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0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4年5月30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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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新增年产50万只空心稳定杆项目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新明路1000号 | 蒂森克虏伯弹簧稳定杆(平湖)有限公司 | 企业拟新增投资1280万,购置空心杆生产设备,利用现有生产厂房内的空余场地布置新增生产设备,项目实施后企业将增加年产50万只空心稳定杆的生产能力。 | 按照要求无需公参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1、废气: (1)本项目喷塑固化利用现有工程已建的3条喷塑线的固化工段进行固化,新增的固化废气经收集后分别通过已建的DA002、DA006、DA009排气筒进行品排放,排气筒高度均为15m。 (2)本项目喷塑固化利用现有工程已建的3条喷塑线的固化工段进行固化,新增的固化炉加热烟气分别通已建的DA003、DA004、DA005排气筒进行排放,排气筒高度均为15m。 (3)项目实施后企业前处理线烘干工段采用天然气加热,加热烟气已建的DA010排气筒进行排放,排气筒高度为15m。 (4)本项目脱脂槽所需热能由企业已建的两台热水锅炉供应(一用一备),热水锅炉加热时的燃烧烟气通过15m高的DA007或DA008排气筒进行排放,排气筒高度为15m。 (5)本本项目将新增1台空心杆回火炉,热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热处理烟气及挥发油雾经设备配套的废气管道收集后接入一套新增的“水喷淋+静电除油雾”装置进行处理,尾气通过已建的DA012排气筒进行排放,配套风机风量约2500m3/h,排气筒高度为15m。 (6)本项目新增一台上胶机,上胶机采用密闭操作,上胶废气与企业已建上胶机共用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的尾气由已建的的DA013排气筒进行排放,排气筒高度为15m。项目VOCs治理过程中的活性炭采用分散吸附-集中再生,当活性炭吸附饱和后将由活性炭集中再生企业进行处置。 (7)本项目新增一台粘接机,粘接机采用密闭操作,粘接废气与企业已建粘接机共用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的尾气由已建的DA014排气筒进行排放,排气筒高度为15m。 (8)项目新增一台挂具热洁炉,热洁废气经热洁炉的第二燃室燃烧后通过企业已建DA015排气筒进行排放,排气筒高度为15m。 (9)本项目将利用现企业已建的喷丸机对新增的稳定杆进行喷丸,工件喷丸过程中产生的喷丸粉尘经设备配套的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10)本项目新增稳定杆将利用现企业已建的喷塑生产线进行喷塑、固化。工件喷塑过程中产生的喷塑粉尘由设备配套的滤筒除尘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尾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11)项目使用的水性漆中VOCs含量低于8%,根据《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意见》“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低于10%的工序,无组织排放浓度达标的,可不要求采取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因此本项目浸漆废气无组织排放。 2、废水 企业生产厂区采用雨污分流制;本项目实施后将对企业现有的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技改、扩建,扩建后的废水处理设施日处理能力将达到150t/d,含镍废水单独预处理设施的日处理能力不小于100t/d。本项目实施后,企业含油废水、含镍废水及含镍、含氟废水进行分质收集、分类处理,其中含油废水拟采用“隔油”的方式进行预处理;含镍废水及含镍、含氟废水拟采用“化学沉淀法”的方式进行预处理。经过预处理后的含油废水、含镍废水及含镍、含氟废水接入调节池与其他废水一起经“混凝+沉淀+气浮”方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 3、噪声 (1)选用先进的低噪设备。 (2)合理布局,尽可能布置在厂房中间。 (3)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4、固废 (1)喷丸粉尘、废钢丸、不合格品、废布袋、废滤板及滤筒、废RO膜及过滤材料等属于一般固废,经收集后出售给资源回收公司综合利用;废淬火油、槽渣、废槽液、废包装桶、废漆、废胶水、废过滤棉、废滤芯、废油渣、废水处理污泥、废前处理药剂等属于危险废物,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活性炭由杭州星宇碳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更换;废油抹布由环卫部门清运。 (2)本项目利用现企业生产厂区西侧已建一间一般固废库,面积约80m2。本项目利用现企业生产厂区西侧已建一间危废暂存库,建筑面积约30m2。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3-********
通讯地址:平湖市胜利路380号(政务数据办)二楼210办公室生态环境办公区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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