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关于召开《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山东省政府立法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拟举行立法听证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单位参加。现就听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4年6月28日(星期五)下午2:30

地点:房地产大厦九楼第五会议室

二、听证事项

就《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规定听取听证代表的意见。具体听证事项如下:

(一)调整了维修资金管理模式。将维修资金由市里统一管理调整为市区两级管理,对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

(二)对维修资金交存措施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开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约定维修资金交存相关事宜,明确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开发企业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交存的维修资金可从预售监管资金中划转。

(三)制定了维修资金补建补交续交工作程序。未建立维修资金制度的小区要补建,已建立维修资金制度未交存的业主要补交,账户余额低于初始本金30%的要进行续交。本次《办法》制定,明确了维修资金补建、补交、续交的标和工作程序。

(四)降低了一般维修项目首付款拨付比例。我市维修资金一般使用首付款拨付比例由70%调整为50%。

(五)增加了对维修工程第三方监管的措施。对维修工程预算金额较高的项目增加了竞争性方式选择施工队伍和实行造价审计、工程监理的相关要求。对于消防设施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要进行专家评审。

(六)对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主体进行了明确。商品房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委员会做为申请主体,未成立业委会的或业委会无法履行职责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委会职责。房改房原则上是由原产权单位做为申请主体,或者其委托的相关单位做为申请主体。

三、听证参加人类别及名额(14人)

1、听证代表11人。包括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人、群众代表5人、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代表2人、法律专家2人。

2、听证旁听人员3人。

四、听证代表或旁听人员报名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

3、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议事能力,对听证事项有较为明确的意见或建议;

4、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公正、理性陈述意见和建议;

5、能依时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和注意事项。

6、同意公开姓名、性别、职业等必要的个人信息。

五、报名办法

即日起接受报名。报名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报名时需填写《立法听证会听证参加人报名表》,并请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单位名义参加的,还需加盖单位公章。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6月18日

电子邮箱地址:jnfgjwxzj@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标明“《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立法听证会听证代表(或旁听人员)报名”)

六、其他事项

听证会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确定听证参加人名单。如报名人数较多,难以确定听证参加人的,将按照听证参加人类别、名额及报名顺序确定最终的参加人员。

报名后因故未能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提交有关意见和建议。

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采取委托相关单位推荐的方式确定参加人员。


附件:《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听证参加人报名表.doc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9日


标签: 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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