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丹棱县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丹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丹棱县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进一步用好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和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20〕8号)和关于印发眉山市进一步用好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和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眉府办发〔2021〕15号)要求。为进一步用好用活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促进我县工业高质量发展,尽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我局征求了县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形成了《丹棱县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送审稿)》。通过相关法定程序,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0个工作日(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如有异议,请将意见反馈至丹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联系人:陈强,联系电话:028-********。
附件:丹棱县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送审稿)
丹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5月13日
附件
《丹棱县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送审稿)
为进一步用好用活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促进我县工业高质量发展,尽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特建议对《丹棱县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丹棱县委丹棱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丹委〔2019〕7号)精神,加大企业扶持力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破解企业融资瓶颈,由丹棱县人民政府和合作银行共同设立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工业企业融资中发生的风险损失补偿。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是指我县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型建材、农产品及食品加工等企业,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生产经营正常,有发展潜力、有高新技术、有市场、有订单,信用资质佳,符合安全、环保法律法规等要求,列入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中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丹棱县人民政府签订风险补偿基金合作协议,为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中企业提供融资业务的银行。
第二章 风险补偿基金设立和使用
第四条基金规模。风险补偿基金首期规模为4000万元,其中,政府以现金方式出资2000万元,合作银行以专项风险拨备形式提取2000万元专项核销指标。丹棱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工投公司)开设风险补偿基金专户进行管理。
第五条融资规模。合作期限内,融资总额原则上不高于政府出资风险补偿基金的10倍。单户企业原则上提供不超过300万元的融资额度,重点企业原则上单户提供不超过500万元的融资额度。个别重点企业,经批准,融资额度最高可超过500万元,但不得超过1000万元,并且超过部分需提供足值的担保抵押物。
第六条 基金使用条件。纳入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且在合作银行发生增量贷款的工业企业,贷款到期后未及时还本付息,违约形成风险的,在本息逾期60天后,启动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程序。
第七条 基金使用程序。合作银行向县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领导小组集体审核并明确意见,同意代偿申请,代偿贷款逾期本金及利息(含欠息、罚息)。代偿处理工作应在收到合作银行书面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 基金补偿范围。企业贷款逾期形成的坏账损失,包括借款人逾期贷款的本金、利息(含欠息、罚息)及合作银行催收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贷款损失由风险补偿基金承担50%,合作银行贷款呆坏账专项核销50%。
第九条 代偿基金追偿。风险补偿基金发生代偿后,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县工投公司、县经信局、贷款企业所在乡镇政府或四川丹棱经济开发区配合追收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经追偿和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5:5比例补偿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专项核销指标。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风险控制
第十条 贷款对象选择。县经信局向四川丹棱经济开发区、乡镇政府征集符合条件且需要信贷支持的工业企业,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列入工业企业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实行年度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规定贷款用途。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仅限用于满足借款企业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需求,借款人需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资本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及用于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一经发现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将剔除出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并依法收回贷款。
第十二条 暂停贷款业务。当合作银行办理的风险补偿基金代偿金额达到风险补偿基金总额的20%时,暂停发放贷款,经县政府审批同意补足风险补偿基金政府出资部分后恢复运营。
第四章 贷款发放及还款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在符合融资贷款支持条件及合作银行信贷政策下,贷款原则上全部实行最优惠利率,单户企业贷款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重点企业贷款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个别重点企业,经批准,贷款超过500万元,但在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贷款利率控制在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加250个基点以内。
第十五条 增信措施。办理相关贷款业务时,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的须追加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持股比例10%以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则上应同时追加前述三类人员的配偶及其他单个持股比例10%以下的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贷款额度超过500万元的,必须追加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股东及其配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则上应以供应链金融、专利权质押、注册商标质押等方式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增信补充措施。
第十六条 融资服务。合作银行针对列入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的企业在资金规模上给予优先配置,量身定制融资服务方案,创新贷款融资方式,提供信用、抵押、保证等多元化服务,建立企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在代发工资、现金管理等综合业务上给予优先服务。
第五章 基金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成立领导小组。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副县长任副组长,县人民法院、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丹棱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国资金融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人行洪雅县支行、四川丹棱经济开发区、县工投公司、合作银行等为成员单位的县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和使用风险补偿基金,认定风险补偿基金贷款补偿范围,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决策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经信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运行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明确责任分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确定、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审批、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申请、风险补偿基金运行日常工作;县经信局负责征集风险补偿基金融资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政府出资部分;人行洪雅县支行负责合作银行贷款监管工作;县工投公司负责开设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做好风险补偿基金政府出资部分代偿工作;四川丹棱经济开发区负责推荐符合条件且有融资需求的工业企业;合作银行负责办理企业贷款业务,按季度报告业务开展情况,贷款发生风险时及时处置企业抵质押物,提出代偿申请。
第十九条 开展绩效评价。领导小组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合作银行工业企业贷款增速、贷款户数、申贷获得率等综合指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且未发生代偿损失的,县政府可适当增加风险补偿基金额度;对综合指标持续下降或代偿基金追偿不力造成较大损失的,县政府有权调减风险补偿基金额度,或取消合作银行合作资格。
第二十条 建立惩戒机制。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恶意逃避债务的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丹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印发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丹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棱县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丹棱府办发〔202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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