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723破15号青阳县新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受理公告

2024皖1723破15号青阳县新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受理公告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 1723 破 15 号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裁定受理张双四对青阳县新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立案后,指定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为青阳县新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青阳县新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4 年 6 月 26 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 94 号;邮政编码:******;联系人:王精苟 139*****390、方金平 182*****699)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连带债权等,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青阳县新愿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上午 10 时 00 分在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特此公告。


青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24)皖1723破15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pdf 下载
(2024)皖1723破15号债权人通知.pdf 下载
(2024)皖1723破15号受理通知.pdf 下载
(2024)皖1723破15号之一债务人通知.pdf 下载
(2024)皖17破申6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pdf 下载
(2024)皖17破申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青阳县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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