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卿琦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玉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66******F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3幢1045Q室

你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参加了“青海省大数据金融与人工智能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磋商(货物)2023-291号〕中,涉及金额为*******元。2023年12月26日,本机关接到反映,称你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经查,你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的业绩资料,上述事实有响应文件、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情况说明等资料为证,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财政部令第109号)第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财采字〔2024〕341号)《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青财采字〔2024〕413号)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你公司无主观故意,希望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机关对此申辩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罚款5000元(*******×5‰=5000),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样表见附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

2024年5月2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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