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设备设施改造招标公告

天然气设备设施改造招标公告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表

采购单位(全称)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及编号、拟采购品目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天然气

设备设施改造项目

项目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8号,后简称市高法院)食堂在2013年扩建时,将供给食堂、锅炉的天然气设备设施(两台调压箱、两只计量表及部分天然气管线)封闭于室内,锅炉、食堂用气使用的气表规格均为G65膜式燃气表,出厂时间2001年,计量精度等级A级;2015年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北城分公司(该地区唯一管道燃气经营者,后简称凯源北城公司)在对市高法院的用气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时,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版)第二十三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建设占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禁止从事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规定,认为市高法院首先在对设施设备的管理上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其次根据计量检定规程《JJG577-2012》(2012版)中“膜式燃气表取消了A、B两个计量等级,新的计量等级为1.5级”的规定,且从2012年3月3日起重庆市计量检定中心不再受理A级膜式燃气表的检定申请,市高法院现行使用的G65/A级膜式燃气表已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要求,须尽快对相关的用气设备设施进行整改。因上述原因,凯源北城公司于2016年4月发来整改函告知,后经过双方现场踏勘,确定将室内的调压箱迁至室外,同时拆除并废弃原燃气表,均改用罗茨流量计,将调压箱、流量计摆放在紧靠食堂墙面的绿化带处,因计量表后(含计量表)均属于市高法院资产,故计量表及表后管线的整改费用则由市高法院承担。

采购预算

11.6万元

拟采购供应商全称、地址

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北城分公司

单一来源采购理由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版)第十九条 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凯源北城公司作为市高法院所属地区的唯一管道燃气经营者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我院的燃气设备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为确保整改的顺

利进行,计量器具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特提出此次整改项目与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北城分公司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的申请。

公示时间

2016年6月29日至2016年7月5日

专家论证意见(仅针对属于本规定第三条(一)款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

——

专家姓名、工作单位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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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周理 ******** 134*****110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财政部门联系人及监督电话

杨老师 ********

(表格可扩展)

注:1、以上陈述是否真实,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

2、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财政部门将受理该采购申请;有异议请将意见反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标签: 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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