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灾毁重建工程信号灯、电子警察工程施工监理询比文件招标公告

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灾毁重建工程信号灯、电子警察工程施工监理询比文件招标公告






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灾毁重建工程信号灯、电子警察工程施工监理

询比采购文件


采购人:

乌海市公路养护中心

二O二四年五月·乌海市


目 录


第一章 询比采购公告

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灾毁重建工程

信号灯、电子警察工程施工监理询比采购公告

1. 采购项目条件

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灾毁重建工程已由乌海市人民政府以《研究援企稳岗、交通运输等有关事宜》(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9〕20号)批准建设,本项目施工图设计、补充设计已由乌海市交通运输局分别以《乌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灾毁重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乌交〔2019〕491号)、《乌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灾毁重建工程补充设计的批复》(乌交〔2024〕28号)文件批复。招标人为乌海市公路养护中心,建设资金来自地方财政和交通部补贴,出资比例各为50%。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询比采购。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项目概况

本段S217线采用城市快速路标准,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设计为42.0米。2018年7月及9月乌海市出现两次强降雨,导致乌海机场出入口南侧过水路面(长度560米)损毁严重,为从根本上解决道路运营安全问题,过水路面重建为桥梁。起点位于省道217线K7+707处,终点位于省道217线K8+718处,起终点均顺接旧路。

重建段采用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80千米/小时,路基宽度42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Ⅰ级,路面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其他技术指标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及交通部部颁标准、规范、规程的相关规定。重建段实施路线长1.011km,大桥146m/1 座。

本次招标内容为信号灯及电子警察工程和一处卡扣设备,包含设计范围内YK7+877.823及YK7+892.861处交叉口和ZK8+550.350处交叉口的设备布置和管线敷设,以及供配电系统,不包含前端路口至大队机房的通信网络建设,不包含大队机房的设计。在上述路口设置电子警察抓拍摄像机、反向卡口摄像机、监控球机、机动车信号灯、人行信号灯、信号灯监控机柜、电子警察监控机柜。在电子警察悬臂金属立杆上配套安装补光灯、抱杆机箱等附属设备。低压电源由就近道路照明箱式变电站引来。

2.2标段划分及采购范围:


标段编号

工程规模

采购范围

JDZJ

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灾毁重建工程信号灯、电子警察工程

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灾毁重建工程信号灯、电子警察工程施工监理

2.3 监理服务期限:本工程监理服务期共406日历天,计划进场日期:2024年6月20日,计划交工日期:2024年7月31日,缺陷责任期共12个月。上述进场、交工时间仅作为编制响应文件的统一标准,具体进场时间以实际进场时间进行计算。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满足以下要求:

(1)资质要求:详见公告附件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2)业绩要求:详见公告附件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3)信誉要求:详见公告附件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4)主要人员要求:详见公告附件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3.2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3.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竞价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竞价。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竞价,否则,相关竞价均无效。

3.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参加竞价。

3.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竞价。

4. 采购文件的获取

如有意参加询比采购活动,请于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4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联系采购人获取采购文件及图纸。

5. 响应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工程现场踏勘及采购预备会。

采购人不组织统一的现场踏勘及采购预备会。

5.2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7日15时30分,供应商应于当日15时00分至15时30分将响应文件递交或邮寄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西街6号7楼会议室。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西街6号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473-*******

5.3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6.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响应文件开启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地点为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启会议,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开启会议的,视为默认开启结果。

7. 评审办法

本项目评审办法采用 “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审办法详见公告附件。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询比采购公告在乌海市交通运输局官网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乌海市公路养护中心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西街6号

邮 编:******

电 话:0473-*******

联 系 人:张先生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7.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

1.8

询比采购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9

分包

?不允许

1.10.2

对非关键条款的

偏差

允许偏差的范围和项数:

(1)技术建议书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2)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2.1(7)

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材料

在规定时间内发出的对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

2.2.1

供应商要求澄清采购文件的时间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1日前

2.2.3

供应商确认收到采购文件补充文件

确认的最晚时间: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确认的方式:传真或邮件

3.1.1(8)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

/

3.2.2

采购标的数量增减

幅度

/

3.2.3

最高限价

□无

?有,最高限价31,100元

3.2.4

报价的其它要求

报价方式:

t总价

□单价

3.3.1

响应文件有效期

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日

3.4.1

响应保证金

t不要求递交

□要求递交

保证金的金额: 元

保证金的形式:

3.4.2

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时间

/

3.4.3(3)

不退还响应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

3.6.1

对关键条款进行响应的证据或证明材料要求

/

3.7.5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及电子版要求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1份。

3.7.6

分册装订要求

/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

信息

采购人名称:乌海市公路养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西街6号

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灾毁重建工程信号灯、电子警察工程施工监理第 标段响应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4.2.1

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截止时间:2024年6月7日15时30分

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西街6号7楼会议室。

4.2.2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否

□是,退还时间:/

4.3.3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情况下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时间

/

5.2(4)

开标程序

开标顺序:按标段顺序

5.3

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的情形

成交供应商为多家时,供应商不足的数量要求:/

6.2.2

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排序及数量

?排序

□不排序

数量:推荐的候选成交供应商数量不超过3个并标明顺序

7.3

预成交结果公示

公示媒介:《乌海市交通运输局官网》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

其他应公示的内容:/

7.5

发布成交公告

公告媒介:《乌海市交通运输局官网》

其他应公告的内容:/

7.6

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递交

?要求递交,履约担保金额:5%签约合同价。

履约担保形式:银行电汇、转账支票或银行保函。

若采用银行电汇或转账支票,履约保证金须由供应商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采购人指定账户;

若采用银行保函,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上。

7.7.4

签约合同价

/

8.1

异议渠道

采 购 人:乌海市公路养护中心

联系电话:0473-*******

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西街6号

邮 编:******

8.2

可以调解异议争议的行业组织或专业咨询机构

乌海市仲裁委员会或法院

10.1

采购代理服务费

?不要求承担

□要求承担

费用标准:/

交费时间:/

交费方式:/

10.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2.1

补充:

