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推动的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清单制管理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提升文明施工整体水平和建筑工程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修订《遂宁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征求意见稿)》《遂宁市结构优质工程考评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5月28日—6月28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信函请寄:遂宁市船山区渠河中路663号遂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电子邮件:*********@qq.com;联系人:陆文兵,联系电话:173*****003。
附件:1.遂宁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征求意见稿)
2.遂宁市结构优质工程考评办法(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8日
附件1
遂宁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考评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考核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工地”)的申报、推荐和评价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评定工作坚持平等自愿、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常态长效和标杆引领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评定依据为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标准规范。
第五条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市标化工地的考核评定工作。
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市标化工地的申报、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自愿申报市标化工地。单位工程分多个标段的,可以施工合同载明的承包人分别申报。
第六条 市标化工地考评过程中,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工程规模达到以下情形之一均可申报: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单体住宅工程面积4000平方米及以上;
(2)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
(3)单体工业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及以上;
(5)2000座(含2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6)1000座(含1000座)以上的游泳馆、艺术馆;
(7)500座(含5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
(二)市政工程
(1)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桥梁;
(2)工程造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3)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水厂、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工程规模虽未达到上述要求,但具有显著社会影响的工程。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一节 企业申报
第八条 工程开工前,申报单位应将市标化工地创建计划列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在项目实际开工之日起1-3个月内,向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标化工地申报表;
(二)市标化工地创建实施方案;
(三)项目实际开工相关佐证资料;
(四)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条款)。
第九条 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收到申报单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为市标化工地申报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申报工地”),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条 推荐为市标化申报工地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等要求,做好市标化工地创建相关工作,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市标化申报工地的管理指导。
第十一条 市标化申报工地应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根据《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开展阶段性自评工作。
第二节 阶段评价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市标化申报工地现场评价在基础阶段、主体阶段、装饰阶段分别开展一次。
(一)基础阶段。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地下室底板施工后、地下室顶板浇筑完成前组织开展现场评价,评价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涉及多栋建筑的,达到前述条件的楼栋数量占比应超过楼栋总数量的50%。不含地下室的,应在基础工程完工前开展现场评价。
(二)主体阶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主体封顶后、二次结构完成50%前组织开展现场评价。涉及多栋建筑的,达到前述条件的楼栋数量占比应超过楼栋总数量的50%。
(三)装饰阶段。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外墙装饰工程完工前,组织开展现场评价,评价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涉及多栋建筑的,达到前述条件的楼栋数量占比应超过楼栋总数量的50%。
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市标化申报工地根据工程量完成情况开展两次评价。
(一)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合同工程量达到20%、未超过50%前组织开展第一阶段现场评价,评价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合同工程量达到50%、未超过80%前组织开展第二阶段现场评价。
第十四条 市标化申报工地现场评价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各方责任主体介绍市标化工地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二)查阅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阶段性监督评价资料;
(三)查阅安全文明施工资料、建设程序资料、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资料、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
(四)查验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管理总体情况,并依据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综合评分;
(五)现场反馈评价情况。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在创建市标化工地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已经申报的,取消考评资格: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使用国家和省政府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三)在创建市标化工地过程中,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申报单位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除不良行为记录诚信分3次及以上的;或申报单位执业人员被扣除不良行为记录诚信分6人次及以上的;或申报单位在综合评价时仍在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内的;
(四)申报单位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问题,在创建市标化工地过程中,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工3次及以上或被实施其他行政处罚累计3次及以上的;
(五)扬尘(噪声)在线监测、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或建筑工地信息化监管平台)未与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平台实时对接的;
(六)未规范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
(七)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
(八)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问题,对社会投诉或媒体曝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九)因申报单位自身原因,超过各阶段评价期限的。
第三节 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市标化申报工地取得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后,按程序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各阶段评价得分实行百分制计分,后按权重值计入综合得分。综合评价得分=各阶段评价得分+加分项得分。
(一)房屋建筑工程基础阶段评价权重值20%,主体阶段评价权重值60%,装饰阶段评价权重值20%;
(二)市政工程第一阶段评价权重值40%,第二阶段评价权重值60%;
(三)加分项直接计入综合评价得分。其中,县(区)级安全生产现场观摩会观摩工地加2分,市级安全生产现场观摩会观摩工地加4分,省级安全生产现场观摩会观摩工地加6分。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得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市标化工地”。
第四节 公示发证
