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1323破3号受理破产裁定

2024豫1323破3号受理破产裁定

南阳市中级人民然院民事裁定书

(2024)豫13破申19号

?申请人:李东林,男,汉族,1971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城关镇莲花北路110号。

被申请人:西峡县三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宋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彦龙。

经申请人李东林申请,西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峡法院)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2023)豫1323执540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西峡县三元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西峡县三元工贸有限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西峡法院作出的(2023)豫1323民初2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峡县三元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东林向西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峡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豫1323执540号。经西峡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西峡县三元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李东林的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经西峡法院查询,以西峡县三元工贸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2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525万元,执行到位53.34万元,其余均未执行到位。另经本院查询截至2024年4月10日,以西峡县三元工贸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共有5件,诉讼总标的约为 2422万元。

西峡县三元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1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齐彦龙,股东

为齐彦龙、陈小英。经营范围:钢板机械加工、矿产品、五金电、建材、购销。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东林系被申请人西峡县三元工贸有限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经强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西法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李东林对被申请人西峡县三元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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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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