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件或黑白复印件,复印件应清晰可辨。副本可以是正本的黑白复印件。

10.2.2

补充:

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身份证均指第二代身份证(含正、反面),且在有效期内。

10.2.3

补充:

采购文件中要求(加)盖“单位章”之处除银行保函处可以(加)盖专用章外,其它处均指(加)盖“公章”。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编号

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JDZJ

1、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

3、供应商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供应商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编号

业 绩 要 求

JDZJ

近5年(2019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独立完成过1项一级及以上公路机电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编号

最低要求

JDZJ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标段编号

人 员

数 量

资格要求

在岗要求

JDZJ

总监理工程师

1名

1、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以职称证书为准);

2、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工程系列为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评审时将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进行核实,核实无结果或无法核实或核实不符的不予认定);

3、至少担任过1项机电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或监理负责人职务(评审时将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进行核实,核实无结果或无法核实或核实不符的不予认定);

4、必须在本单位参加社保(以供应商在企业社保系统打印的能够证明缴纳社保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或其他能够证明在本单位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为准);

5、年龄不大于60周岁(以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为准)。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1.总则

1.1采购方式

本项目采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T/CTBA*******)规定的询比采购方式。

询比采购是指采购人组建评审小组对响应采购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规则和吋间一次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2采购项目概况和供应商资格要求

采购项目概况和供应商资格要求见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

1.3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询比采购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4保密

参加询比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语言文字

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6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7踏勘现场

1.7.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部分供应商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7.2供应商可自愿参加踏勘现场活动。除采购人的原因外,采购人对供应商参加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1.7.3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作为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8询比采购预备会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询比采购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询比采购预备会。

1.9分包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并在响应文件中作出说明。

分包供应商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成交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0响应和偏差

1.10.1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关键条款均以符号标记。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关键条款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10.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对非关键条款允许偏差的范围和可以偏差的项数的,如响应文件存在的偏差超出上述范围或项数,将被视为无效。

2.采购文件

2.1采购文件的组成

本采购文件包括:

(1)询比采购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采购需求;

(6)响应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采购人依照本章规定,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采购文件的澄淸和修改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内容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

2.2.2采购人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或主动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采购人可视具体情况在补充文件中通知供应商推迟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供应商在收到补充文件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文件。

2.2.4除非确有必要,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3.响应文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响应函;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响应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

(6)技术建议书;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签署响应文件、亲自参加询比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3.1.1(2)目所指的授权委托书。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供应商递交响应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3.1.1(4)目所指的响应保证金。

3.2报价

3.2.1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在响应函中进行报价。响应函中报价应为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在内的含税价格,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采购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对于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在签署采购合同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幅度内对采购标的的数量进行增加或减少。

3.2.3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或最高限价计算方法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响应文件有效期

3.3.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有效期应为90日,从采购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开始计算。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有效期届满后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

3.4响应保证金

3.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要求递交响应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递交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不按要求递交响应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4.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人将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后5日内向除候选成交供应商外的其他供应商原额退还响应保证金,并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和未成交的其他候选成交供应商原额退还响应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递交的响应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可以不再退还。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对供应商的各项资格要求。

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供应商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如网页截图中未体现出资详细信息,则还应附供应商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供应商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监理资质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供应商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供应商单位章。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后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截图中应体现项目名称、公路等级、交工日期(计划交工日期不予认定)及监理任务,如截图中未体现上述内容时,则还应附其他有效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及查询路径,如截图中未体现上述内容时,则还应附其他有效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如供应商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供应商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如截图中未体现上述相关内容且提供的其他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无法证实供应商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3“供应商的信誉情况表”应附:①供应商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②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3.5.4“拟委任的主要人员资历表” 应附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并提供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的网页截图,以及供应商在企业社保系统打印的能够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单位参加社保或其他能够证明在本单位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表”还应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截图中应体现项目名称、公路等级、人员任职信息。如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供应商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如截图中未体现上述相关内容且无法证实供应商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如截图中未体现上述内容时,则还应附其他有效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如总监理工程师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供应商应提供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5.5接受联合体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6采购人有权核查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审期间发现供应商提供了虚假资料,其竞价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成交候选人的供应商提供了虚假资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供应商提供了虚假资料,采购人有权从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3.6响应方案

3.6.1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2供应商只能提出唯一的响应方案。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多个响应方案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7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

响应函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应由联合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响应函或联合体协议书(如有)由代理人签字的,应在响应文件中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供应商或联合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3.7.3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3.7.4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3.7.5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7.6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响应文件的递交

4.1响应文件的包装与标记

4.1.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4.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填写接收文件登记表,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4.2.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响应文件的修改文件或供应商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采购人收到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接收凭证;采购人收到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后,退回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4.3.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应在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响应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响应文件的修改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包装、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启响应文件

5.1开启响应文件的时问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吋间和地点公开开启响应文件,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开启会议,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的,视为默认开启结果。

5.2开启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公开开启响应文件:

(1)宣布开启会议纪律;

(2)宣布参加开启会议的工作人员姓名;

(3)供应商代表检查确认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4)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启顺序开启响应文件,公布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响应报价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应公布的信息,并记录在案;

(5)供应商代表及相关工作人员等在响应文件开启记录上签字确认;

(6)宣布有关注意事项;

(7)开启会议结束。

5.3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的情形

采购项目选择一家成交供应商时,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的,或采购项目选择多家成交供应商时,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量的,采购人可按照下述情形分别处理:

(1)终止询比并重新组织采购

采购项目存在影响公平竞争情形的,采购人应当终止询比采购,并根据不同情形和原因,采取相应纠正措施,重新组织采购。

采购项目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情形的,采购人也可以选择终止询比采购,采取相应完善措施,重新组织采购。

(2)继续询比采购

采购项目不存在应该终止询比情形,且采购人也没有自行选择终止询比采购的,采购人应按照本章第5.2款规定的程序继续开启响应文件,并按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规则组织响应文件评审,完成询比采购后续程序。

6.评审

6.1评审小组

6.1.1评审由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

6.1.2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主要负责人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6.1.3评审小组组建后,评审小组成员共同推选或由采购人指定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6.1.4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6.2评审