第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官网公示考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印发文件并颁发《遂宁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证书》。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采取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取得市标化工地的,一经核实,取消“市标化工地”称号,构成行政违法或刑事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参与考核评定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遂宁市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2
遂宁市结构优质工程考评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提高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四川省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遂宁市结构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市结优工程”)的申报、推荐和评价等活动,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评定工作坚持平等自愿、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和标杆引领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评定依据为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标准规范。
第五条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市结优工程的考核评定工作。
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市结优工程的申报、初审、推荐和日常监管工作。
工程总承包或者主要承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自愿申报市结优工程。单位工程分多个标段的,由施工合同载明的主要承建单位申报。
第七条 市结优工程考评全过程,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工程规模达到以下情形之一均可申报: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单体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及以上;
(2)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8000平方米及以上;
(3)单体工业建筑6000平方米及以上;
(5)2000座(含2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6)1000座(含1000座)以上的游泳馆、艺术馆;
(7)500座(含5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桥梁、隧道工程;
(2)工程造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3)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水厂、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工程规模虽未达到上述要求,但有突出影响、有纪念意义,建筑风格独特,设计新颖、技术先进的工程。
第九条 申报市结优工程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有关建设管理程序,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二)工程具有独立的结构受力体系,结构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三)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各项技术保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工程的基础、主体分部均为申请单位自行组织施工;
(五)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在本地区处于较高水平,是本地区建设工程高质量的样板。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一节 申报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在项目实际开工1-3个月内,向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遂宁市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
(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创建市结优工程实施方案;
(四)项目施工进度佐证资料。
第十一条 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收到申报单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为市结优工程申报工地(以下简称“市结优申报工地”),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二条 推荐为市结优申报工地后,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等要求,做好市结优工程创建相关工作,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市结优申报工地的管理指导。
第二节 现场评定
第十三条 市结优工程现场评定工作分为县级评定、市级评定两个阶段。
(一)房屋建筑工程
县级评定 申报单位应在项目地基基础完成后,正负零施工前,向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开展市结优工程县级评定,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并将评定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市级评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项目主体封顶后,二次结构完成50%前组织开展市级评定。
(二)市政工程
县级评定 申报单位应在合同工程量达到30%,未超过50%前,向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开展市结优工程县级评定,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并将评定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市级评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合同工程量达到70%,未超过90%前组织开展市级评定。
第十四条 市结优申报工地现场评定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各方责任主体介绍市结优工程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二)查阅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阶段质量监督评价;
(三)查阅建设程序资料,项目质量相关自评资料、质量检测报告、验收报告,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等资料;
(四)查验现场工程质量状况;
(五)现场反馈评价情况。
第十五条 市级评定合格后,列为市结优工程拟命名对象。
第十六条 申报工地在创建市结优工程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已申报的,取消考评资格:
(一)原有建筑改建、扩建的;
(二)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
(三)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
(四)申报单位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创建市结优工程期间,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除不良行为记录诚信分3次及以上的;或申报单位执业人员被扣除不良行为记录诚信分6人次及以上的;或申报单位在综合评价时仍在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内的;
(五)申报工地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问题,在创建市优质工程过程中,被我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工整改3次及以上或被行政处罚累计3次及以上的;
(六)扬尘(噪声)在线监测、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或建筑工地信息化监管平台)未与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平台在线对接;
(七)未规范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或者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
(八)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问题,对社会投诉或媒体曝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九)因申报单位自身原因,超过各阶段评价期限的。
第三节 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市结优申报工地在取得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后,按程序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现场评价得分实行百分制计分,后按权重值记入综合得分。综合得分=县级评价得分+市级评价得分+加分项得分。
(一)县级评价权重值40%,市级评价权重值60%;
(二)加分项得分直接计入综合评价得分。其中,开展了县(市、区)级质量安全现场观摩会的加2分,开展了市级质量安全现场观摩会的加4分,开展了省级质量安全现场观摩会的加6分。
第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市结优申报工地现场得分情况、加分项、是否存在限制情形等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得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市结优工程”。
第四节 公示发证
第二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官网公示考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印发文件并颁发《遂宁市结构优质工程》证书。对有异议的申报工地,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核实,形成核实结论。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采取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取得市结优工程的,一经核实,取消“市结优工程”称号,构成行政违法或刑事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参与考核的有关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遂宁市市级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标签: 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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