
(三)服务条件
服务提供方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具备独立完成编制的能力,制定与项目对应的服务方案,不允许分包、转包;
3.具备有一定专业技术的服务团队。
(四)工期、人员、成果及投资要求
1、工期要求
水库入河排口排查完成时间:2024年6月底;1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复核工作完成时间:2024年10月底。
2、成果及质量要求
(1)编制完成并提交《2024年龙门县湖库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2024年龙门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体报告》(含一口一册、排口分布图等)。
(2)广东省入河排污口排查系数数据录入及校核。
三、服务要求
1.服务提供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财政、财务等相关的法规、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方相关要求,本着合理、合规、节约投资资金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托任务,对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负责保密责任。
2.具有足够的人力、物力等资源保证按时按质量完成招标人委托的业务。
3.服务提供方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较好的社会信誉。应提出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的措施。
4.服务提供方必须具有保证业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办公设备等。
5.服务提供方必须针对本项目制定服务计划及承诺。
6.服务提供方须独立完成采购方委托的业务,不得将委托任务转让或分包给第三方。保证项目资料的完整,不得遗失、损坏项目资料,并按采购方的要求按期做好已完成项目的相关资料移交和归档工作。未经采购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项目有关的保密信息,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有关情况。
四、付款方式
由采购方按下列方式支付合同款项:
1.根据《关于印发<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惠财建〔2014〕24号)文的管理办法支付。
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采购方凭服务提供方提交的完税发票支付技术服务费,费用以签订合同为准。
3.采购方不承担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给服务提供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4.因采购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方已经按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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