6.2.1评审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6.2.2评审完成后,评审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候选成交供应商名单。评审小组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排序要求及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候选成交供应商履约能力核查

采购人可对候选成交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验或组织现场考察,以确认候选成交供应商的生产经营、财务等实际状况与响应文件是否一致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供应商履约能力的情况。核查结果将作为采购人选择确定预成交供应商的依据之一。

7.2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根据评审报告及核查结果(如有),对候选成交供应商综合评估后从中选择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7.3预成交结果公示

预成交供应商选定后,采购人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公示期限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如下内容:

(1)所有候选成交供应商名称、响应价格及监理服务期限限;

(2)预成交供应商名称、预成交份额(如有)及选择原因;

(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内容。

7.4发出成交通知书

公示期结束后,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预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7.5发布成交公告

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采购人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发布成交公告,公告信息包括成交供应商名称、响应价格及监理服务期限限、成交份额(如有)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内容。

7.6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有效期限和递交时间向采购人递交履约保证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采购合同金额的5%。

7.7签订合同

7.7.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成交供应商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响应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7.4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第2.2.3项规定对响应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响应报价小于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第2.2.2项规定确定的评审价格,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响应报价为准;若修正后的响应报价大于评审价格,则签订合同时以评审价格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采购文件不允许调整的费率和金额除外)。

7.8特殊情形处理

因供应商对预成交结果提出异议、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等导致采购人变更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选择确定预成交供应商、进行公示并公告。

8.异议

8.1提出异议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预成交结果提出异议。异议应在预成交结果公示期间通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异议渠道提出,并递交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异议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事实依据及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

异议函应由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8.2异议处理

采购人将针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经过核查,发现异议人对相关问题理解有误的,应作出解释;发现采购活动中确实存在错误或不当行为的,应及时予以改正或补救。

异议人与采购人对异议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异议人可向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业组织或专业咨询机构申请调解或进行反映。

采购人认为异议不成立或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可以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9.纪律要求

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询比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询比采购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3对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对与询比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询比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询比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询比活动中,与询比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采购代理服务费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代理服务费的,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费用标准或金额、交费时间和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

10.2其他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 开启记录表

开启记录表

开启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供应商

响应报价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应公布的信息)

备注

供应商代表签名

采购人代表: 记录人:

附表二 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供应商名称):

评审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和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和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发电子邮件至 (电子邮箱地址)。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 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评审小组: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和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和补正,不改变我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四 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

(成交供应商名称):

你方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响应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成交价: 。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采购合同,并按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7.6款规定向我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 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及名称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审方法

评审方法

□最低价法

?综合评分法

2.1.1、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供应商名称

与市场监管部门或其行政机关颁发的可以合法开展业务的执照或证书一致

响应文件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第3.7.2项及第3.7.3项的规定

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内容齐全、字迹清晰可辨

监理服务期限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报价

未超过采购人设定的最高限价

权利义务符合采购文件规定

a.供应商应接受采购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供应商未增加采购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供应商义务;

c.供应商未提出不同的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供应商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供应商未对合同格式条款有重要保留。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资质要求

符合供应商须知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符合供应商须知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符合供应商须知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主要人员要求

符合供应商须知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2.2.2

评审价格

评审价=响应函中填写的大写文字报价

3 详细评审标准和程序

3.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1)商务部分:50分

(2)技术部分:40分

(3)报 价:10分

3.2(2)

评审基准价

计算方法

评审基准价的计算:

(1)评审价的确定:

评审价=响应函中填写的大写文字报价

(2)评审价平均值的计算(四舍五入,取整数):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审价平均值。

(3)评审基准价的确定:

所有通过评审的供应商评审价的平均值作为评审基准价。

条款号及名称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3.3(1)

商务评分标准

项目负责人

(20分)

满足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要求的,得20分。

业绩(30分)

满足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要求的,得30分。

3.3(2)

技术评分标准

①按采购文件编制了服务方案,得24分;

②服务方案内容基本完整且方案内容基本切合题旨,得24~32分;

③编制服务方案详细,针对性强,内容具体,能充分体现本项目特点,得32~40分。

3.3(3)

报价评分标准

当供应商报价等于评审基准价时得满分,每高于评审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2分,每低于评审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报价得分最低为0分。

用公式表示如下:

1717027984651.jpg

式中:F1——报价得分;

F——报价得分所占的百分比权重,F=10;

D1——供应商的报价;

D——评审基准价。

若D1≥D,则E=0.2;若D1<D,则E=0.1。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3.6

供应商并列时确定供应商优先顺序的规则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审小组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1)评审价低的供应商优先;

(2)技术评分得分高的优先;

(3)商务与技术评分之和得分较高的优先。

1.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小组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

2.初步评审标准和程序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初步评宙程序

2.2.1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判断响应文件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只有以上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才可通过初步评审。

2.2.2除评审办法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评审价格为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填报的大写含税价格。

评审价格若超过最高限价(如有),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评审小组经过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或基于专业经验认为某一供应商的报价异常过低,可能对其履约造成影响时,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2.2.3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响应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审小组按以下原则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报价表合计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计不一致的,以各分项报价的合价累计数为准;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且缺漏项内容不属于实质性偏差的,则视为缺漏项内容的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响应报价的算术错误修正不改变评审依据的响应总报价。当修正后的总报价高于原响应报价时,视同供应商响应报价错误产生少漏计费用,签订合同时由供应商承担,如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无法承受少漏计费用,可以将响应报价作为异常低价处理;当修正后的总报价低于原响应报价时,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报价为准。

2.2.4供应商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2.2.5特殊情形处理

初步评审后,如评审小组认为所有响应文件均无效,或者所有响应报价竞争性不足,高于市场预期价格,评审小组应当终止评审,或经采购人同意,转换选择其他采购方式。

3详细评审标准和程序

3.1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报价: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2评审基准价计算

(1)评审价格:评审价格为按照本章第2.2.2项规定确定的价格;

(2)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3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报价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4评分

