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市本级启用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南宁市本级启用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要求,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落实采购人履约验收主体责任,规范采购人验收行为,加强对供应商合同履约能力评价,提升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履约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财采〔2019〕21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启用市本级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标

通过启用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系统,实现履约验收全过程留痕、监督管理全过程可追溯,进一步提升履约验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为下一步全面开展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线上支付及电子化政府采购绩效监控奠定基础。

二、启用时间

2024年3月4日(星期一)起南宁市本级正式启用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系统。

三、适用范围

市本级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系统适用于市本级各采购人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平台上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四、登录方式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系统启用后,采购人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gcy.zfcg.gxzf.gov.cn/),点击“我的工作台”-“生态应用”-“履约验收”进入履约验收系统。

五、主要功能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系统主要功能包括采购人项目验收、发布履约验收结果公告、发票管理、供应商合同履约能力评价、项目验收监督管理等,具体功能及操作流程详见《履约验收系统操作手册》(外网登录“广西南宁市财政局网站-业务专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资料下载”自行下载)。

六、工作要求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

(一)采购人应自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完成合同义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大型、复杂或者技术性很强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当延长验收时间。采购合同约定分阶段验收的,应按合同进行分段验收和出具分段验收书。

(二)采购人完成线下履约验收工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履约验收书等相关资料通过履约验收系统上传并进行验收保存,完成履约验收电子备案工作,并发布履约验收结果到广西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三)采购人完成资金支付后,3个工作日内在项目详情页面上传发票,录入发票信息和付款信息。

(四)采购人在履约验收系统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履约验收系统中完成对供应商合同履约能力评价。

(五)上述要求如有与《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履约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财采〔2019〕217号)不一致的部分,按上述要求执行,以后如有新文件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七、培训与技术支持

为了使各预算单位能够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系统的操作流程,市财政局定于2024年3月1日(星期五)上午10点在钉钉直播组织线上培训,参加培训人员请自行下载钉钉软件,搜索钉钉群号:********,入群参加网络直播培训。

请各预算单位高度重视,指派1-2名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人员参加培训,主管预算单位负责通知二层单位,确保单位相关采购业务人员培训到位。

如遇技术问题或需技术支持,可联系技术服务热线:0771-*******

南宁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本级启用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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