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县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
2024年县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和《滁州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药的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检查销售的农药是否合法;
抽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抽查对象:销售农药的经营单位;
每次抽查比例:5%;
抽查次数:1-3次
抽查方式:按照“随机抽取、公平公开、有效覆盖、强化监管”的原则组织检查;
抽查人员:从执法人员库随即抽取,相关单位密切配合
抽查时间:全年。
二、肥料的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检查销售的肥料是否合法;
抽查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抽查对象:销售肥料的经营单位;
每次抽查比例:5%;
抽查次数:1-3次
抽查方式:按照“随机抽取、公平公开、有效覆盖、强化监管”的原则组织检查;
抽查人员:从执法人员库随即抽取,相关单位密切配合
抽查时间:全年。
三、农作物种子的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检查销售的种子是否合法;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抽查对象:销售种子的经营单位;
每次抽查比例:5%;
抽查次数:1-3次
抽查方式:按照“随机抽取、公平公开、有效覆盖、强化监管”的原则组织检查;
抽查人员:从执法人员库随即抽取,相关单位密切配合
抽查时间:全年。
四、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检查养殖场的防疫条件是否合法;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抽查对象:从事养殖的经营单位;
每次抽查比例:5%;
抽查次数:1-3次
抽查方式:按照“随机抽取、公平公开、有效覆盖、强化监管”的原则组织检查;
抽查人员:从执法人员库随即抽取,相关单位密切配合
抽查时间:全年。
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检查农机合作社的安全是否合法;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自2009.11.1起施行)第9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抽查对象:从事农机的合作社;
每次抽查比例:5%;
抽查次数:1-3次
抽查方式:按照“随机抽取、公平公开、有效覆盖、强化监管”的原则组织检查;
抽查人员:从执法人员库随即抽取,相关单位密切配合
抽查时间:全年。
六、定点屠宰场实施现场检查
抽查事项:生猪定点屠宰场经营是否合法;
抽查依据:《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安徽省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第258号令将“商务主管部门”修改为“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
抽查对象:生猪定点屠宰场;
每次抽查比例:10%;
抽查次数:1-3次
抽查方式:按照“随机抽取、公平公开、有效覆盖、强化监管”的原则组织检查;
抽查人员:从执法人员库随即抽取,相关单位密切配合
抽查时间:全年。
七、农业植物检疫检查
抽查事项:依法应取得检疫证的单位是否符合条件;
抽查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抽查对象:依法应取得检疫证的单位;
每次抽查比例:5%;
抽查次数:1-3次
抽查方式:按照“随机抽取、公平公开、有效覆盖、强化监管”的原则组织检查;
抽查人员:从执法人员库随即抽取,相关单位密切配合
抽查时间:全年。
八、兽药的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检查销售的兽药是否合法;
抽查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抽查对象:兽药经营单位;
每次抽查比例:5%;
抽查次数:1-3次
抽查方式:按照“随机抽取、公平公开、有效覆盖、强化监管”的原则组织检查;
抽查人员:从执法人员库随即抽取,相关单位密切配合
抽查时间:全年。
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农产品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情况;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抽查对象:农产品生产单位;
每次抽查比例:5%;
抽查次数:1-3次
抽查方式:按照“随机抽取、公平公开、有效覆盖、强化监管”的原则组织检查;
抽查人员:从执法人员库随即抽取,相关单位密切配合
抽查时间:全年。
十、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检查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是否合法;
抽查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抽查对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单位;
每次抽查比例:5%;
抽查次数:1-3次
抽查方式:按照“随机抽取、公平公开、有效覆盖、强化监管”的原则组织检查;
抽查人员:从执法人员库随即抽取,相关单位密切配合
抽查时间:全年。
十一、渔业养殖的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渔业养殖方式是否合法;
抽查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渔业,由本行政区域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渔业,由毗邻区域的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共同管理,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管理权属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抽查对象:渔业养殖单位;
每次抽查比例:5%;
抽查次数:1-3次
抽查方式:按照“随机抽取、公平公开、有效覆盖、强化监管”的原则组织检查;
抽查人员:从执法人员库随即抽取,相关单位密切配合
抽查时间: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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