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宁01破2号宁夏西碳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遴选评估机构公告

2024宁01破2号宁夏西碳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遴选评估机构公告

宁夏西碳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遴选评估机构公告

2024年3月25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宁夏西碳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西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担任西碳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为顺利推进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决定对债务人资产进行评估,现就公开遴选评估机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范围、内容

评估机构负责对西碳公司截至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日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以及管理人指派的其他工作,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

二、工作要求

1.评估机构一经选定,须在管理人指定的时间内组织工作人员入驻企业,开始工作。

2.评估工作应在45个日历天内完成。如在约定时间不能完成,应书面提出延期,并阐述理由。

三、申报条件

管理人选聘的评估机构及其派出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并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许可证;

2.具有从事破产企业评估工作相关业务的能力和经验;

3.评估机构及其拟派出从事本次中介工作的人员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具有项目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且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善于沟通、合作;

4.评估机构与西碳公司不存在利害冲突关系;

5.评估机构应保证固定人员全程配合管理人工作,能够同时投入2名以上资产评估师驻场服务于本项目。服务期间涵盖西碳公司破产清算的整个期间;

6.参选的评估机构应当独立报名参选,并独立完成评估工作,不得联合报名参选,不得将工作部分或全部交由其他机构完成。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参与本次遴选工作的评估机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执业资质证书;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本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大型企业破产清算或清算工作经验、项目现场负责人破产清算或清算工作经验、项目团队人员组成、本项目的工作计划和安排、报价等;

4.承诺书。至少应包括:①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②工作中所接触到的未经公开的信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③配合管理人和法院做好资产评估工作;④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业务规定和其他相关要求等。

五、材料受理时间、地点

1.受理截止时间:2024年5月31日上午10:30

2.受理地点: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51号瑞银财富中心A座5楼

联系人:宋淑琴律师189*****721

注意事项:

响应文件一式三份,需分别装订成册,统一封装于一个密封袋中,并粘贴封条、加盖骑缝章密封。逾期送达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六、遴选时间、地点

1.遴选时间:2024年5月31日上午10:30

2.遴选地点: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51号瑞银财富中心A座5楼

七、确认方式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综合评议法,由管理人会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确定一家中标单位和一家备选单位。

八、说明

1.本次系管理人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后自行组织的招投标,凡提交材料的投标人即视为对本次招标的所有事项表示认可;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一起参加本项目;

3.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4.中标人须全面、严格按合同提供服务,如在履约过程中有违约现象导致合同解除,应承担相应责任。采购人可重新组织招标或根据本次招标情况另行确定服务机构;

5.无论竞争性磋商中的过程和结果如何,谈判对象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如有)。无论竞争性磋商的结果如何,西碳公司及其管理人均无向谈判对象解释其成交或未成交原因的义务,且不退还响应文件。谈判对象同时对竞争性磋商的相关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6.本公告解释权属管理人。

宁夏西碳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2023)宁01破申25号民事裁定书

附件2:(2023)宁01破申25号决定书


,宁夏

标签: 破产清算 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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