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关于包头市高跃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等2户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关于包头市高跃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等2户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拟对拥有的包头市高跃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等2户债权进行处置,现予以公告。
一、资产情况
基准日:2024年3月20日 | 单位:万元 | |||||||||
| 资产基本情况 | 资产担保情况 | 诉讼情况 | |||||||
序号 | 债务企业名称 | 资产所在地 | 债权金额 | 担保方式 | 担保具体情况 | |||||
本金 | 利息(包括罚息、复利) | 费用 | 债权 合计 | |||||||
1 | 包头市高跃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 包头市 | 973.66 | 1,376.28 | 6.77 | 2,356.70 | 保证 | 内蒙古中钢物资有限公司、包头市福鑫金属有限公司、张亚娇、赵志高夫妇仅承担流贷部分担保。 | 终结本次执行 | |
2 | 包头市锦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包头市 | 1,000.00 | 1,065.24 | 0.5 | 2,065.74 | 质押+保证 | 1.质押: 煤炭质押(已经灭失)。 2.保证: 齐海峰、张彩霞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 终结本次执行 |
二、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涉黑涉恶,不存在非法经营、非法集资情况。下列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本次处置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规定的不得收购、受让标的资产的主体。
三、交易条件:对公告范围内资产按债权单户或组包进行处置,要求买受人信誉良好,资金来源合法,具备一次性足额付款的能力,并可承担购买债权资产所带来的风险。
四、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5月30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五、处置方式:
采取单户或组包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拍卖转让、要约邀请竞价转让、金融资产交易所/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等)、债务追偿、债务重组(含以资抵债、资产置换及破产重整)、债务减免或其他处置方式。
六、合作意向
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面向各界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欢迎符合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者购买资讯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受理公告事项联系人:
贾先生、郭先生
公告期内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联系人:
谭先生 举报电话:0471-*******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和大街西蒙奈伦广场8号楼9-12层
注:1.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利息、费用、债权合计等,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公告清单当中内容如有错漏,以债务人、担保人等原已签署的合同或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4.清单所列示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对债权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瑕疵担保责任;如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向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提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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