评审小组成员按照评分标准独立对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和其他因素进行评分。报价评分由评审小组统一计算。各项得分汇总后为该成员给供应商的评分总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人”。

3.5汇总

评审小组汇总每个成员对供应商的评分总分,每个供应商的评分总分的算术平均值为供应商最终得分。

3.6排序

评审小组对供应商最终得分进行比较后,可以按照供应商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供应商排序。最终得分相等时,以评审价格低的优先;评审价格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髙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审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供应商优先顺序。

4评审结果

4.1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4.2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排序要求及数量

评审小组应在书面评审报告中按照供应商排列的优先顺序向采购人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并排序。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排序要求及数量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监理采购文件》(2017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1.1.1.1目细化为: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成交通知书、投标函、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监理人有关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第1.1.1.5目不适用。

第1.1.1.8目细化为:

1.1.1.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指监理人响应文件中的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7目至第1.1.2.9目:

1.1.2.7监理机构:指由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1.1.2.8行政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对本工程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限的其他政府部门。

1.1.2.9第三方: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包括承包人)。

1.1.3 工程和监理

第1.1.3.1目细化为:

工程: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委托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第1.1.3.2目细化为: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公路工程施工准备、施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细化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成交通知书;

(3)投标函;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委托人要求;

(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10)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监理文件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公路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7日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1份。

(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

(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

(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1套。

(5)其他相关资料。

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8转让和分包

本款细化为:

1.8.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8.2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1.10知识产权

本款补充第1.10.4项:

1.10.4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委托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

本条补充第1.13款:

1.13避免利益冲突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2.委托人义务

本条补充第2.7款至第2.10款:

2.7协助

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向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收费(不含税金)。

2.8授权通知

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2.9委托人指令的下达

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

2.10保障

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3.委托人管理

3.3决定或答复

第3.3.2项细化为:

委托人对监理人关于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提出的请示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7日,重大问题不得超过28日。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4.2.1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格式,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额度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4.2.2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但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

4.3联合体

第4.3.3项细化为: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委托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本款补充第4.3.4项:

4.3.4未经委托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4.4总监理工程师

第4.4.1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应不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4.5.1项、第4.5.2项细化为:

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并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

4.5.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试验员、资料员等。

本条补充第4.9款:

4.9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监理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监理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监理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监理要求

5.1监理范围

第5.1.3项细化为:

阶段范围指公路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监理依据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4)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5)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6)委托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7)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8)其他监理依据。

5.3监理内容

本款细化为:

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委托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

5.3.1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总监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

(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8)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0)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桩点复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

(1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4)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16)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17)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1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19)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0)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1)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22)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23)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2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25)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26)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27)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8)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2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30)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3.2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驻地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建立(或不建立)工地试验室,如需驻地办建立工地试验室,应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检查项目和频率的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

(4)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施工中进行的调整计划;

(8)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9)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0)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1)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2)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3)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1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16)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1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18)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19)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20)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2)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3)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4)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5)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6)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27)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月报;

(28)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9)编制标段监理竣工文件;

(30)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工作报告;

(31)参加本驻地监理标段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

(32)初审交工结账证书;

(33)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3.3在工程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5)参加设计交底;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

(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32)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3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38)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39)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43)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4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4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7)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4监理文件要求

第5.4.3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安全监理文件、环保监理文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本条补充第5.5款至第5.7款:

5.5监理服务形式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6监理服务目标

5.6.1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5.6.2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7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7.1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时,在委托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权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7.2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应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监理人应:

(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提供监理服务;

(2)根据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开始监理

第6.1.1项细化为:

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及监理人首批人员实际进场日期起算,以时间在后者为准。

监理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根据本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及时进场。

本条补充第6.4款:

6.4监理工作的暂停与监理合同的解除

6.4.1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期限,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委托人28天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应按照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程序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监理合同。

6.4.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56天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6.4.3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委托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28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委托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天,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6.4.4委托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28天,或根据本合同第6.4.1款(1)目或第6.4.2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委托人予以解释。若委托人在28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6.4.5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1监理责任主体

第7.1.2项、第7.1.3项细化为:

7.1.2监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监理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和质量负责人。监理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7.1.3监理人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本款补充第7.1.4项:

7.1.4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监理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本条补充第7.3款:

7.3人员和设备保险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8.合同变更

8.1变更情形

第8.1.1项细化为: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5)监理服务的形式与内容发生变化;

(6)因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

(7)委托人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导致投入增加。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合同价格

第9.1.1项细化为: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是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响应文件格式中报价清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

监理服务费用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监理人员服务费;

(2)监理办公设施费;

(3)监理交通设施费;

(4)监理试验设施费;

(5)监理生活设施费;

(6)利润。

除利润外,以上各项费用应分别按施工期(涵盖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两个阶段填报,其中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

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及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监理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除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工程提前完成导致监理服务期限缩短,且在监理人已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以监理人提前完成监理为由而减少监理报酬。

9.2预付款

本款细化为:

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7天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10%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成交监理服务费总价”的30%时开始抵扣,全部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的80%时扣完。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监理人无须向委托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9.3中期支付

本款细化为:

9.3.1监理人应在各月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填写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楚:

(1)本月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

(2)本月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

(3)本月应支付的预付款;

(4)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5)本月应扣回的预付款;

(6)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9.3.2委托人将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进行核实并予以支付。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支付原则如下:

(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本月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时间计算并支付(各岗位监理人员的人月数以监理人记录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监理人员出勤情况为依据)。本项目各月累计支付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费报价清单中填报的施工期监理人员服务费合计金额,超过部分委托人将不再予以支付[①]

(2)施工期间的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由监理人包干使用,上述四项设施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入本项目的办公设施、交通设施、试验设施及生活设施能满足本采购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且不低于监理人响应文件中所列设施,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11.1.2项的规定从其报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

(3)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将在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开始后,分四次等额支付给监理人。

(4)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监理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5)根据合同条款第8.2.2项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委托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6)根据合同条款第11.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由委托人从对监理人的当期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予以核减;当期监理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赔偿金时,则从后续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

