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胡仁发诉上海迎鑫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洪劳人仲案字〔2024〕第416号的公告

关于胡仁发诉上海迎鑫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洪劳人仲案字〔2024〕第416号的公告

关于胡仁发诉上海迎鑫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洪劳人仲案字〔2024〕第416号) 的公告
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 2024-05-29 访问量:

上海迎鑫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的申请人胡仁发诉被申请人上海迎鑫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案号:洪劳人仲案字〔2024〕第416号),因你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洪劳人仲案字〔2024〕第416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上海迎鑫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胡仁发支付工伤医疗费*****.57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迎鑫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胡仁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迎鑫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胡仁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迎鑫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胡仁发支付伙食补助费625元;

五、驳回申请人胡仁发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29日

标签: 人事 仲裁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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