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北海市市区202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的通告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北海市市区202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的通告

北建保〔2024〕107号


社会公众:

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的通告》(北政布〔2021〕70号)精神,北海市本级2024年度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续实行常态化受理申请工作机制,可随时申请、随时受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分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续租申请等三种方式,保障类型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等四种类型。为便于申请,现结合北海实际,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或者租赁住房货币补贴:(A类)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且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注:申请人子女非本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但跟随申请人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小学及以上院校就读的,可纳入共同保障)

2.属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者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2024年执行标准为*****元/人/年)、人均财产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6倍(2024年执行标准为******元/人)的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B类)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且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注:申请人子女非本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但跟随申请人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小学及以上院校就读的,可纳入共同保障)

2.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24年执行标准为*****元/人/年)、人均财产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倍(2024年执行标准为******元/人)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实物配租:(C类)

1.申请人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者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本市居住证。

2.申请人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以毕业证书为准)。

3.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含1年);灵活就业的,在本市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1年以上(含1年)。[注:自申请之日往前推时间,中间有间隔半年以上(含半年)未缴纳税款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停缴之前的时间不计入累计时间]

4.申请人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单身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实物配租的,应当同时符合上面规定条件,且其父母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不受人均年收入、家庭财产的限制。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在本市区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可以申请实物配租:(D类)

1.申请人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3年以上(含3年),并具有本市居住证(本市农民工具有本市户口)。(注:申请人子女跟随申请人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小学及以上院校就读的,可纳入共同保障)

2.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2年以上(含2年);灵活就业的,在本市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3年以上(含3年)。[注:自申请之日往前推时间,中间有间隔半年以上(含半年)未缴纳税款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停缴之前的时间不计入累计时间]

3.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24年执行标准为*****元/人/年)、人均财产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倍(2024年执行标准为******元/人)的家庭。

4.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以上A、B、C、D类情形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户申请家庭应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单亲家庭,或者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单身人员可视作一户申请家庭。孤儿年满18周岁后,可独立申请。同一申请人重复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

(五)各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方案由投资建设单位自行制定,优先解决本辖区或本单位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由申请人向建设单位提交租赁申请,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分配和管理。

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

属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A类),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保障,亦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其中申请实物配租保障的,在轮候期间内可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已取得实物配租保障的,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标准,即在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标准内,属于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人员)或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补贴;属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补贴。

三、本通告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下一年度在公布新的住房保障条件之前,可继续按上一年度的住房保障条件受理申请)。

四、申请受理地点

(一)办理首次申请。申请人属于北海市区城镇户籍的,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交申请;申请人非北海市区城镇户籍的,到现工作单位、现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交申请。

(二)办理变更申请或续租申请。申请人到原首次办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交申请(受理登记处附后)。

五、受理、审核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受理登记窗口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受理登记工作人员在查验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材料基本符合申请条件后,受理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住房状况、家庭人均年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受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报送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辖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初审和复审获取的信息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北海市公有住房管理中心)。复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核和公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北海市公有住房管理中心)对上报的前二次审查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审查。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北海市公有住房管理中心)将申请人信息在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eihai.gov.cn)“部门公告”栏目和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微信公众号“北海住建”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对审查不符合条件和公示情况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北海市公有住房管理中心)将情况通知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审查或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情况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成立的,申请人即可取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由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申请提交材料

(一)本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A类)申请的,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3.婚姻状况凭证(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4.收入和财产情况材料。属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核验原件交复印件)。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其中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交原件),财产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申请人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个人收入、财产等情况;

5.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另需填写“申请住房保障个人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6.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房屋登记信息(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核查)。

(二)本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B类)申请的,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3.婚姻状况凭证(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4.收入和财产情况材料。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交原件),财产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申请人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个人收入、财产等情况。申请人书面承诺填报内容真实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房屋登记信息(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核查)。

(三)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C类)申请的,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如申请人已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无需提供父母身份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3.有效的居住证(由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提供;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4.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5.有效的劳动合同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6.缴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交原件);

7.申请人及其父母在我市的房屋登记信息(如申请人已结婚的,仅需要申请人夫妻双方在我市的房屋登记信息;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核查)。

(四)在本市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市农民工)(D类)申请的,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3.婚姻状况凭证(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4.有效的居住证(由非本市户籍的主申请人提供;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5.有效的劳动合同书(核验原件交复印件);

6.缴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交原件);

7.收入和财产情况材料。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交原件),财产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申请人灵活就业的,由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个人收入、财产等情况。申请人书面承诺填报内容真实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房屋登记信息(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核查)。

七、受理登记处及咨询、监督电话

(一)受理登记处及咨询电话一览表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受理登记地点设置在市辖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等处,具体受理登记处及咨询电话详见附件。

(二)监督电话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申请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审查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可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发现任何人有利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骗取钱财的,可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警。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银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铁山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

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

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

附件:受理登记处及咨询电话一览表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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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住房保障 公共 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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