(7)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2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9.3.3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9.3.4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7天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

9.3.5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费用结算

本款细化为:

9.4.1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7天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天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合同条款第4.2.1项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

9.4.2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7天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清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委托人从监理人扣回的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9.4.3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9.4.4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

9.4.5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5项的约定执行。

本条补充第9.5款、第9.6款:

9.5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暂列金额主要用于支付监理服务的变更费用。

9.6货币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采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服务费用。涉及外币支付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违约

11.1监理人违约

本款细化为: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或分包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5)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

(6)监理人未能按照响应文件的承诺或合同文件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

(7)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8)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生第11.1.1(2)目或(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1.1.3监理人对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

赔偿金=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x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1.1.4监理人对委托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

11.2委托人违约

本款细化为:

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

(5)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

11.2.3委托人对监理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委托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条补充第11.4款、第11.5款:

11.4赔偿责任的期限

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均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天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天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均失去索赔权利。

11.5赔偿的限额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条款第11.1款和第11.2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为:

(1)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没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

(2)委托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

合同双方同意放弃超过上述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12.争议的解决

本条补充:

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 明:

1.采购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采购文件》编制项目采购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2 委托人:乌海市公路养护中心。

本项补充第1.1.2.10目:

1.1.2.10 监理工程师 指监理人为履行监理合同派驻本项目的各级监理人员。

1.1.3.1 本次进行施工监理采购的项目为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灾毁重建工程信号灯、电子警察工程。

工程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起迄桩号:/

标段划分详见下表:


标段编号

工程规模

采购范围

JDZJ

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灾毁重建工程信号灯、电子警察工程

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灾毁重建工程信号灯、电子警察工程施工监理

工程概况:本段S217线采用城市快速路标准,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设计为42.0米。2018年7月及9月乌海市出现两次强降雨,导致乌海机场出入口南侧过水路面(长度560米)损毁严重,为从根本上解决道路运营安全问题,过水路面重建为桥梁。起点位于省道217线K7+707处,终点位于省道217线K8+718处,起终点均顺接旧路。

重建段采用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80千米/小时,路基宽度42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Ⅰ级,路面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其他技术指标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及交通部部颁标准、规范、规程的相关规定。重建段实施路线长1.011km,大桥146m/1 座。

本次招标内容为信号灯及电子警察工程,包含设计范围内YK7+877.823及YK7+892.861处交叉口和ZK8+550.350处交叉口的设备布置和管线敷设,以及供配电系统,不包含前端路口至大队机房的通信网络建设,不包含大队机房的设计。在上述路口设置电子警察抓拍摄像机、反向卡口摄像机、监控球机、机动车信号灯、人行信号灯、信号灯监控机柜、电子警察监控机柜。在电子警察悬臂金属立杆上配套安装补光灯、抱杆机箱等附属设备。低压电源由就近道路照明箱式变电站引来。

本项补充第1.1.3.5目至第1.1.3.6目:

1.1.3.5 交工证书 所监理的施工标段基本完工,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组织交工验收后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委托人向承包人签发交工证书。交工证书签发后,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1.1.3.6 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所监理的施工标段缺陷责任期满,并且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了修复工作后,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的证书。

本项补充第1.1.4.7目:

1.1.4.7 缺陷责任期 即供应商须知中写明的缺陷责任期,自所监理的各施工标段中最晚签发的交工证书之日算起。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约定为:

委托人负责提供的文件和数量包括:

(1)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1份。

(2)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清单及其说明1份。

(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

(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1套。

(5)其他。

提供期限:委托人在监理合同生效后,且在取得相关文件、资料7日内至本项目竣工验收。

1.12 委托人要求

本项1.12.3约定为:

不适用,删除本项内容。

2.委托人义务

2.3 提供设备、设施

本项约定为:

监理人在监理期间自行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9 委托人指令的下达

本款细化为:

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一般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特殊情况下,委托人也可直接向承包人发布指令,并将指令抄送监理人,监理人应负责监督执行。

3.委托人管理

3.3 决定或答复

第3.3.2项约定为:

3.3.2委托人对监理人关于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提出的请示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书面提出的事项后14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4.监理人义务

第4.1.4项细化为:

4.1.4 其他义务

(1)监理人应安排响应文件中所列的用于本工程的检测仪器、交通工具等按期进驻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视为监理人违约。同时,委托人因本工程工作需要使用监理人的上述仪器设备或交通工具时,监理人应无条件免费为委托人提供。

(2)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开展合同图纸和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及时传递和传达委托人发布的相关文件和通知。

(3)监理人应定期编制工作报告,向委托人汇报本项目施工监理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环保、费用控制等情况。

(4)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可在未征得委托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向承包人提出应急措施,监理人由此发出的指令并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5)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进度、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合理调配监理人员的人数及进出场时间,以便更好地满足各阶段施工监理的需要。

(6)对于有关本项目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重大问题,监理人必须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委托人请示,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予以决策或决定。监理人提交的书面请示报告中应根据请示内容的轻重缓急及时请求委托人予以答复。

(7)监理人应严格遵守委托人的资金管理规定,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监理服务费用为本工程的专用款,在监理服务期内不得挪为它用。

(8)监理人应加强对各监理小组监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进行内部分工,明确各级岗位职责和权力,制定监理规划和内部管理规定。

(9)监理人应主动接受委托人和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0)监理人办公用房应建成标准用房或标准的装配房屋,租用房屋要经过整修,内外粉刷一新。

(11)监理人的所有管理、技术人员需统一着装并有明显标志服,夜间须为反光标志服,同时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

4.2履约保证金

4.2.1 缺陷责任期保函金额:监理服务费用总额的3%。

本款补充:

委托人接受监理人出具的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但必须按委托人要求的格式出具。如遇特殊情况,监理人出具的履约保函在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前已失效,监理人须在该履约保函失效日前向委托人出具后续阶段履约保函。否则,委托人有权停止一切计量支付。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4.5.2项约定为:

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监理员、试验员等。

补充第4.5.5项至第4.5.8项

4.5.5 为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监理人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替换因故离开(包括休假)的人员,但这些替换的人员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的人员,否则按合同条款相应规定处理。

4.5.6 缺陷责任期内如委托人需要任何监理人员前来配合相关工作时,监理人应及时派出相关人员前来履行义务,否则,视为监理人违约。

4.5.7 尽管监理人已按技术建议书中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监理人员,但若委托人认为现场监理人员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另外增派监理人员,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委托人的指示。监理人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已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但如果监理人员的增加是由于监理人履行附加服务或额外服务所造成的,委托人将按照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5.8 如果监理人需要对其在技术建议书中提出的人员进场计划进行调整,必须事先经过委托人的批准。

5.监理要求

5.1监理范围

5.1.2 工程范围包括: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灾毁重建工程信号灯、电子警察工程施工监理;

5.1.3 阶段范围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含冬休期)、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

5.1.4 工作范围包括: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环保控制、费用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

5.3 监理内容

本项目只设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均设立工地试验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委托人下发的本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5.5监理服务形式

监理服务机构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本项目只设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设1个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5.6监理服务目标

第5.6.1项细化为:

(1)总体目标:确保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按计划工期完成施工监理任务,加强费用和合同管理,以期投资省、进度快,杜绝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在监理服务过程中,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理实施方案,配合委托人实行精细化管理;

(2)质量目标: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3)安全目标: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5.6.2 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委托人下发的本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5.7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7.1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监理服务各阶段内的具体监理工作,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规定的监理内容,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应严格按照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所授予的职权范围以及按照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各项内容执行。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开始监理

6.1.1 满足以下条件时,监理人应开始监理工作:收到委托人的进驻通知后7天内。

6.1.2 本条不适用,删除本条内容。

6.2监理周期延误

由于非监理人责任造成监理服务期延误的,延长监理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延长监理服务期的,监理服务费不予增加;增加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不适用。

7.监理责任与保险

本款补充第7.1.4项:

7.1.4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如试验检测参数范围不满足本项目试验检测实际需要,监理人需要外委含相应检测参数的试验检测机构,发生的费用视为已含在投标总价中,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委托人不再单独支付。监理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8.合同变更

8.1变更情形

8.1.1 合同变更时,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延长监理服务期的,监理服务费不予增加。

8.2 合理化建议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如下奖励:不适用。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第9.1.1项目约定为: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总价。合同价格是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含冬休期)、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响应文件格式中报价清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

监理服务费用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监理人员服务费;

(2)监理办公设施费;

(3)监理交通设施费;

(4)监理试验设施费;

(5)监理生活设施费;

(6)利润。

除利润外,以上各项费用应分别按施工期(涵盖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冬休期和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填报,其中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

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及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监理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除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

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监理服务费用变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除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委托人对因物价变动或其它因素而导致的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其它费用的增加不予补偿,监理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在合同实施后,无论因为何种原因导致费用增加,均不予调整,供应商报价时应充分考虑。

根据以往气候情况,合理安排施工冬休期,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分别按施工期和冬休期及缺陷责任期单价计算总额价。施工准备期监理服务不另报价,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监理人进行的本项目旁站服务费用及按委托人要求进行的其他项目的旁站服务费用均已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监理服务费用包括按合同规定由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必要协助的费用,总监办合同段还包括合同规定的开工前及施工过程中组织有关专业业务培训及组织工程交工验收活动的费用。

监理人员服务费包括人员工资、奖金、伙食费、保险费、差旅费、加班费和各种补贴等一切费用;因监理工作需要配置的辅助人员的增加的费用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为保证计量工作效率、竣工资料质量,实现委托人精细化管理目标,使委托人、监理、承包人各方信息实时共享和交流,监理人应配备性能良好的办公、通讯和网络设备等,并采用经委托人同意、使之完全兼容的工程计量、造价、试验软件以及其它项目管理软件等,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9.2 预付款

不提供。

9.3 中期支付

第9.3.2项目约定为:

委托人将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进行核实并予以支付,支付原则如下:

(1)完成施工合同金额50%时,向监理人累计支付监理服务费总额的50%。

(2)签发工程交工证书后,向监理人累计支付监理服务费总额的97%。

(3)监理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后支付到合同价的100%。

(4)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约定的内容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9.3.5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本项目不适用。

9.5 暂列金额

本项目不设暂列金额。

11.违约

第11.1款细化为:

11.1 监理人违约

第11.1.1项补充第(9)至(13):

(9)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或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规定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

(10)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的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

(11)监理工程师对主要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检查,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未能在2小时内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

(12)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本项目规定的要求,并且不按委托人的指令予以纠正;

(13)因监理工程师工作失误,发布错误指令造成工程返工或数量增加而引起工程费用增加。

第11.1.2项细化为: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按以下规定处理:

(1)监理人在响应文件中填报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更换。对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的,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将课以5000~*****元违约金。未经委托人同意更换其它人员,委托人有权处罚监理人,具体处罚措施以本项目管理办法为准;

(2)各级监理人员均不得擅自离开工地,如有需要,须逐级请假并获批准,否则,总监理工程师擅自离开工地,按每天2000元的额度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无故离开工地超过5天,委托人有权解除监理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监理人承担;试验室主任及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擅自离开工地,按每人每天1000元的额度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撤换该监理人员;其它监理人员按每人每天500元的额度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撤换该监理人员;

(3)上级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工地质量大检查,或委托人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属于监理人责任的,每一个问题按1000~1000元的标准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情况严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每一问题按1000~*****元的标准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委托人有权解除监理合同;

(4)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属于监理人负有部分责任的,每一个问题按1000~*****元的标准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属于监理人负有部分责任的,每一个问题按1000~*****元以上的标准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委托人有权解除监理合同,并保留向监理人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权力。监理人不执行委托人施工监理合同或管理办法或文件、指令等的相关规定,每涉及一个问题按1000~*****元的额度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

(5)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同时委托人可按1000~*****元的标准从履约担保或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同时委托人视情况扣留监理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发生第11.1.1(2)目或(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同时委托人视情况扣留监理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1.2 委托人违约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不适用。

12. 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诉讼机构名称: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监理的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标段由K + 至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速度为 , 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成交通知书;

(3)投标函;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委托人要求;

(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

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其中: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 元;

冬休期阶段 元;

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 元。

4.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 。

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安全目标: 。

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

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 个月,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个月,冬休期阶段监理 个月,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个月。

9.本协议书在监理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 (盖单位章) 监理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 (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

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委托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监理队伍。

3.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委托人和监理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

程施工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各执一份,送交委托人和监理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委托人: (盖单位章) 监理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

(本格式编排在采购文件中,递交响应文件时不需填写,也不需纳入响应文件中)


序号

监理岗位

资格要求

最低数量

1

安全监理工程师

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与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至少从事安全工作5年以上。

1

合计

1

注:1、供应商成交后,派驻的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最低要求应符合上表规定,且不允许擅自更换。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成交人增加相应管理岗位的人员数量;

2、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总数量50%以上必须是供应商自有人员,自有人员必须在本单位进行岗位登记;

3、专业监理工程师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表中人员不得兼职。

附件四 主要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最低数量要求

工地试验室

符合项目实际需要配备

注:1、本表要求的主要设备由采购人和成交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在经采购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

2、合同执行期间,在委托人需要时,监理人应随时免费提供能够满足委托人工程管理人员试验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试验辅助工。

3、合同执行期间,当本表所列试验仪器、设备数量种类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监理人应无条件补充配备相关试验仪器、设备及备品、备件、耗材等,以满足实际需要。监理人在投标报价时要充分考虑此项费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人不另行支付。

4、监理人进场试验仪器、设备要保证性能良好、运转正常,满足现场实际需要。

附件五 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委托人名称):

鉴于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接受 (监

理人名称)(以下称“监理人”)于_ 年_ 月_ 日参加 (项目名称)___标

段施工监理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监理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之日止。[②]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委托人和监理人按合同条款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灾毁重建工程信号灯、电子警察工程施工监理询比采购

响 应 文 件

【第 标段】

供应商名称:(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响应函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响应保证金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三)供应商的信誉情况表

(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资历表

六、技术建议书

七、其他资料

一、响应函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灾毁重建工程信号灯、电子警察工程施工监理 标段的询比采购文件(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元(¥ )完成服务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我方的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响应函;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响应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

(6)技术建议书;

(7)其它资料;

响应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响应函为准。

3.我方承诺响应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不撤销响应文件。

5.如我方成交,我方承诺:

(1)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空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中规定的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供 应 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电子邮箱: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一)报价清单说明

1. 本报价表中各表项目和数量由供应商根据工程需要填写,除此之外,还应在每张报价表后附报价计算说明。如折旧费计算说明中应指出每种监理设施折旧寿命、折旧期、年折旧费等,使用、维修、管理费等计算说明中应指出每年各项费用情况、计算公式等。

2. 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供应商编写的技术建议书并参考供应商以往监理工作经验填报。

3. 供应商必须配备施工监理所需的监理办公设施(含通讯设施)、试验检测设施、交通设施、生活设施等。监理办公设施(含通讯设施)、试验检测设施、交通设施、生活设施等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供应商编写的技术建议书并参考供应商以往监理工作经验配置。

4. 监理工程师的驻地设施及配备的设备,如交通、通讯工具及燃料消耗、维护等均由供应商按规定列入投标报价中。

5.供应商在填报监理服务费用时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监理人所提供的各级监理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车辆均应满足委托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提出的最低限度要求。

(2)试验室须经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主管单位审核备案。满足本款要求所需的试验检测场地、设备、耗材等由供应商自行解决,其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报价,并在合同实施期间包干使用。

(3)除合同条款第8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9.1.1项约定的其他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

6.供应商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应商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7.供应商应认真填写报价清单中所列的监理服务费用各细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委托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细目的价款已包括在报价清单其他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供应商在监理服务费用报价表中多报的细目或单价、总额价委托人将不予接受,委托人有权从投标价中扣除多报的费用,供应商对此应予确认,否则,委托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8.在表2监理人员服务费报价表和表4监理工程师交通设施费报价表后应附相应项目的单价分析表。

9.供应商在表2中填报的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的工资、加班费、生活伙食费、奖金及各种补贴等一切费用在内。若监理人员因履行正常监理服务而加班,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加班费。

10.对于同一设施或物品,供应商不能重复填报监理服务费用,一经发现,委托人将有权从投标价中扣除多报的费用,供应商对此应予确认,否则,委托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监理服务费报价表

表1 监理服务费用报价汇总表

表2 监理人员服务费报价表

表3 监理工程师办公设施费报价表

表4 监理工程师交通设施费报价表

表5 监理试验设施费报价表

表6 监理工程师生活设施费报价表

表7 监理费用支付估算表

附件1 监理人员工作计划安排表

附件2 监理设施进出场时间表


表1 监理服务费用报价汇总表

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项 目

施工期

冬休期

缺陷责任期

小计金额

1

监理人员服务费

2

监理办公设施费

3

监理交通设施费

(含燃料消耗等费用)

4

监理试验设施费

5

监理生活设施费

6

各项费用合计(6=1+2+3+4+5)

7

利润(按6的百分比报价)

8

报价总计(8=6+7)

注: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不得低于委托人公布的最高限价的3%,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表2 监理人员服务费报价表

序号

人员

施工期

冬休期

缺陷责任期

数量

(人数×月数)

单价

(元/人·月)

金额(元)

数量

(人数×月数)

单价

(元/人·月)

金额(元)

数量

(人数×月数)

单价

(元/人·月)

金额(元)

1

总监理工程师

2

**专业监理工程师

3

**专业监理工程师

4

**专业监理工程师

5

**专业监理工程师

6

**专业监理工程师

7

**专业监理工程师

8

……

9

……

10

……

合计(元)


表3 监理工程师办公设施费报价表

序号

施工期

冬休期

缺陷责任期

名称及型号

数量

购置合价(元)

折旧费(元)

使用费(元)

小 计

折旧及使用费(元)

名称及型号

数量

购置合价(元)

折旧费(元)

使用费(元)

小 计

折旧及使用费(元)

名称及型号

数量

购置合价(元)

折旧费(元)

使用费(元)

小 计

折旧及使用费(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 计(元)

合 计(元)

合 计(元)


表4 监理工程师交通设施费报价表

序号

施工期

冬休期

缺陷责任期

名称及型号

数量(辆)

单价(元)

合价(元)

折旧费(元)

使用费(元)

小计

折旧及使用费(元)

名称及型号

数量(辆)

单价(元)

合价(元)

折旧费(元)

使用费(元)

小计

折旧及使用费(元)

名称及型号

数量(辆)

单价(元)

合价(元)

折旧费(元)

使用费(元)

小计

折旧及使用费(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 计 (元)

合 计 (元)

合 计 (元)


表5 监理试验设施费报价表

序号

施工期

冬休期

缺陷责任期

设备名称

型号

数量

购置合价(元)

折旧费(元)

使用费(元)

小计

折旧及使用费(元)

设备名称

型号

数量

购置合价(元)

折旧费(元)

使用费(元)

小计

折旧及使用费(元)

设备名称

型号

数量

购置合价(元)

折旧费(元)

使用费(元)

小计

折旧及使用费(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 计 (元)

合 计 (元)

合 计 (元)


表6 监理工程师生活设施费报价表

序号

施工期

冬休期

缺陷责任期

名称及型号

数量

购置合价(元)

折旧费(元)

使用费(元)

小 计

折旧及使用费(元)

名称及型号

数量

购置合价(元)

折旧费(元)

使用费(元)

小 计

折旧及使用费(元)

名称及型号

数量

购置合价(元)

折旧费(元)

使用费(元)

小 计

折旧及使用费(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 计(元)

合 计(元)

合 计(元)


表7 监理费用支付估算表

时间

项目

年 季度

年 季度

缺陷责任期

合计

1

2

3

4

1

2

3

4

监理人员服务费

监理办公设施费

监理交通设施费

监理试验设施费

监理生活设施费

合计

注:

1. 本表应按附件1和附件2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进场时间及数量安排计算相应的费用。

2. 本表各项合计费用应与监理服务费用报价汇总表相一致。

3. 本表将作为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支付监理费用的参考依据。


附件1 监理人员工作计划安排表


序号

人员

驻场

时间

(月)

监理人员投入安排(共 个月)

合计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总监理工程师

2

**专业监理工程师

3

**专业监理工程师

4

**专业监理工程师

5

**专业监理工程师

6

……

7

……

8

……

9

……

每月应在工地的

监理人员合计(人数)

……

注:按照拟投入本工程现场监理人员的计划在岗安排据实填报。在岗时间为:进场时间为当月第一日;在岗表示为“-”。


附件2 监理设施进出场时间表

时段

监理设施

交通设施

办公设施

生活设施

设备

其它

年 月至 月

年 月至 月

年 月至 月

年 月至 月

年 月至 月

年 月至 月

年 月至 月

年 月至 月

年 月至 月

年 月至 月

年 月至 月

年 月至 月

缺陷责任期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 [③]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灾毁重建工程信号灯、电子警察工程施工监理第 标段询比采购项目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项目询比采购项目签订采购合同之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

(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亲笔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亲笔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④]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询比。现就联合体参与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询比采购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采购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承担 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 %;(成员一名称)承担 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 %;……。

5.询比工作和联合体在成交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各执一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年 月 日

注:如供应商不存在联合体参与,本页可不填写,但需保留此空白页。

四、响应保证金

若采用银行电汇或转账支票,供应商应在此提供相关凭证的复印件。

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响应文件中,格式如下。

(采购人名称):

鉴于 (供应商名称)(以下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的采购,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采购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7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或经延长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方。你方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1、供应商应按照上述格式出具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进行修改。

2、“本保函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或经延长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可修改为:“本担保自 (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失效日期)之日失效”。

3、本项目不要求提供响应保证金,本页可不填写,但需保留此空白页。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企业资质证书(如有)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

其中

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技术人员数量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供应商

关联企业情况

供应商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供应商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供应商为上市公司,供应商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比例;

(2)供应商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

(3)与供应商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备注

注:1.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 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服务费

监理服务期限限

服务内容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5.2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如近年来,供应商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4.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三)供应商的信誉情况表

项目

供应商情况说明

(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注:1.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附录3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资历表

姓 名

年 龄

执业或职业

资格证书名称

技术职称

学 历

拟在本标段

工程任职

工作年限

从事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

______年___月毕业于_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专业,学制______年

经 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委托人及

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备 注

注:1.本表应填写项目负责人相关情况。

2.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七、技术建议书

供应商提交的建议书应包括(但不局限于):

1. 工程概述:主要对监理标段的工程总体概况进行简单描述。

2. 监理工作范围:依据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服务的要求和范围,对监理标段的监理工作安排、主要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必要的阐述。

3. 现场监理机构设置与人员安排:通过框图形式,明确监理标段的组织机构设置。

4. 监理仪器、设备和设施的配备:供应商根据监理标段的现场工作需要,对其拟投入本工程的监理仪器、设备和设施的配备等情况做简要介绍。

5. 监理工作程序:结合监理工作的阶段划分,对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施工安全控制、施工环境保护、费用控制、合同及其他事项管理、文件资料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理工作的方法与流程的简要阐述。

6. 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

7. 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根据采购文件及现场考察,对本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特别给予重视的问题逐一论述并给出解决方法。

8. 对本工程建议:为更好地完成本工程的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可根据以往的经验,对本工程监理工作提出建议。

八、其他资料

供应商认为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①]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本目内容可修改为“(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监理人员服务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入本项目的监理人员能满足本采购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11.1.2项的规定从其报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


[②]本条内容可修改为:“本担保自 (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 (失效日期)之日失效。”如委托人接受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增加保证监理人在履约保函失效日前向委托人出具后续阶段履约保函的约束性条款,直至委托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之日为止。


[③] 如果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签署响应文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④] 如果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响应文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工程施工 电子警察 信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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